宋会要辑稿卷一百八十六

宋会要辑稿卷一百八十六

《文献通考》:开宝九年,诏翰林学士李昉等阅诸道所解孝第力田等人,试问所业,毋可采,乃悉退去。诏劾本部官滥举之罪,见孝廉门。

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九月二日,诏:「自今进士及诸科贡举人被废疾者,诸州不得解送,礼部不授牒。」

雍熙四年九月一日,诏:「河南、西川、两浙、荆湖、淮南三举曾御试、四举曾荐名举人、年五十已下者,东西京各三十人,节镇各一十五人,防御刺史、余州军各一十人,委长吏拣选人材心力,召官吏委保别无行止踰滥者,具姓名解送赴阙。如不及数,即据拣到人解送,当议

量材录用。如有违犯,官吏保人并当连坐。」

十二月十日,翰林举士知贡举宋白等言:「今进士、诸科八千余人,其间终场落者四百九十余人,御前落者六百八十余人。伏请应已曾解送举人在千里内,委本处重加考试;发解在千里外及两京发解者,仍乞诫励试官,务令精核。」从之。

五年正月六日,开封府发解官、直史馆王世则等言:「千里外举人并今年赴试人数不少,欲展限至二月二十日,兼乞下开封府晓示,须正月十五日已前到京投状,纳文卷试纸。」从之。仍令登闻院,出限进状者不得收接。

《文献通考》:兴国八年,诏曰:「岁当秋赋,是曰彝章。爰自近年,遂隳前制。止一偕于计吏,许常赴于贡闱。岂足权功,颇容徼幸。复归旧贯,允 至公。宜令诸道下第举人依旧重请文解。」是年试进士始分三甲,第一甲并知县。

淳化三年三月二十一日,诏曰:「国家开贡举之门,广搜罗之路,采其乡(典)[曲]之誉,登于俊造之科。近年举人,颇隳前制,不于本贯取解,多是随处荐名,行止莫知,真虚罔辨。乃至工商之子,亦登仕进之途。令式文明,固合遵守,宜特行于条贯,庶永绝于混淆。应举人今后并须取本贯文解,不得伪书乡贯。发解州府,子细辨认,如不是本贯及工商杂类,身有风疾、患眼目、曾遭刑责之人,并不在解送之限。如违,发解官当行朝典,本犯人连保人并当驳放。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、卓然不

群者,亦许解送。或举人内有乡里是声教未通之地,许于开封府、河南府寄应。其归本贯取解人,许通理自前举数。」

至道三年五月九日,诏曰:「朝廷为官择人,设科待士,当惩滥进,方尽至公。应两(诏)[京]、诸道州府进士、诸科举人发解及贡院考试条贯,宜令翰林学士、中书舍人参议,先具发解条贯以闻。」

翰林院承旨宋白等议曰:「国家封域至广,州郡甚多,每岁举人动以万数。将惩滥进,理在精求。欲乞不限两京国学及诸道州府,应新旧进士、诸科举人每秋赋各依前后 命,委本处逐色差官考试,须是文章经义最精者。每进士一百人只解二十人,《九经》已下诸科共及一百人,只解二十人赴阙。如将来考试或有缪滥,其逐处发解官并依先 殿罚。内州府不及一百人处,亦令约此数目解送,但十分中只解送二分。」诏依所奏,仍令:「今年秋赋举人并于本贯州府取解,不得寄应。逐处各选清廉通本业官,与本判官、录事参军同考试。如本判官、录事有文艺通经,即不更差试官。仰知州、通判躬亲监试,但取合格有艺之人,不必依所定分数。虽有曾经终场及到御前者,如不合格,亦不得解送。若合格人少,据见考试到人解送,不得将不合格中充数。如于分数外辄受情妄荐,将来考试,有诸科十否、进士纰缪者,仰贡院举奏,发解官并当勘罪勒停,干系官吏各重行朝典,举人勒出科场,更不得应举。

仍仰逐路转运使副、提举尽公,稍违敕条,亦加深罪。如落下举人实无艺业,敢妄披陈,并仰勘罪,依法区分,不得赴举。仍令都官郎中黄夷简权收接省卷家状,候毕日具奏取旨。」

真宗咸平元年五月二十三日,礼部贡院言:「窃见诸州府及贡院考试诸科举人,于义卷上多书粗字,盖试官庇容举人,免作十否殿举。今后并须实书通否,不得依前以粗字庇容。如有固违,乞行朝典。又,举人中有工商杂类、曾犯刑责及素无行止之人,辄玷士流,冒取文解,并许诸色人陈告。犯人勘罪决故,永不得入科场。官司辄有容隐,人吏并决停,发解监试官追一任。又,举人中或曾经御试或称是旧人,有司须校艺能,逐举但增场数。自今后不问新旧人,并须文章典雅,经学精通。当考试之时,有纰缪不合格者,并逐场去留。如有容庇,发解监试官并乞准前条勒停。自来两京及诸道州府解送举人将近二万,春闱校艺,及格非多。去岁朝廷特许十分内量解二分,自立规程,已成伦贯。今欲乞更不定分数,只严示诫惩,专委知州、通判、判官选差清强官程试,精选德行词学之士到南省考校,不及格人数多,并乞依前项纰缪、十否条例停放。将来知举官不得庇容,如失举行,并当连坐。」从之。

十月二十二日,命修《太祖实录》官钱若水等覆考开封府得解进士试卷。故事,府解十人已上谓之等甲,非文学优赡者不

处。时以高辅尧首荐,钱易次之。易颇为流辈所许,遂上书指陈诗、赋、论、策题言涉讥讽。辅尧亦逊避,投牒开封府,请以易为首。进士数百辈,日诣府诉荐名不当。本府以闻,乃有是命。仍令两制议其所讼题,既而帝以为士流争兢,不可启其端,且欲厌伏浮俗,于是中辍,止令若水等擢文行兼著者一人为首。乃以孙暨为第一,辅尧第二,易第三,余并如旧。

二年五月五日,诏:「天下贡举人应三举已上者,今岁特免取解外,自余依例举送。务得俊贤,必求艺实,勿以孤贫遗至业,勿以豪势取非材。其有文行著称,安潜自守,宜加荐拔,无致沉沦。当俟奏名,朕当亲试。若发解者显不公之状,主文者彰滥进之踪,必振科条,定行黜责。」

三年四月十一日,诏:「两京、诸路所解人,宜先察访行寔,或艺文可采而操履有亏,投书匿名,饰词讪上之类,严加惩断,勒归乡县,俾从课役,同保人永不得入科场。如辄敢解送,其长吏、发解官并当论罪,仍令御史台觉察。」

五月一日,诏:「河北诸州军并青、淄、齐三州曾经蕃贼蹂践处贡举人,特免解赴举。」四年七月复下此诏。

七日,诏:「去岁天下举人数余万计,考核之际,谬滥居多。盖其荐送辄容侥幸,合伸典宪,以儆官司。适会旷恩,恕其弛职。又自前贡院举奏诸州不合格举人,朝廷每虑停殿人多,或与宽宥。将惩前弊,再示明文,当议必行,固无苟免。自今滥有解荐及遗落

孤寒艺寔之士,并从覆试,务尽至公。有不当者,悉论如律。」

景德二年七月二十日,龙图阁待制戚纶与礼部贡院言:「今岁诸道取解免解进士仅三千人,诸科万余人,其中文理纰缪、经义十否九否者甚众。苟非特行约束,必恐益长因循。又虑官吏坐此殿罚,因而避事,全不荐人。载惟取士之方,合垂经远之制。今请诸色举人各归本贯取解,不得寄应及权买田产立户。诸州敢解发寄应举人,长吏已下请依解十否人例科罪,典吏严加(加)断责。开封府委官吏觉察,犯者罪亦如之。内有乡里遐远,久住京师者,许于国子监取解,仍须本乡命官委保,判监引验,仍得附学发解日奏请差官考试。自今开封府、国子监、诸路州府并请据秋赋投状举人解十之四,如艺业优长,或荒谬至甚,则不拘多少。今岁秋赋,请止解旧人,新人且令习业。西川、广南旧取解举人,并许免解。」帝曰:「所定分数至少,约束过严,(忘阻)〔恐沮〕仕进之路恐沮:原作「忘阻」,据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六○改。。当酌中立制。」乃诏两制与知贡举官同详定以闻。

《文献通考》:文武升朝官嫡亲许附国学,此胄试之始。贡院言:「昨详进所纳公卷,多假借他人文字,或用旧卷,或为佣书人易换元本,是致考校无准。请自今并令举人亲自投纳,于试纸前亲书家状。如将来程试与公卷全异,及所试文字与家状书体不同,并驳放之。或假用他人文字,辨认彰露,即依例扶出,永不得赴举。其知举官亦望先

一月差入贡院,考较公卷,分为等第。如事业殊异者,至日更精加试验。所冀抱艺者不失搜罗,躁进者难施伪滥。」

四年正月十八日,朝陵赦书:「河南府、孟、郑二州旧举人特免将来文解;其新举人秋赋依例考试,未得解发,先定等第奏闻;已免解者至省试,亦先定所试,奏听朝旨。」

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二十五日,东封赦书:「车驾所经州府及开封府,有服勤词学经明行修者,如发解例考试,开封府、兖州各五十人,郓州四十八人,澶、濮州各三十人。进士、诸科相半,来春荐送阙下。」

七月二十八日天头原批:「『七月』条移『十月』条上。」今仍其旧。,内出新定州郡考试举人格式,付宰臣等参定,令与礼部格式同方可施行。

二年四月六日,令国子监举服勤词学经明行修进士、诸科各十人。前诏止下开封府及所过州郡,至是本监上言,故及之。

五月二十四日,诏曰:「朕恢崇儒术,博访贤能,因有司之上言,限岁贡之常数。永言俊茂,宜广搜罗。其令礼部于五年最多数中特解及五分。」初,礼部言:「准诏议定国子监、两京及诸道州府军监于五次解发举人内,取一年最多者为数。今后解十之三,永为定式。」帝意欲广抡材之路,故有是命。

四年二月十八日,祀(分)[汾]阴赦书:「开封府、国子监及车驾所历州郡,旧举人并免解。又令考试服勤词学经明行修者,开封府五十人,国子监二十人,河中府五十人,西京四十人,陕、郑州各三十人。河阳汜水县、(号)[虢]州虢略

县、同州朝邑县、华州华阴县各七人。进士、诸科相半。今年七月送阙下。」

五月十八日,诏曰:「国家选中择才,设科取士,盖详求于器业,期适用于官常。仍岁以来,诸道所荐造秀之目,或辞藻之未工,经术之流乃对义而全否,以至惩解送之失寔,革考试之非精,举职有亏,因难宽贷,停官者众,复用轸怀。今将启贡闱,方从秋赋,特申前诏,免陷常刑。今后所解举人,必求材寔,无容谬滥,自取悔尤。如其专仰孤平,靡求俊彦,潜图避事,或致遗材,当别设攸司,精加覆视,稍违平允,必示殿惩,务尽至公,用符虚 。其应解而不解、不应解而解者,并行朝典。」

二十七日,翰林学士晁迥等言:「窃见今岁诸处解到并免解进士仅三千人,诸科万余人,贡院试多不合格。其中文理低次,经义荒谬,十否九否者甚众。盖逐处发解,多不精考。又虑自今州府官吏以纰缪十否累及发解官,殿罚者多,因兹避事,全不解发。取士之方,益为未便。望令国子监、两京、诸路取咸平三年至景德四年凡五次解数内,以一年最多者定解十之五,或临时体量,与定人数。自来三两人已下者亦许全解,中有才业不 者别具名闻。」从之。

七月十八日,开封府言进士郭颜与孙硕等五人共为一保,应服勤辞学科。考官以硕词学独优,荐为第三人。颜等退落,即诣府自首,有惨恤不当赴举,硕亦合驳落。府司按问议罪,皆坐违制。帝谓宰臣王

旦曰:「郭颜但欲孙硕落解,不寤不得首原。且为儒干进,用心如是,颜可罚铜,永停取应,配蔡州衙前。硕等罚铜,各殿三举。」

《文献通考》:诏曰:「如闻河朔诸州解送举人,艰于考核,颇多黜落。宜令转运使于落解举人最多处,内有显负苦辛者,遣官别加考试,及格人送礼部。」五年,上闻贡院监门官以诸科举人挟书为私,悉解衣阅视,失取士之体,亟令止之。又令贡院录诸州解试题以闻,以将廷试,虑或重复。自是用以为例。

诏令自今贡举人曾预南省试者,犯公罪,特听罚赎。先是,挟书赴试者并同保人殿一举。是岁试诸科,以挟书扶出者十八人,计同保九十三人,而十二人当奏名。有司以闻,上特令赴殿试。乃诏礼部裁定殿举之制。礼部言:「诸科怀挟书策,比对义十否、词理纰缪者情理稍轻。其进士所挟,未必全是所试文字。请自今挟书犯者,依条殿举。其同保殿举指挥更不施行。」奏可。

八月二日,翰林学〔士〕晁迥等上准诏详定诸州发解进士条制,诏曰:「比者有司着式以定计偕,冀考核之惟精,庶贤才之并进。朕以春官辨等,即寘于设科;列郡荐能,始谐于观国。倘循定制,虑或遗材,用广搜罗,俾加裁损。其令礼部颁下诸州。」初,龙图阁直学士陈彭年言:「所下诸路发解条式与礼部新试不同,虑官吏惑于行用,望申明之。」故有是命。

十一月初一日,诏:「如闻河朔诸州解送举人,难于考核,颇多黜落。谅

由避事,靡副求才。言念孤平,重加搜采。宜令转运使于落解举人至多处,内有显负苦辛者,遣官别加考试,及格人送礼部贡院。」

五年六月十五日,翰林学士李宗谔言:「准诏分定监试、发解官荐送纰缪十否九否举人刑名,今请诸科第一至第三场所对全不涉本经,或倒写义题,进士曳白纰缪,但有一人,监试、考试官勒停;诸科第一第二场内十否、进士纰缪,一人已上,监(式)[试]、考试官从违制失定断,幕职、州县官替日常选外寔殿一选。如遇赦放选,从放选日理所殿选。京朝官与监当差遣,如已监当,即与远地。三人已上,亦从违制失定断幕职州县官冲替,京朝官远地监当,如已监当,即与远地小处。五人已上,并停见任。如元解诸科五十已上有一人十否,百人已上有三人十否者,并依前法罚铜外,与免殿选及监当差遣。进士纰缪,亦依此例。诸科第一第二场九否,第三场十否,并二人当一人十否之罪。进士即不得定次纰缪。其通判官亦同举送长官例,如曾充监试、考试官,即从重法。」从之。

八月二十八日,诏:「自今诸卫将军、诸司使副、三班(吏)[使]臣、知州府军监处举贡人,委通判、幕职、录事参军及所试官依格式解发。其武臣更不管勾,止同书解状。所解不当,亦不同罪。如敢 托,当重行朝典。」先是,礼部贡院言解试举人皆是考校文艺,有武臣知州、府、军、监处,或遇解发举人不当,亦作举送

长官一例取勘,似未允当。故条约之。

七年正月二十二日,亲祀太清宫赦书:「应车驾经由州府,有服勤词学及经明行修者,如发解例考试所业。开封府、亳州各五十人,国子监二十人,进士、诸科相半,限八月一日荐送阙下。应经历州府旧人,并特与免解。」

二月十六日,恭谢赦书:「举人因事殿举及永不得入科场不经刑责者,许将来依例取解。」八年正月一日、天圣元年正月十一日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、天圣五年十一月十七日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、景佑二年十一月十五日、宝元元年十一月十八日、庆历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、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、五年十一月四日、嘉佑元年九月十二日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、七年九月七日、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、熙宁元年十一月十八日、四年九月十日南郊、明堂、恭谢赦书并(不)[同]此制。

五月二日,礼部贡院言:「诸道举人取解,准格并于十月二十三日已前以解文试卷到省。近年多违日限,欲预先移牒天下州郡。」从之。

七月四日,知开封府王晦叔言:「本府解送举人,承前每场以过落姓名及奏报文字送用印,颇涉漏泄,自今望给奉使印行使。」从之。

七日,武成王庙考试官杨侃言:「所试服勤词学举人未敢只依旧令小试官,更元封弥卷首乞别差人。」从之。

十六日,诏益州举人

自今荐送定名外,别解三人。以其远方多学者故也。

九月二十四日,诏:「进士刘溉未阶片善,来干有司,失士行以躁求,挟状词而恐动。具招显过,合寘严刑。尚屈法以申恩,使迁善而远罪。止从配隶,盖亦矜宽。顾询美等以告戒不明,过 有犯,欲其耻格,亦令罪归。况朝廷取人,条目甚备,宜再从于诞告,俾共守于成规。应进士并诸科举人等,今后除取本乡文解赴举外,如是显无户籍及虽有籍已离本贯,难更往彼者,即许召曾经省试举人三人,或御试举人二人,或命官一员,保明行止。仍只许保明一人,但不是负犯殿责及勒出科场之人,即明其元本贯乡家状,许于开封府投纳引验,等免杖配隶外州。御史台巡使高弁言:「溉讼询美得寔,而询美无过。溉等配隶,似未允。」适王旦等奏:「询美等取解日,本府不以 文告示。溉之所讼,本非公心,盖得解则止,落解则讼。如此操履而赴经明行修科试,兹缙绅之蟊贼也。朝廷责之,以励薄俗,谏官御史所宜乐闻。」帝然之。仍虑前后条约人未尽知,令再申明之,故有是诏。 等讼顾询美等寄籍求荐。开封府得溉等状,即捕询美等,皆奔窜逃匿,非复科举之制。宰相因对言:「贡举之设,本待贤俊,今反为囚系。望鞠溉等,以惩薄俗。」故释询美等罪,而溉、 便与收接,依例考试发解,并于卷头分明开坐元本乡贯并寄应去处。余并依旧 。如违,必行前制。」先是,进士刘溉、韩

二十二日,诏:「诸州解送举人内黜落多处,仰转运司选差官覆试,取艺业优长者送礼部,以二月一日为限。诸科曾至御试,内河北、陕西曾至南省终场,并别路州军两曾南省终场下第者,亦与免解。」帝以诸州府发解官惧以累己,去人稍多,未副搜罗之意,故有是诏。

《文献通考》:容斋洪氏《随笔》曰:天禧三年,京西转运使胡则言:滑州进士王世质等诉本州岛黜落,即取元试卷付许州通判崔立看详。立以为世质等所试不至纰缪,已牒滑州依例解发。诏转运司具析不先奏裁、直令解发缘由以闻,其试卷仰本州岛缴进。世质等仍未得解发。及取到试卷,诏贡院定夺,乃言词理低次,不合充荐,复黜之,而劾胡则、崔立之罪。盖是时贡举条制犹未坚定,故有彼黜而来诉其枉者。至于省试亦然。如蔡齐之类,由此登第。后来无此风矣。

八年四月六日,诏:「自今诸路发解官,本处阙进士出身者,令转运司于部内选邻州官充,不得以举人并就他郡试。」先是,怀、卫、滨等州以部内官少进士登科者,乃聚数州进士并试之,因降条约。

闰六月一日,诏:「应诸道州府准大中祥符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,命(载)考试进士、诸科续解发到京赴省试不及者,将来特免取解。先因事殿举及永不得入科场,衙前编管不曾被刑者,并特许将来依例取解。」从之。

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五 发解

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五

发解

真宗天禧元年正月十一日,南郊赦书:「开封府国子监曾经省试陪位举

人,将来科场,特与免取文解。」

六月五日,诏以西京奉安祖容圣,河南府旧举人特免将来文解。

二年十月三日,开封府发解官任布等上言,望依南省例誊录进士试卷,及前一日先进诗、赋、论题目,御笔点定。诏题目依奏进入,余不许。

十一月二十九日,命翰林学士钱惟演、盛度、枢密直学士王晓、龙图阁待制李虚己、李行简于秘阁再考定开封府得解举人试卷,令秘阁校理王准封弥,定为三等,具名以闻。

十二月二日,惟演等再考定试卷以闻。诏从上依定百五十人与解。

五日,命翰林学士承旨晁迥、知制诰陈尧咨于秘阁再考校国子监解过及落进士文卷。八日,迥等再考定试卷以闻。诏国子监从上解二十人,太常寺六人。

三年正月六日,京西转运使胡则言:「得滑州进士杨世质、圭质状,诉本州岛黜落。当司取元试卷付许州通判崔立看详,得逐人所试不至纰缪,已牒滑州依例发解。」诏转运司具(柝)[析]不先奏裁、直令发解缘由以闻,其逐人试卷,仰本州岛缴进,世质等未得发解上京。及滑州取到试卷,诏贡院定夺,且言词理低次,不合充荐。诏落世质等,而劾京西转运使胡则、韩庶洎崔立之罪。

四年正月十八日,诏曰:「诸州进士、诸科举人,久在科场,未阶禄仕,颇多淹滞,特示搜扬。宜令三京、诸州取三举已上,曾经御试,委是土著,无愆犯者,量试艺业,简其人材笔札,保明解送,当议考

试所业,量材于班行录用。开封府进士八人、诸科十二人,河南府、国子监并进士四人、诸科六人,应天府进士三人、诸科四人,节镇进士三人、诸科三人,防(国)[团]军事州进士一人、诸科二人,军监进士或诸科一人。如诸科中经御试者数多,许于五举已上南省终场下第人内拣充,即不得(已)[以]寄贯、犯刑人预数。其川广、福建、江浙、荆湖自来诸科全少,止进进士,节镇二人,防团军事州、军监一人。仍限七月终到阙。」初,工部郎中滕涉言:「天下举人老于场屋者,望委逐州长吏察其有履行者,送京师量材录用。」帝因命宰相具条目以闻,而有是命。

三月十八日,诏诸州军所取曾经御试进士如不满数,以五举者充。

二十八日,翰林学士承旨晁迥等言:「准诏以开〔封〕府举人稍多,屡致词讼,令议定条制。窃详诸州举人多以身有服制,本贯难于取解,遂奔凑京毂,寓籍充赋。有司但考材艺解送,本府土著登名甚少,交构喧竞,亦由于此。欲请自今举人有期周尊长服者,依旧制不得取解,余服悉听寄应。举人寔无户籍者,许召命官保任,于本府户籍人数外,别定分数荐送。」诏从之,仍令于大中祥符七年寄贯人数中定额,许召有出身京朝官充保,所保不过三人。考试合格,别立项申解。保举后本人有伪冒、曾犯刑宪,保官当行朝典。开封府具到大中祥符七年寄应请解额进士四百四十四人、诸科三十二人,续诏解

进士十之三、诸科十之五。

二十九日,诏曰:「朕详延俊造,匪间迩遐。顷因岁贡之差,粗立计偕之限。如闻番禺之域,巴庸之乡,隶学益增,举送为局。务求艺寔,庶广搜扬。自今川峡、广南诸州,依前定条制解合格举人外,更有艺业可取者,并许解发。」后天圣七年六月七〔日〕,诏川峡四路于解发额外,各添人数,益州添四人,梓州添二人,余不及三人者并添为三人。

四月九日,诏诸州尝经御试下第进士,不限举数,并令转运使司检勘解发。

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二十二日,诏开封府:「应未有保官举人,特与展限十日。诏京朝官不以有无出身人充保。应旧举人等除该免解外,特许将见取解人依元额分数解发。」

二十五日,侍御史高弁等言:「奉敕差考试秋赋举人,欲乞特许依旧额解发五分人数,及将无户籍召到保官进士各解分数,(兖)[衮]同考试。」从之。

十月十二日,国子监言:「欲乞今来取解进士,除元额外,量添数十人,以为定额。诸科免解人外,依旧数解发。」诏进士将添二十人,余依旧。

十一月十一日,中书门下言开封府、国子监得解进士二十八人,所试到策论卷子,诏送秘阁,仰张永和等封弥卷首,送翰林学士晏殊等覆考,具有无失粘落韵及重迭用韵不合格式,开坐人数,并卷子进呈。翌日,殊言:「窃闻差中使勾书吏写进状举人文卷施行,其中小辈素无士行,递相鼓扇,侥求覆考。欲望

令中书只差官取进状人卷子看验,特与戒励。」从之。

三年八月二十日,知益州薛田言:「本州岛解举人,依例支给驿券。三司牒于干系人吏处均摊入官。当州虽元无宣 支给,盖自张咏知州已来,每解发人,支与一去驿券。如依三司行下,又缘相承久例。」帝曰:「远方贡士,给券发遣,亦非过外。支用官物,何必填纳。」特令蠲放。

十一月十六日,应天府言:「本府自建都以来,学徒益多,望于合解发举人额外,量添人数。」诏特添三人。

四年五月二十四日,诏曰:「命乡论秀,举孝兴廉,虽沿革之异宜,寔行能之兼取。如闻举送之士操履罕修,黜于有司,则纷然起谤,升于科选,又多以败官。由习尚于浮虚,宜特行于敦戒。自今诸州解发举人,并须考访履行,或有乖僻彰暴,虽所试可取,不得一例解送。使瑕瑜不掩,善慝自分。有玷精求,必加常宪。」

二十二日天头原批:「此条移『二十五日』前。」按:当乙于「五月二十四」条前。,诏应诸道州府军监贡举人等,内进士曾寔应三举、诸科寔应五举已下者,特免取解外,余依条 考试举送。将来贡举,〔礼〕部必慎柬求天头原批:「『柬』,疑『旁』。。俟较艺以奏名,当临轩而亲试。苟程材之失实,固明罚以期行。诞告多方,咸知朕意。」帝自纂御以来,方居谅闇。礼闱取士,止命有司将复临轩之试,故颁是诏。(入)[又]以其累举不第,困于场屋者,特免秋赋。诏下之日,寒素之士无〔不〕忻戴。

闰五月二十六日,翰林院〔学〕士宋绶等言:「准诏详定贡举未便事件。切详条制,科场之时,本州岛府更有

特恩免解应举人,即除免解人外,其取解举人,并于元 五分只解三分,次举即依元 分数。参详今来只是进士三举、诸科五举已上方得免解。如只解三分,恐有亏抑。欲乞合该解人外,其取解举人并许于元 五分内解发四分。其四川、广南有免解人处,即以今来参定薛田等起请分数为额。」诏礼部贡院依奏施行。

八月十九日,诏:「解发举人,窃虑妄有保委寄贯户名,宜令开封府下司录司及诸县,并依前后条贯施行,更不得妄保寄户名。如有违犯,重行断遣。将来秋赋,限至九月终试毕。」

九月二日,国子监言:「天圣元年新旧进士百九十八人,除免解外,添二十人。今年人数稍多,乞依例特与添人。」从之。

十月十二日,中书门下言:「应三京、诸道州府军监进士、诸科举人,除已发解免解外,有诸科曾经终场,进士曾经御试,今来不该解荐者,并乞特许将来赴省试。余不得妄有陈述、收接文状。如违,必行严断。」从之。

七年八月八日,诏:「国子监发解举人,今后进士以五十人为定式,余如旧。」

九日,中书门下言:「举人告论主司不公事件,虽有条贯,略无畏避。欲请自今如知举发解官有不公事,并须单名告论。」诏开封府揭榜晓谕,仍只须诣鼓院投进,不得诣检院。

十日,上封者言:「京府秋试进士不下一二千人,旧制先引诸科三场,方试进士。缘五科三场以前人数尚多,每场分为五甲,计已

半月。即进士卷子尚未考校,及诸科四场以后,方并考进士试卷。缘五科甲次已少,不十数日便是终场,恐乖精详,有误去留,兴起争讼。今请进士才引保讫,如千人已上,分为二甲,每甲先试诗赋,次引诸科两场。若诗赋犯不考试,便先次驳落,更不引试。其试论策,亦逐场驳落。缘南省进士直至入策,方理一举。今既逐场驳落,望勘会如不是纰缪,并许理举。」诏分甲先试,委自主司相度,余如所请。

十月六日,知许州钱惟演言:「本州岛准条解进士三十一人、诸科百六人。今试到进士三十一人、诸科八人外,进士王寅等十五人辞理可采,欲试诸科额三十人,添进士额十五人,自今为定。」诏与寅等数中选八人,委合格者解发,余不行。

十一月十九日,上封者言:「贡举条制,进士、诸科,如显无户籍及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,许召官委保就试,仍于卷首具标本贯、寄应二处。若虽无田业、见存坟域,久居旧贯,显有行止,亦许召保取应。伏见近年每开科场,外州举人竞凑京府,寄贯召保,多违此条。昨庐州进士王济因兄修己于祥符县买田十八亩,投状之际,遂以修己为父。又有王宇亦贯济户,遂以济之三代为己名讳。不顾宪章,换易亲讳,亏损孝行,无甚于兹。欲请自今开封府进士,除旧有户版十年以上、见居本贯者许投状,未及十年或虽已十年,不居本贯者,无得接状。其在京无户之人,许先经县

投状,责乡耆保验。委是久居别州,亦无户籍者,结罪书状,委县官访验行止,无有虚矫,保明上司录司告示,召保取解。其外州先有户籍之人,各勒就本贯请解,与理旧举数场第。如乡里别无亲戚,但有坟墓,亦许召保取解。如旋置田土,妄召保官,寄立户名,罔冒乡县,一事非寔,许人紏告。应干犯人,皆以违制一等科罪。举人有荫,亦勿听赎。」诏两制集官议定,翰林学士章得象等言:「按贡院条制,臣僚在任所有亲属者,无得旋置田土贯户取解。今缘京师四方所聚,即与外州不同。请令举人如有户籍及七年以上,见居本处,即许投状;未及七年,不居本贯者,不在收接之限。其委无户贯者,旧制许召有出身京朝官保明行止,仍不得过二人。无出身京朝官曾勾当事者亦许保一人。如有违犯,保官以违犯失论,举人(勤)[勒]出科场,永不得取应,同保者殿五举。如涉请嘱,自从重论。今上封者请先经所隶县投状,及责村耆察访行止,望如所请,仍听诸色人紏告。其外州举人与理旧举数场第,及止有坟墓亦许召保取解,若一事违条贯,用违制一等科罪,望并依所请。」奏可。其举人妄认乡贯三代,如用赂者,虽有荫不以赎论。如不用赂,亦奏裁。

八年十一月十九日,南郊赦书:「应三京及诸州军进士、诸科举人,曾经先朝御试者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南省未得退落,具考试到合格与不合格闻奏。」

十年八月二

十八日,赦书:「应诸道进士、诸科举人,曾经先朝御试者,与免将来文解,及目前因事殿举并永不得入科场、不曾犯刑宪者,并许将来依例应举。」

明道元年十一月六日,赦书:「应进士、诸科举人,曾经御试及进士五举、诸科七举至南省者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二年五月十二日,诏礼部贡院许天下解发进士、明经。

七月十二日,诏:「自今诸州府军监考试解发举人,一依先降条制,应在试解发人处。兼令依省试例封弥卷首,后考较过落。仍令转运司于本州岛及辖下州军等处,选差京朝、幕职、州县官。」

景佑元年正月十三日,知青州夏竦言:考试举人内合格系额进士刘 等二十二人外,更有合格进士王子厚等一十四人,乞充填诸科阙额人数。知永兴军范雍奏本府发解举人,除额定九人外,有窦璋等八人文理可采,欲乞收试。诏贡院并依例收计。

二年十一月十五日,南郊赦书:「应进士、诸科举人,曾经景德年以前南省下第者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三年六月一日,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等上详定到科场发解条制,诏付有司。

四年二月十一日,详定科场条贯所言:「直集贤院贾昌朝奏诸州举人亲戚守任在本贯、远地官僚子孙在任处、发解官亲戚三等举人,乞今后并申转运司类聚,别差官考试,每十人解三人。见守任处去本贯二千里内者,并归本贯取应。看详牒送举人,须是五

服内的亲,自余不在移送之限,违者科违制之罪。今来二千里内举人,各勒归本贯,深虑奔赴后期。及令贡院于三月一日起请转运司差官试到举人,与限十一月二十五日到省。余依昌朝所奏施行。」从之。

六月二十四日,诏令开封府、国子监发解举人并 厅人,并依南省例封弥誊录。

八月十日,翰林学士丁度等上准诏修定开封府国子监发解条制,乞付贡院。从之。

十一月十五日,诏:「三京、诸州进士、诸科,除已发解、免解外,有曾经御试、今来不该解者,并先曾取到景佑四年文解、祥符元年南省下第曾应三举、今来不该解者,特许就南省试。」

十六日,详定科场条贯所上发解、考试、巡铺及巡捉、传义、支赏条数,诏付贡院施行。

五年三月八日,诏:「应该景佑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特 免解举人,住远趁试不及者,免将来文解。」

宝元元年十一月十八日,南郊赦书:「应三京、诸道州军进士、诸科举人,曾经先朝御试及今日已前得解及三十年,进士寔应五举、诸科寔应七举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,诏:「考试边事不中人,已令各支钱十贯。宜更勘会,内进士寔应三举、诸科五举及曾经殿试者,并补诸州文学。不愿就者,特免将来文解。」

庆历元年四月二十八日,诏:「进士寔应两举、诸科三举及曾御试,并特免将来文解。今秋解发进士、诸科元额不及十人之处,权添解

五人,十人以上添三人。」

五月二十七日,国子监言:「近制,本监举人无户籍者,听召京朝官有出身者保三人,无出身者保二人。今秋赋在近,而远方寒士难于求保。欲请应见任并在铨幕职、州县官,非伎术流外及历任有赃人,并听保。」从之。

八月十一日,权知开封府贾昌朝言:「故事,举人秋赋纳公卷,今既糊名誊录,则公卷但录题目,以防重复,不复观其素业,请罢去。」从之。

十七日,诏国子监今岁解发进士、诸科,各增二十人。

十一月二十日,南郊赦书:「应三京及诸州军进士、诸科曾经殿试,及进士寔应四举、诸科寔曾经六举南省下第者,并昨来开封府本土进士,多闻因郡外举人虚冒户名、妄称乡贡就试,致解送本土举人全少,重其乡选,特示推恩。昨经本府就试,不预解送举人,进士曾经两举者,令召命官三人并本县官吏委保,寔是本府土人,明有户贯,方得投状,特许更赴南省就试。如将来考试合格,别作一项奏名。今后科场,不得为例。其保官并本县官吏如虚妄,并科违制之罪。其外郡举人,仍仰有司勘会旧额,特与增添人数。此后须得就本贯请解。开封府将来发解,仰别定条约,严设关防,勿容诈妄。」

二年五月十六日,升大名府为北京,德音:「应大名府及河北诸军举人,内进士寔应三举及曾到御前者,不以举数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九月二十四日,诏国子监生自今须听

读五百日满,乃许应举。

四年五月二十二日,诏:「近制,旧举人听读一百日,新人三百日,方许取解。今天下建学,而未尽有讲说教授之人,其旧举人且与免听读,新人于听读限内,以故给假而逼秋赋补日不足者,与除之。其州军学校未成,听至后次科场为始。」

六月二十八日,详定贡举条贯所言:「准诏删定新贡举条制,取解进士、诸科国子监、开封府为保人数。欲令诸处取解进士、诸科举人,每三人已上为一保。国子监、开封府五人已上为一保,内须有书到省举人。」从之。

七月五日,诏:「近令逐州军学校未成及讲说日近处,即将来一次秋赋,未拘听读日限。所有外县新举人,合依条贯内日限听读。如内有不愿赴国子监及郡学者,即许就县学。其县教授更不差官,仰学徒经本州岛军众举有德行艺业之人充,只委本县令佐专切提举管勾。其本州岛县未有学校,或虽有学校而未有教授处,并许就邻州或邻县有学校处听读。仍仰逐处召保。或执到本乡无违碍过犯公凭,即令入学。至取解时,令本学据听读日数给与公据,归本贯投纳秋赋。」

八月十一日,礼部贡院言:「准诏详定试官与长吏解试举人分等定罪。今请解送举人有保明行寔不如式者,知州以下坐罪,仍以州县长吏为首。解试日,有试院诸般情弊,止坐监试官考校不精,妄有充荐。至省试日,拖白纰缪十否,止坐考试官。若

所差试官非其人,考校不公,坐所差官司。若试官因缘受贿,有发觉者,其所差官司于不按察罪名之上,更加严谴。其考试官坐罪,即不分首从。」奏可。

十一月二十五日,南郊赦书:「诸州举人旧系南省下第者,并特与免将来文解。其新人取应者,特许旧额上添二人。其陕西诸州军举人解额少处,令(责)[贡]院别定分数闻奏。」

五年三月二十五日,诏礼部贡院增天下解额。既而上言:「请以景佑四年、庆历元年科场取解进士人数内,择一年多者,令解及二分为率。就试人虽多,所添人数各不过元额之半。其陕西路惟永兴军、凤翔府两处就试人多,解额尚少,用庆历四年赦恩,已增及分数。自余州军所增未宽,今欲于定额上每州军增一名。保定、镇戎、德顺三军,自来未有解额,今各许解一名。其河北、河东沿边州军,自来少人修学,解额已宽,难更增益。今总诸州军凡增三百五十九人,乞永为定额。」从之。

二十七日,陕西德音:「应陕西举人,进士一举、诸科两举,并特与免今年文解。」

十月九日,升祔赦书:「天下举人,进士寔应三举、诸科五举并(增)[曾]经省试,并进士两举、诸科三举、曾经御试者,并与免今来文解。」

七年七月十一日,南京德音:「应本府举人,进士三举、诸科五举,曾经省试及经殿试者,特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十一月二十八日,南郊赦书:「应举人曾经先朝取解,南省下第,内进士前后寔应五

举以上、诸科七举以上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,明堂赦书:「应贡举人曾经先朝省试下,及进士三举、诸科五举、殿试下者,并进士五举、诸科七举、省试下者,并特免将来文解。内先朝举人如省试不合格者,别具名闻奏。」

四年七月二日,诏:「广南东西路曾经蛮贼焚劫去处举人,令转运司勘会,如委寔曾经南省下第,并得解后丁忧、疾病不曾到省,并与免本州岛文解。其未曾得解者,西路举人仰湖南路转运司于全州,东路举人令江南西路转运司于虔州考试。如合格,更不拘人数,解发赴省。」

五年二月十三日,广南曲赦书:「应新旧贡举人,已令免解及优加收荐,并不系南省奏名,别具姓名闻奏外,其有高蹈林薮,不求名远,服膺坟典,可为人师者,委安抚转运使历加搜访,具寔以闻。」

七月二十七日,诏国子监:「如闻监生多以补牒贸鬻于人,使流寓无行之士冒试于有司,其加察验之。」

闰七月二十日,诏:「开封府、国子监进士,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,其试官亲嫌,令府监互相关送。若两处俱有亲嫌,即送别头。」

十一月四日,南郊赦书:「应贡举人曾经先朝省试者,昨虽尽与搜扬,尚虑或有遗落,仰逐处更切检会。及进士两举、诸科四举、殿试下,并进士四举、诸科六举、省试下者,并特免将来文解。内先朝举人如省试不合格者,别具名闻奏。应川峡四路昨来曾经免解

、南省下第举人,言念寒儒,奔驰远道,累经摈落,良用悯嗟,将来科场,并特与更免文解。」

嘉佑元年九月十二日,恭谢赦书:「应贡举人,进士两举、诸科四举、殿试下,并进士四举、诸科六举、省试下者,并特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三年五月三日,国子监言:「旧制,每遇科场,即补试广文太学馆监生。近诏间岁贡举,须前一年补试。比屋科场,多就京师私卖监牒,易名就试,及旋冒畿内户贯,以图进取,非所以待远方孤寒之意。请自今遇科场,复补试监生如故,仍以四百五十人为额。」从之。

四年十月十二日,袷飨赦书:「进士三举、诸科五举、殿试下,进士五举、诸科七举、省试下,与免将来文解。士人有节行,学术为乡里所推者,委转运司、提点刑狱同加搜访,每路各三两人,仍与本处长吏具其事寔,连书结罪以闻。委中书门下再行询察,特加试用。诸路解发有就试人多、解额少处,令礼部量添解额。」

五年二月七日,礼部贡院言:「准袷飨赦书,增诸路州军进士解额绝少处。今请苏、明、常、衢、睦州共十一人,歙、饶州共四人,洪州、建昌军共八人,福、建、泉、南剑、漳、汀州、邵武、兴化军共四十五人,广、韶、新、端、康州共八人,桂、宾州共八人,益、眉、陵、绵、汉、嘉、邛州、永康军共三十二人,遂、资、果、普、合、昌州、广安军共二十人,渝州、云安军共三人。」从之。

五月六日,诏:「西川、广南罢任官,有侍行子孙归本贯取解不及, 听又在川、广、

福建人,见罢任及元系川、广、福建人见任在本乡守选待阙者,并许就本路转运司取解。应明经诸科省试三场以前九否十否者,(今)[令]贡院再考校本处解送试卷。若其间以否为粗,以粗为通,出义不依条制,致有妄荐者,以旧条坐之,不在末减。若考校通粗及出义,依条别无差谬,省试三场以前有九否十否,即考试官与于元条下减一等定罪,旧条合殿选者与免选,选人该冲替者十殿一选,京朝官勒停者与冲替,冲替者与监当,监当者与远处差遣。」先是,秘阁校理陈襄等言:「诸科之弊,在于传义难禁。而考试官止校其文,岂能检察。及到省所对十否,而考试官多坐罪勒停。原情定罪,宜在未减。」乃下两制与贡院议而裁定之。

七年九月十日,明堂赦书:「应贡举人,进士三举、诸科五举、殿试下,进士五举、诸科七举、省试下者,并特与免今来文解。开封府本土进士,访闻因外州举人寄贯,致预解者少。应昨来本府落解进士内,曾经三举、省试下者,许召有出身命官三人并本县官吏委保,的是父祖已来寔有户贯,经府授状,具录申奏,当议与免今来文解。如将来考试合格,别作一项奏名。其保官并本县官吏如委保不寔,许人陈告,并科违制私罪。」

英宗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,南郊赦书:「进士、诸科庆历二年以前殿试下,并进士三举、诸科五举、殿试下,进士五举、诸科七举、省试下,并与免解。举人殿举及永不得入科场人,已经

三赦者,许取解。」熙宁四年九月十日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、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赦书,殿举人并用此制,永不得入科场人仍限赦到半年内,于所在投状缴(中)[申],贡院定夺情理取旨。以上《国朝会要》。

四年神宗已即位,未改元。正月一日,西京德音:「将来南省所试进士,除元定额外,更添五十人奏名。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所添之数。今后不为常例。应先朝举人,嘉佑二年以前进士一举、诸科两举、殿试下,进士三举、诸科四举、省试下,并特与免今来文解。其趁试不及者,即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二十三日,礼部贡院言:「欲将贡举条制内解额,自至和二年后不曾增添者,即用为旧额,依今敕施行。三年六月六日,诏:「今后宜每三年一开科场。应天下所解进士、诸科,并以本处旧额四分中解二分。内开封府、国子监以皇佑四年所解进士、诸科数,各于四分中以三分为额。所有礼部奏名进士,以三百人为额,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。」见《寔录》。若曾经增添者,更将新添人数并在贡举条制元额内,通计为数,然后于四分中解三分,永为定额。又勘会逐州军解额人数不等,其间有二人、三五人、六人、七人者,虽(柝)[析]分数,今欲乞应将旧额四分中解三分,不满一人,并许解一人。假设旧额十人,今四分中解三分合解七人外,更有余分,即解八人之类。」从之。

四月十三日,礼部贡院言:「检会贡举条制,诸举

人虽是外处人事,曾预府解者,本土虽有产业,亦许只依旧取解。如愿归乡者,经本院陈状,与通理举数。其外处虽有解数,不系本府户籍,即不得理入在京举数。嘉佑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:『今后并须在本贯取应。其日前已在他处寄应取到解者,许经逐处官司陈首,勘会诣寔,即与移牒并给付自公据,令还本贯,及具前来得解并陈首因依申省,许通理举数。』又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:『先无户(令)[今]有户,先有户今无户,并乡贯移徙者,许经贡院投状,召京朝官委保诣寔,与叙举数场第者。』近日举人多以典卖田产为名,不无伪滥。欲乞或有典卖田产,移往别州者,并令随契经本属州军开(柝)[析]典买某处因依,保明申礼部,改正贡籍施行,更不用京朝官充保。无本属州军保明,即不在叙举之限。又六年五月十九日本院奏,欲乞自嘉佑二年降 以前,应开封府及别州军寄贯人,方许陈首通理举数。仍限至今年终,不经逐处陈首,更不在收接。其系嘉佑二年以后寄贯人,并不在陈首之限。诏可。看详上项条贯,盖欲举人尽归土著取应,则官司可以询察履行,稍近乡举里选之法。虽嘉佑六年本院奏乞限至终,许令陈首,通叙举数,还本贯取应,其举人多是不曾依应陈叙。欲乞应开封府并外州军举人,自来于三两州户贯并一州三两县户贯,请到文解者,与限至今年终,许经本贯州军陈述因

依,合并归一处户籍。仍令本贯州军结罪保明申贡院,勘会三代年几并同,与通叙举数。如出限及无本贯州军保明,更不在叙举之限。即不得将外州军文解移徙入开封府国学。」从之。

【宋会要】

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五 发解

发解

治平四年十月四日,三司言:「国子监等处解发举人,并占寺院,秽污未便。欲乞自今后 厅以嘉庆院,国学以高翰宅充考试院。翰宅倒塌,见在一千八百间,相度只修一百二十五间。」从之。

神宗熙宁元年十一月十八日,南郊赦书:「应贡举人,进士、诸科曾经仁宗朝皇佑元年以前殿试下,并进士、明经、前进士诸科曾经嘉佑二年以前省试下,嘉佑四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三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下五举,并与免取将来文解。应举人从前因事殿举者,特许候有科场依例取解。其今日以前永不得入科场人,候经三赦,亦特许依例取解。」自是至元符赦书,殿举人并用此制,永不得入科场人限赦到半年内,于所在投缴,申贡院,尚书礼部定夺情理,逐旋闻奏。

二年六月二十二日,诏诸州军监举送发解考试、监试官亲戚门客,类聚送转运司,与锁厅明经一处考试,各十分取一分半为额。即余分或应举不满十人,并五人以上听解一名。其四人以下,如灼然有文艺可称者,准此。以上并不系诸州军解额。从礼部请也。

十二月十一日,诏:「礼部下第进士五举、诸科六举、尝经殿试,进士六举、诸科七举、经礼部试者,年五十以上〔以〕名闻。内三路人第减一举。其庆历二年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两举、诸科三举,并具姓名、年

甲、乡贯以闻。」

三年三月六日,诏:「景佑五年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一举、诸科两举、年六十五以上,令本贯州县以名闻,当特推恩。如开封府、国子监举人,令止召见任京朝官二人结罪保明。其进士两举、诸科三举,更不限年。若进士七举、诸科八举、曾经殿试、年四十以上,并令赴今殿试。内庆历三年礼部试下进士两举、诸科三举,亦不限年,与免解。」

四年八月十八日,德音:「进士礼部下三举、御试两举,诸科礼部下四举、御试三举,并免解,尝殿举者许应举。」

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,南郊赦书:「应诸路进士、诸科,曾经皇佑元年以前省(院)[试]下,嘉佑三年以前御试下,嘉佑二年经御试下三举、省试下五举,诸科御试下五举、省试下七举,及开封府、国子监进士、〔诸〕科曾经嘉佑六年以前省试下、嘉佑八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三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下五举,并与免取将来文解。」

八年七月二十三日,诏开封府、国子监举人并就一处考试,仍以两处解额通计取人。

十月十六日,诏:「国子监上舍生顾襄、安惇、丁执古、虞滍、叶唐稷如不得解与免解,已得解免礼部试。」

九年正月二十四日,诏:「熙州举人自今解二人,河州一人,须户贯实及七年。」

十年二月二十五日,广南西路德音:「应本路进士南省下三举,并特免将来文解。南省虽不合格,别作一项奏名。其因事殿举者,并许

将来取应。」

十一月二十七日,南郊赦书:「应诸路进士、诸科曾经皇佑五年以前省试下,嘉佑四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、省试下五举,诸科御试下七举,及开封府、国子监进士、诸科曾经嘉佑八年以前省试下,治平二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三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下五举,并与免取将来文解。」

元丰元年六月十一日,诏:「武学上舍生在学一年,不犯第二等过,委主判同学官保明免解。从上无过二人内,于贡举法自应免解。及已该免解后,又在学二年以上,无殿罚,免阁试。」

七月五日,诏:「开封府、国子监举人并通取解额并试。其诸州不满百人者,委转运司取近便州,各用本处解额,就一州考试。」

八月十三日,诏:「在京发解进士,据入试人数解额,随所治经,以十分为率均取之。礼部准此。」

二年九月十九日,颍州德音:「本州岛到省进士一举、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,不以举数,并免将来文解。内曾到御前者,如将来南省考校不合格,奏取指挥。」

十二月四日,诏:「自今解发进士,太学以五百人,开封府以百人为额。」旧制,开封府三百三十五人,国子监百六十人,熙宁八年合为一,以解额通取。至是复分,而为太学生数多,故损开封府解额以益之。

三年正月十三日,颍昌府德音:「本府到省进士一举、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,不以举数,并免将来文解。内

曾到御前者,如将来南省考试不合格,奏取指挥。」

五月三日,编修学制所言:「奉旨立势要及国子监生太学官亲属,许不以乡贡,就开封府应举之法。臣等看详监以国子为名,而无国子教养之实,恐未称朝廷建学育士之意。乞应清要官亲戚,并令入监听读,以二百人为额,解发毋过四十人。」从之。

九月二十二日,明堂赦书:「诸路进士、诸科,嘉佑二年以前礼部试下,六年以前殿试下,并进士明经殿试下三举、礼部试〔下〕五举,诸科殿试下五举、礼部试下七举,开封府国子监进士、诸科,治平二年以前礼部试下、四年以前殿试下,并进士明经殿试下两举、礼部试下三举,诸科殿试下四「四年以前」至此二十八字,原脱,据天头原批补。举、礼部试下五举,并免解。」

十二月十二日,诏开封府解额并拨属太学,其国子生解额,以太学分数取人。

五年二月二十一日,梓州路赦文:「本路进士礼部下四举、殿试下两举,诸科礼部下五举、殿试下四举,并免解。礼部不合格特奏名今来到礼部人,亦准此。」

六年十一月五日,南郊赦书:「诸路进士、诸科,经嘉佑四年以前省试下,嘉佑八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、省试下五举,诸科御试下五举、省试下七举,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、诸科,经治平四年以前省试下,熙宁三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三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下五举,将来并与免解。」

七年十月八日,御史翟思言:「乞自今在京发解礼部试进士,据入试人数,以解额随所治经

约十分数均取。有余不足相补,各毋过三分。」从之。

八年二月十八日,礼部言:「济、博、棣州举人状:本州岛用熙宁四年 ,取诸科解发添解进士及本科解额,尽解新科明法,致考诸科合格人无额解发。看详今后进士及新科明法人,各合于诸科额内发解者,以诸科额十分为率,留一分解本科旧人外,以解进士及改应刑法人通纽分数均取,谓如诸科元额十人,留一人外,剩额九人。假令增多进士并改应留法人共一百三十五人,即每十五人取一名之类。余分更解改应人一名。如无诸科取应及无合格人,方许尽数亦依此解发。若诸科解额不及三人者,依旧。」诏:「将来一举,据今来逐人合格诸科人从上,博州三人,济州七人,棣州四人,并与免解外,仍在今来诸科留一分解诸科人外,候第二次科场,即止依旧科一分指挥。余从之。」

《文献通考》:元丰八年,济、博、棣三州诸科举人诉于礼部,言诸科旧额多归进士。仅有存者,又是以尽解新科明法。今试而中,无额可解。于是常留诸科旧额十分之一,以待不能改业者。

知徐州苏轼上言,乞为京东西、河北、陕西五路之士,别开仕进之门。事见《胥吏门》。

十一月十四日,诏还开封府解额百人。熙宁中,罢开封府解额,并归太学。至是复之。

哲宗元佑元年九月六日,明堂赦文:「诸路进士、诸科,经嘉佑六年以前省试下,治平二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、省试下五举,诸科御试下五举、省试下七举,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、诸科,经熙宁三年以前省试下,熙宁六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三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下五举,将

来并与免解。」

二年十一月十二日,诏:「进士以经义、诗赋、论策通定去取,明法增《论语》、《孝经》义。一次科场未习诗赋人,依旧法取应,解发不得过元额三分之一。令礼部立诗赋格式以闻。」

四年四月八日,诏:「进士不兼诗赋人,于本经外增治一经,增试一场,与兼试赋人各解五分。令礼部立法以闻。」

十八日,礼部言:「经义兼诗赋进士,听习一经义,进士并习两经。并以四场通定高下去留,不以人数多少,各取五分,即零分及元额解一人者,听取辞理优长之人。」从之。

九月十四日,明堂赦文:「诸路进士、诸科,经(义)嘉佑八年以前省试下,治平四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、省试下五举,诸科御试下五举、省试下七举,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、诸科,经熙宁六年以前省试下,熙宁九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三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下五举,将来并与免解。」

十二月二十四日,礼部言:「诸路申诸贡举 ,经义兼诗赋进士及经义进士,解额各取五分。窃虑两科应者不齐,拘定五分,则似未尽。乞行下取看详。进士两科试法不一,举人互有轻重难易之论,兼就试人数不定,则解额难以均当。终非通法,不可久行。」诏:「来年科场,以试毕举人分数均取。后一次科场,其不兼诗赋人解额,依元佑三年六月五日所降朝旨,如有未习诗赋举人,许依旧法取应,解(法)[发]合格人

不得过解额三分之一。以后并依元佑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,分为四场,以四场通定去留高下。内仍减时务策一道。」

五年十月二十二日,诏:「近制,府监发解省试举人,经义每道不得过五百字,策不得过七百字。如过二分,虽合格并降一等。诸州发解举人依此。」

六年正月九日,诏:「五路进士及诸科明法人,就试终场零分不满十人,许解一人,仍取文理优长者。」

七年十一月十四日,南郊〔赦〕文:「诸路进士、诸科,经治平二年以前省试下,熙宁三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、省试下五举,诸科御试下五举、省试下七举,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、诸科,经熙宁九年以前省试下,元丰二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三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下五举,将来并与免解。」

八年七月五日,礼部言:「五路进士及新科明法等,欲将旧诸科并经〔律〕、《通礼》三科举人,许于诸科额内各与一分解额。」诏以诸科解额分为十分,内以一分解旧诸科,一分解经律科,一分解通礼科。其余七分人数,通入进士额,以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共纽分数均取。仍须就试终场进士每十人、新科明法每七人各许解一人,零分亦各许解一名。

绍圣二年六月二十三日,诏:「将来科场,除本贯开封府人外,其外路旧人自参假上簿后,新人自补中后,计理月日实及一年,并听权附国子监取应,别行考校。以

见阙上舍人、内舍国子生及外舍一时请假阙额解名,据数发解,每十人解一人。就试人虽多,不得过剩合取人数。仍今后毋为例。」

九月十九日,明堂赦文:「诸路进士、诸科,经治平四年以前省试下,熙宁六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、省试下五举,诸科御试下五举、省试下七举,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、诸科,经元丰二年以前省试下,元丰五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三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〔下〕五举,将来并与免解。」

三年八月十九日,诏:「开封府解额,今(今)后依元丰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指挥,并拨属太学。」

四年四月二十四日,德音赦文:「陕西、河东路沿边州军进士南省下三举、御试下两举,诸科南省下四举、御试下三举,并特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元符元年四月二十七日,诏:「今后科场及太学公私试,将所存留三分解额均作十分,先取二礼合格人,不得过五分,取次他经。」从国子监请也。

十一月二十日,南郊赦文:「诸路进士、诸科,经熙宁三年以前省试下,熙宁九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、省试下五举,诸科御试下五举、省试下七举,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、诸科,经元丰五年以前省试下,元丰八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三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下五举,将来并与免解。」

三年六月二十八日,诏开封府进士许依

旧发解,以一百人为额。绍圣中,罢开封府解额,并归太学。至是复之。

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,冬祀赦文:「应诸路进士、诸科,曾经熙宁六年以前省试下,元丰二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、省试下五举,诸科御试下五举、省试下七举,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、诸科,曾经元丰八年以前省试下,元佑三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三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下五举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崇宁元年八月八日,礼部言:「臣僚奏五路诸科旧人见在应书者,今已无几。愿以所存进士解额悉解进士,使熙宁诱进诸科向习进士之意,至是始得纯一。欲遍行指挥,应有诸科解额,今来无人取应者,并许并入进士解额。」从之。

二年正月二十五日,曲赦荆湖南北路:「应本路进士省试下四举、御试下两举,诸科省试下五举、御试下四举,并特免将来文解。」

四月二十一日,赦书:「除兴庆军进士、诸科元符三年十一月五日已降指挥外,兴仁、隆德军到省进士两举、诸科三举,并与免将来文解一次。」

三年十月二十六日,冬祀赦书:「应诸路进士、诸科,经元丰二年以前省试下,元丰八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四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下六举,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、诸科,经元佑六年以前省试下,元佑九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一举、省试下两举,诸

科御试下三举、省试下四举,将来并与免解。应举人因事殿举,并特候有科场依例取解。其今日以前永不得入科场人,如经今三赦,亦限到半年内于所属投状,立便缴申礼部,令本部定夺情理不至深重,特逐旋闻奏,许令取应。」

五年九月三十日,礼部尚书朱谔奏:「今将诸路元符二年、崇宁元年、四年三举就试终场人数,以国子监、诸州解额及已拨开封府额充诸州贡额,并五路诸科剩额发解人数,除出一分充贡武士额外,共二千三百三十四人,纽计约三十四人取一名,均拨诸州,共计一千六百四人。其畸零拨不尽数,亦以逐州人数多者,零十二人以上更添一人,共计八十二人。其逐州解额元多于今来所约人数者,更不增减。」诏东南占用五路解额,其五路多勇士,宜增一分为二分,以贡武士。余可就整立额,不及百人者,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,再可分拨闻奏。

十月十三日,礼部尚书朱谔言:「五路剩额并诸科正解人数,共六百五十四人。内除二分计一百三十人充贡武士外,有五百二十四人。依御批指挥就整,将五百人分拨诸州,余二十四人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。寻以应举人及诸州解额纽计人数分拨,内有不该添拨州军,亦各添拨一名充贡。今将上项五路额并国子监解额再分拨诸州贡额,元约三十四人添一名。」诏福、建州所增太多,福州可拨四十人,建

州三十人,高州十人,眉州二十人。余依所奏,其所减人数,留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。

二十二日,德音赦书:「到省进士一举、诸科二举,及曾到御前,不以举数,并免将来文解。内曾到御前者,如将来南省考试不合格,奏取指挥。」

十一月九日,礼部尚书朱谔言:「国子监解额四百七十六人,已奉朝旨同五路剩额一处添拨诸州了当。所乞留三分发解,计一百四十三人,今于已添拨诸州贡额内措置均减,留充本监将来一次科场发解人额。其权留外并不该权留处已添拨人额,并合与本处七分解额,充今来三年分贡之数。」从之。

大观元年正月一日,改元赦文:「应诸路进士、诸科,曾经元丰五年以前省试下,元佑三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、省试下四举,诸科御试下四举、省试下六举,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、诸科,曾经绍圣元年以前省试下,绍圣四年以前御试下,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一举、省试下两举,诸科御试下三举、省试下四举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二年八月二十二日,诏:「有官杂出身人殿侍、摄官、医学、祗候、博士、助教取解,每就试终场,十人解一人。若零数及四人,或请解不及七人者,亦解一人。」

宣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,诏:「太学内舍、国子上舍及未曾赴上舍试贡士并国子生,并与免解赴将来省试。以合就上舍试次数理免解次数。」

十一月二十二日,诏:「太学解额

依《元丰贡举 》,以五百人为额。内除拨二十四人归滑、郑州外,合解四百七十六人。国子监依《元丰贡举 》以四十人为额,开封府依《元丰贡举 》以一百人为额。崇宁分拨五路解额,系以剩额并诸科正解人数均拨,合依崇宁五年指挥,拨六百五十四人与诸路,令礼部均拨。」

四年七月三十日,三省言:「已降指挥,五路剩解额,依崇宁五年指挥,令礼部拨六百五十四人与诸路。续取到礼部状,崇宁五年分拨五路剩额,并诸科正解等人数,与东南等路系将诸路已应与就试终场人数纽计分拨。缘当时系有九百二十二人,每三十五人九分二厘一毫三丝八忽均一人。今来除拨还太学额外,止有六百五十四人,合以五十人七分四厘均一名。均拨过六百五十二人外,有均拨不尽零数二人。」诏一名与杭州,一名与湖州,余并依。

六年七月一日,礼部言:「转运司发解就试避亲门客,依元丰法,合行就试终场,每七人解一名;依崇宁贡举法,避亲门客合行就试终场人,每十人解一名。」诏依元丰法。

七年十一月十九日,南郊制:「应诸路进士曾经大观三年以前省试下,及贡士大观三年以前退归本贯合理举人,并政和五年以前御试下;开封府、国子监进士政和五年以前曾经省试下,及贡士昨因政和五年以前退归本贯合理举人,并曾经政和五年以前御试下;及诸路进士曾经省试

下,并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及四举;并学生昨贡至辟廱,曾经升补太学内舍,宣〔和〕三年以前退归本贯,合理国学一举人,并特与免将来文解。」以上《续国朝会要》。

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六 发解

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六

发解

光尧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,赦:「靖康元年得解及州学职事人,并与免将来文解一次。」

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,南郊赦:「应诸路进士曾经政和二年以前绍兴元年明堂赦,政和五年四月明堂赦,政和八年七月明堂赦,宣和三年十月明堂赦,宣和六年、十三年十三年:当为绍兴十三年。郊赦,建炎二年、十六年十六年:当为绍兴十六年。郊赦,绍兴元年、二十二年郊赦,绍兴五年、二十五年郊赦,绍(熙)[兴]八年、二十八年郊赦,绍兴二十一年此下当有脱文。。省试下,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人,并政和八年以前御试下;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贡士政和八年以前省试下,退归本贯合理举人,并曾经政和八年以前御试下;以上三项,绍兴元年赦,宣和三年、四年赦,宣和二年、六年、七年赦,建炎二年、十年十年:当为绍兴十年。赦,绍兴二年、十三年赦,绍兴五年、十六年赦,绍兴八年、二十二年赦,绍兴十二年、二十五年赦,绍兴十五年、二十八年赦,绍兴二十一年御试下开封府、国子监,绍兴十八年、三十一年赦,绍兴二十四年此下似有脱文。。及诸路进士曾经省试下,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各及四举,并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贡士两举到省,并特与免将来文解。」绍兴四年赦免七年文解,七年赦免十年文解,十年赦免十四年文解,十五年赦免十七年文解,十六年赦免二十年文解,绍兴八年御试下人特免十七年文解,十九年、二十二年、二十五年、二十八年赦并免将来文解。

同日赦:「应诸路举人合于元得解路转运司类试,昨缘道途艰阻,却就别路类试下,特许理为一举。」绍兴元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同。

四年三月九日,礼部言:「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赦:昨因用兵,展后举殿试一年。所有建炎四年合下诏月日,令礼部检举。」诏许发

解。

四月二十四日,诏淮南西路残破州军建置科场未得者,令转运司分就别州附试。

二十日天头原批:「『二十日』条移『二十四日』前。」,礼部言:「诸路解额,除不经残破去处,乞依靖康元年额发解外,宣和五年,诸路解试并用均添人数为额。靖康元年七月七日,诏用为例。内经残破州军,就试人数稀少,乞以终场人数权取前举例分数解发,谓如某州元额二十人,靖康元年终场二千人,即以百人解一人。有零分者听更解一名。」从之。

五月二十一日,权礼部员外郎侯延庆言:「行在职事及厘务官随行有服亲若门客之类,欲乞立应举法,以国子监进士为名。其解发人数,依旧制以就试终场人为率,七人取一名,余分亦听取一名。」诏门客请解取人,合依崇宁贡举令外,余依所乞,仍就转运司附试。

二十二日,诏:「京畿、京东、京西、河北、陕西、淮南路士人,许于流寓所在州军,各召本贯或本路及邻路文官两员结除名罪保识,每员所保不得过二人。仍批书印纸,听附本州岛军进士试,别为号,以终场二十人解一名,余分或不及二十人处亦解一名。不及五人,附邻州试。」从都官员外郎侯延庆请也。

二十七日,祠部员外郎章杰言:诸路举人贡籍,兵火烧毁不存。乞下诸路转运司取索,诸州军令举人各召保官二员,结除名罪委保,元符二年以后节次得解、升贡等因依及户贯三代治经状,作册。」从之。

六月四日,礼部言:「宣和五年立定解额指挥并案牍,自渡江并皆散失。将来诸路解发到合格人数,难以检察。欲

下转运司令遍下所部州军,候发解开院毕,具合格人数姓名并试卷,及缴连本部元立定解额指挥真符赴部。如曾经兵火州军,令当职官及考试官结除名罪,人吏结编配罪保明。若稍涉虚冒,不依元立解额,致大放举人,虽已出官,令行改正,仍乞不以去官赦降原减。」从之。

七月四日,诏:「京畿、京东西、淮南、荆湖北路既已分镇监司,并罢其本路科举,令提举茶盐司差官于逐路可置科场州军,分赴就试。」

绍兴元年正月一日,德音:「应该恩赏免解举人,昨因兵火毁失公据,有去失处陈乞因依干照文据者,召京朝官二员,各结除名罪委保,经所在州军勘验,出给公据讫,仍具元连干照保状,缴申礼部注籍。」

四月二十日,礼部言:「昨诏免解人令召保官二员,并五人结为一保,申国子监注籍给据。今来若委实无同路及一般赴试进士结保,欲比附贡举,令更增召承务郎以上二员,一员添充保明,一员充职官,并结除名罪保识诣实,即与给据赴试。」从之。

六月十日,礼部言:「宣州申到建炎四年发解并试建康府、太平州、广德军举人,称各依元额解发,建康府应举二十四人,合格一十人,太平州应举一十九人,合格一十人,广德军应举二十一人,合格五人。」诏各取一名,其余多解人数,并行驳放。

八月二十日,国子监丞袁正功言:「昨诏国学两次得解进士并罢贡法贡士及太学内舍试数未

尽及太学守御免解之人,并令召京朝官两员委保,五人结为一保,本州岛保明申转运司勘会,申国子监注籍给据。今试期甚逼,若更经国子监陈乞给据,委是迟滞。欲乞有当时所属给到公凭照验,本州岛已勘实给据之人,令转运司一面实审收试,仍类聚缴申(公)[国]子监注籍。如将来本监勘验,见得却有违碍,即行驳放。」从之。

九月十八日,明堂赦:「朕驻跸会稽,行将三载。应越州举人曾得解者,并特与免将来文解一次。」

三年二月一日,尚书省言:「昨建炎四年八月,依条发解,合至绍兴元年省试、殿试。缘当年行明堂大礼,展至绍兴二年三月殿试。所有发解自合理绍兴二年殿试年分。」诏于绍兴四年发解。

四年六月五日,礼部言:「荆湖北路州军累经残破,士人全少。除德安府已令解二人外,其余州军发解,并依建炎四年四月三十日指挥。如无合格卷,听阙。」从之。

十四日,国子监丞王普言:「科举士元丰法与崇宁法不同者,已诏并依元丰法。《元丰贡举令》转运司发解每七十解一人,《崇宁贡举令》每十人解一人。前举诸路运司所解人额,奉行不一,乞下诸路(尊)[遵]依建炎二年二月九日已降指挥。」从之。

七月二十五日,诏:「应流寓举人应合召保官,不拘本贯及本路、邻路官,并许充保。」

五年二月二十一日,诏:「临安府曾得解举人,依绍兴府驻跸恩例,与免文解一次。」

六月二十日,诏:「惠、贺州、南安

军合驳放举人内已到行在人,悯其远来,特许收试。如试下,不理为举。」三州皆残破处,合依建炎四年四月指挥解发,乃以旧额多取人。礼部言合驳放不该,故有是命。

六年六月二十八日,四川制置大使言:「科举冒滥之弊,无甚于牒试。欲乞今后帅臣监司并诸司属官子弟、亲戚、门客等合避试者,并令本司长官保委,州县官令知、通、县令保委,责结罪状,审验无妄冒,方许就试。如有不实,许人陈告。除依条施行外,仍将保官先与降一官,然后取勘。」从之。

同日,诏:「流寓举人每十五人解一名,余分或不及十五人,亦许解一名。不及五人处,预牒本路转运司类聚附试。仍召文臣二员委保,不得过三人。」

七年五月二十一日,诏行在职事厘务官并宗子应举取应及有官人,并于行在赴国子监试。

八年二月六日,诏建康府本贯曾得解举人,并依临安府驻跸例,特与免文解一次。

三月九日,诏平江府本贯曾得解举人,依建康府驻跸例,特与免文解一次。

九年正月五日,赦:「应进士、诸科曾经刘豫伪命后得解者,将来并与理为举数。」

十年九月十日,明堂赦:「河南新复州军,已诏于逐路类试发解。近缘贼虏侵犯,不曾引试去处,与展至绍兴十一年秋试。」

十月十六日,礼部言:「转运司就试举人,与试官合行回避者,欲比附国子监发解体例,于试院内别行擗截一位,视就试人多寡,于所差试官内分差一二员,专引考校于外试避亲位前,安

排避亲举人坐次,别出题目。其试卷令封弥所用避亲字印别号,关送誊录所,专置历送避亲官考校。候考校申号讫,先次出号状,委转运司官专行收掌草卷,实封送弥封官。候差拆号官对号开拆,立项发榜。」从之。从太常少卿陈鼎请也。

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,国子司业高闶言:「诸路举人以住本贯学半年,或虽不住学而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礼者,县学同,仍籍记姓名。本学次第委保,教授审实申州,听取应。仍自绍(熙)[兴]十四年为始。」从之。

八月十五日,诏:「祖宗旧法,诸路州军科场,并限八月五日锁院。缘福建去京师地远,遂先期用七月。川、广尤远,又用六月。今福建、二广趋行朝不远,可并限八月五日锁院。内川、陕州军特以六月。若依近例,类省试即示以八月五日 院。」以臣寮言试下举人生弊,冒贯而再试于他州,或作亲嫌而冒试于他路,失于彼者未必不得于此,故有是命。

九月二十一日,诏:「今秋试补不合格终场人,趁赴释奠不及,令国子监报本贯,并许趁将来取应。」

十八日,诏:「科举在近,诸路举人有不曾预释奠乡饮酒之礼,或因期丧丁忧,至来年科举,有住学月日不足之人,并许赴来年科举取应一次。」

十月十五日,诏川、陕发解,科诏到日,便行 院。逐路运司并令六月前 院,当月中开院。以知成都府张焘乞就春月 院,得解士人可赴行在引试。礼部言系三月降科诏,月分相妨故也。

《文献通考》:绍兴十三年,初立同文馆试。凡在行朝去本贯及千里以上者,许附试国子监。旧诸州皆以八月选日试士,举人有就数州取解者。至是诏诸道发解并以中秋日引试,四川则用季春,而仲秋类省焉。

太学博

士王之望言:「举人程文,或纯用本朝人文集数百言,或歌颂及用佛书全句,旧式皆不考。建炎初悉从删去,故犯者多。」诏申严行下。

十四年二月三日,诏:「秦州见在举人权附成州引试,依流寓举人例,每十五人终场解一名,不及十五人亦解一名。」

四月二十七日,礼部言:「盱眙军系创置州军,未有立定解额,欲依《崇宁贡举条令》满二十人解一人,不满三十人解二人,三十人以上解三人。候至后举,别行参酌,立定解额。」从之。

八月二十八日,礼部言:「国子司业宋之才陈请欲立同文馆收试士人,见在行朝,去本贯及一千里以上无处取应之士,令实通乡贯,五人为一保,召文官二员结罪委保乡贯士行等诣实,仍赍保官付身赴监官呈验讫,许纳试卷应举。令附本监发解试,别立号考校,每三十人取一名,通取不得过三十人。看详欲依所乞,保官每员所保不得过十人。如不实,其保官依委保转运司就试人不得实例,先降一官,取责罪犯,申取朝廷指挥。仍令本监续行取会就试举人本贯州军审察勘会,于贡举条制如有违碍,不该赴试,或两处应举,虽已得解过省,即行驳放。犯人并保官保人,依法施行。」从之。

十五年十一月三日,臣寮言:「行在宗室并赴国子监试,如在外任并宫观岳庙并赴转运司试。其赴国子监试者,有官 应,每七人取三人,无官应举每七人取四人,无官袒免亲取应文理通者为合格,不限人数。唯赴转运司,所取之数,即与进士

一同,非所以奖进宗子之意。欲诸路宗室不以有官无官,愿赴行在应举 应者,依熙宁旧制,并许赴国子监请解赴省。如不愿,即依崇宁通用贡举条施行。」从之。

十一日,诏通判眉州李彦辅核实避亲举人失当,致有侥滥,展二年磨勘。彦辅虽会赦,特有是命。

十六年五月八日,诏:「诸路解试,若经义、诗赋人数相等,即依终场人数纽取。或有余不足,即以文理优长听通融相补,不得过三分。」从礼部请也。

十八年二月四日,上宣谕宰执曰:「两浙运司举人发解,间有势力之家,行赂假手,滥占解名,甚喧士论。今贡举 院在迩,可令礼部重立赏格,明出文榜,许人告捕,务在必行,庶使士人心服。」

五月六日,诏郭印前任永康军通判牒试避亲举人不当,特降一官。印虽会赦,特有是命。

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,南郊赦:「绍兴五年省试下人,本合绍兴二年取解,绍兴三年赴省试。昨缘展退省试至五年,可特与理作三年省试下,及绍兴十二年以前御试下人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二十二年郊赦:「绍兴八年省试下人,理作六年,及绍兴十五年以前殿试下人。」二十五年郊赦:「绍兴十一年省试下人,理作九年,及绍兴十八年以前殿试下人。」二十八年郊赦:「绍兴十五年省试下人。」三十一年明堂赦:「绍兴十八年省试下人。」并同此制。

二十六日,礼部言:「臣僚奏乞今后于未下科诏以前,令诸州军及属县长吏籍定来岁合应举人数姓名,关县学职事。限来〔年〕二月,令县官将家保状缴申本州岛,行下州学。遇行乡饮酒之礼,令州学职事前期核实申教授,

预先引保一次。或有事故出在外州,或随侍他处,并具因依申本州岛关送试院外,若有临时投状射保者,并不收试。欲并依所请。其在诸路流寓举人,亦乞依此。」从之。

二十四年正月二十日,诏:「今后国子监、临安府、两浙转运司与诸路州军并转运司,依条并以八月五日 院,十五日引试。」

二月二十四日,诏:「今后请到解或理年举依条免解举人,合该赴省试。内有不及之人,与比附定例,免经所属陈乞召保,理为到省得一举得解举人。若后举还试下,与理作今举年分试下举数。如不愿还试,亦理为到省试一下举。」以肇庆府进士王朋赴试不及,乞接续引试,事下礼部看详,故有是命。

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,郊赦:「免解进士昨缘散失案籍,增召保官二员。今来礼部自有文籍,除流寓无本贯士人外,与免增召保官。」

二十六年二月七日,诏:「诸路州军将绍兴二十三年各州土著进士就试终场人,计若干人取一人,将当年发解就试。流寓终场人数每及土著人分数,即添解一人,或零分及流寓人少去处,依土著所解人十分为率,及三分亦解一人。若已后发解就试人多,不得过绍兴二十六年所取之数。仍立为定制。若已用流寓户贯得解之人,许自陈,并入东南户贯。其已得举数,即合通理。如有违犯,并依贡举条法。若州军辄行大解,当职官吏并发解官依法徒二年科罪,举人即从下驳放。」以荆湖北路转运判官程敦临言,乞流寓进士并避亲门客移

试之人,与土著人通立为额混试故也。

四月十七日,执政进呈礼部状,参酌均定诸州解额。温州添解额五人,台州、婺州各添解额之人之人:疑为「三人」之误。,融州、福州、静江府、明州、衢州、湖州、严州、宾州、徽州、秀州、叙州、汀州各添解额二人。上可其请,因宣谕曰:「解额窄处自当量与增添,宽处却不可减,皆欲优之也。」又曰:「今次科举措置详密,如挟书代笔及冒牒试之类,悉已革去,庶得实有才学之人。寻常之见,往往以此为末事,不复留意。朕以此最为大事,人才所自出,士风之所系,皆本于此,岂可不留意耶 」

二十七日,臣寮言:「欲乞科举保任并依旧制,虽不预乡饮酒者皆许(试)赴〔试〕。」从之。

七月三日,诏:「诸州试院于常限之外,如三千人以上,与展开院五日,五千人以上倍之。」以臣寮言每州以三千人就试,则程文几万卷,而使六七人考之,限以三四十日之期,不能 览研究,故有是命。

二十九日,诏:「今举行在职事厘务官随行亲属,如依得服属不已,未有官并令赴国子监请解;其有官人,即不得依前循例陈乞赴两浙运司试。」从礼部请也。

二十七年五月十一日,诏:「四川监司、帅臣、守倅亲属门客牒试,及属官干办官以上本贯别路随行缌麻以上亲,去户籍二千里外,应合赴运司试得解人,并令前来行在省试。其余四川依旧类试。如愿赴行在省试人,并沿路给券。」以臣寮言议者乞将四川解发举人尽赴省试,道远狼狈,欲望且仍旧贯。若监司、帅臣子弟力足以致侥滥,可令前来。下礼部看详,故有是诏。

二十八年八月八日,诏泸州添解额三人,遂宁

府、西和州、眉、汉、嘉、邛、简、雅、忠、涪、资、叙、昌、石泉、永康、长宁军、仙井监各添解额二人。

二十九年八月九日,诏:「四川等处见在进士,为路远归乡,赴试不及,可特令就两浙转运司附试一次。仍别行考校,取旨立额。」先是二十六年终场四百二十八人,诏令发解八名。至是归附免解,复请文解三次,各自陈,故有是诏。

十二月,赦:「应今来新复州军进士,将来科举年分,所属检举条法,许令应举。见年五十以上,特与免将来文解一次。其诸科曾经金国得解者,并与理为举数。」

三十二年闰二月十九日,礼部言:「唐、邓二州乞依本路诸州例,于襄阳府并试,以一路诸州军人数通衮,二十人终场取一名,余分亦取一名。」从之。

六月十日,诏:「应福建路愿取应宗子,依二广体例,比附国子监条法,初试许于所在州军召保,结保勘验,于贡举条制别无违碍,连宗枝图保明,申送转运司勘验,别场引试,将合格人数缴申礼部,行下大宗正司勘会。如有伪冒违碍,虽已赴试合格,先次改正驳放。其犯人并保官,申朝廷取旨。其覆试合赴行在所有取人分数,依例初试附国子监发解。南外宗正司言,宗子赵荣之等乞只就本路转运司取应故也。以上《中兴会要》。

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,寿皇圣帝即位,未改元。殿中侍御史张震言:「太学免解已非旧典,今当免者千二百余人,其间固有已得解者。今此一免,数举之后,不失一官,已为优幸。而此外或以驻跸,或以藩邸,或以节镇,皆得曲为之辞,转相攀引,则

是当免解者几二万人。窃虑来春取人,数倍常举。乞下礼部预行条约,庶几上不失推恩之旨,下不启侥幸之路。」诏礼部看详。其后礼部言:「建、洪、宣州进士,各以今上皇帝藩邸,乞依故例推恩。太上皇帝登宝位,旧领州镇进士并各等〔第〕推恩。今虽有建炎故例,缘今降条约之旨,欲将三州比拟旧例,特奏名候殿试唱名取旨,免解进士并减一举;特奏名如该正奏名,候唱名取旨;乡贡进士及应乡贡进士曾三应举终场,并免将来文解一次。」从之。

十一月十七日,礼部言:「宣、洪、建、鼎、剑州系今上皇帝藩邸,得旨,进士应举三经终场并曾得解之人,免解一次。窃虑逐州不明谕举人,依试召应作保之官结罪委保依试:据文意疑当作「依式」。,知、通验实保明,卤莽申发,致 赴试。及以不应免解人与合免解人混杂保明,作不圆申发。既逼试期,遂欲许先次收试,致多端冒滥。今欲前期立式行下,须逐人责令,确实召保,知、通审察验实,结罪保明。至期稍有不圆,并不许依(放)[仿]旧弊诉乞,先次收当职官,从本部按劾。」从之。

寿皇圣帝隆兴元年三月二十一日,礼部言:「太学生邵南一等引登极赦书,诉乞在籍学生免解恩例。其南一等各请长假,除程限已满一年之人,依条各除籍,缘降赦日并在籍。」诏南一等准条除籍,与免文解一次。

干道元年正月一日,南郊赦书:「勘会诸路进士,各有立定额解。比年间有缘事在路,不能趁赴本处解试。虽昨权令附两浙转运司,缘人数太多,解额至少,日后难以更行附试,虑 举人进取。令礼部遇科举年分,预期行下诸路转运司并诸州军,分明散榜,晓谕

举人通知,各就本处解试。庶免奔驰道路,趁试不及,却成殿举。」

四月五日,礼部言:「前举行在职事官自监察御史已上,许牒门客一名赴两浙转运司请解。今举乞依前例施行。其门客依条须秋试前客见任官实及半年,即许牒试。若辄请托,妄称门客牒送者,自有立定贡举条法论罪。」从之。

六月二十九日,臣寮言:「科举之制,州郡解额狭而举子多,漕司所解,其数颇宽。士取应者,往往舍乡贯而图漕牒,至于冒亲戚、诈户籍而不之恤。且牒试之法,川、广之士用此可也,而福建则密迩王都,亦复牒试;见任官用此可也,而待阙得替官一年内亦许牒试;本宗有服亲用此可也,而中表缌麻之亲,亦许牒试。或宛转请求,或通同托嘱,至有待阙得替官一人而牒十余名者。倘不稍加禁约,窃恐冒滥太甚。欲乞明颁睿旨,申严诈冒之禁。其见行条法,后今举既毕,付之有司,重详损益,立为中制。」从之

八月十二日,册皇太子赦书:「应国学进士先曾请到文解,又该遇昨来登极覃恩免解,系一请一免之人,特许理为两举到省试下,与免文解。」

二年五月十六日,礼部言:「参酌旧制,除随行本宗大功以上亲许牒试,及诸州守倅本宗大功以上亲、有户贯在所任州军许牒本路运司,帅臣等官本宗大功以上亲在所置司有户贯者许牒邻路运司就试外,余并令本贯州军取解。武臣任准备差遣、巡辖马递铺之类,除亲子孙许牒试外,余并不许。权摄官虽亲子孙亦不许。仍令转运司自今以二十人解一人,零数亦解一人外,有发解年称缘事到行在,赴乡试不及,诉乞赴两浙转运司附试之人,亦皆泛滥,欲自今并不许,亦不有不陈。」诏并从之,省额仍依旧制。

三年十月四日,礼部尚书兼吏部尚书周执羔言:「检照干道二年十二月敕书,特奏名进士绍兴十四年得解,十五年到省试下,缘不经展试,须实理三十年,方许试特奏名。进士免解,即与特奏名事体齐同,欲望将进士免解年限自绍兴十四年甲子岁以后,并依旧制,得解到省试下,方州理十八年,府监理十二年,方许免解。即诸州军得解、绍兴二十四年省试下,国学进士得解、绍兴三十年省试下人,候年限及祖宗旧制,方许免解。」从之。

四年正月十九日,诏臣寮集议牒式冒滥等事,将旧法删修,立为成法:「应本贯川、广而任别路差遣,或本贯别路而任川、广差遣者,随行本宗及异姓缌麻以上亲愿应举,而无户籍,二千里外,许所在州投状勘实,申送转运司试。其武臣大小使臣以上,本贯川、广任别路,及或别路任川、广,仿此外,止许牒亲子孙。知州、通判亲戚,本贯在所试州,即牒本路。若经略官、安抚、总管、钤辖、监司或发运、提举主管茶事买马、提点坑冶铸钱、制置解盐、提举市舶官亲戚,有本贯在所辖路应避者,即牒邻路。谓进纳之类碍吏部

注授格法者。请解者每四十人解一人外,有零数或请解不及四十人者,亦解一人。在京职事官、文臣监察御史以上,武臣任在京职事而职事杂压在监察御史以上者,各牒门客一人,并须锁院前在逐门下及半年者,听牒本路运司试。在京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武臣任职事官班序在监察御史以上者,并召京朝〔官〕二员委保。大功以上亲,牒待补国子解。」其后两浙转运司申明条制,于是礼部言:「昨干道四年立牒试条法,缘臣僚屡陈旧法泛滥,是以措置之时,多方削去。其间有户贯绝远之人,都虑邂逅,或至殿举。今以两浙运使申参酌未立法之意,欲将在京职事官亲戚门客若及诸州知州、通判、监司亲戚门客,若该依新法已牒,而所牒官在锁院前一月替任者,亦听牒试。武臣大小使臣合牒子孙,若替任在锁院前一季者,其所牒人亦听收试。诸路运司依此施行。诸路监司、守倅牒试门客,所牒官到任虽未及半年,其门客实贯本州岛,及为门客实及半年者,依条亦听牒试。」并从之。

六月十二日,国子监发解别试所言:「收试庶姓有官应举者天头原批:「『应举者』,《大典》作『举人』。」,右修职郎汪策治《书》、忠翊郎沈嘉猷治《春秋》,并孤经。若止有二人,委难以取放。欲乞依逐举例,将汪策等牒试两浙转运司,取人分数即与本所庶姓有官不碍格人分数皆同,所贵两不(有)[相]妨(相)。」从之。

二十二日,国子监发解所言:「发解数内不满年太学生,终场止五人,无额取放;兼满年国子生以终场人数纽取外,余一人三分有奇,无额取放;及待补国子生纽取人外,有零数三人九分九厘九毫以上,无额取放。伏乞详酌施行。」诏零数更取一名。

六年八月五日,隆州言:「本州岛元隶四县,后废两县。今蒙仍复贵平、籍

两县,归隶本州岛,解额自合增添,乞详酌比类增添施行。」礼部勘会:「宣和间罢三舍法,分立诸州解额。时贵平、籍县士人,已累举在成都府简州取解。今既将贵平、籍县拨归州,欲将成都府解额拨一名还籍县,及将简州解额拨一名还贵平县,并入隆州,立为解额。」从之。

十一月六日,南郊赦书:「诸路绍兴二十四年省试下进士,昨承指挥,自到省试下实理十八年,方许免解。前举科场不曾免解,可将二十四年省试下人与免将来文解,及国学进士先请后免,或先免后请,已得解人可并与免将来文解一次施行。」九年十一月九日赦书,除递趱一举及不该述前举科场不曾免解外,余同此制。

同日,南郊赦书:「应诸路进士贡士四举,开封府进士贡士实请到本府文解,并国子监进士贡士两举人,并依旧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同。

同日,南郊赦书:「应诸路进士曾经绍熙三十年以前御试下,及开封府、国子监进士,昨承旨挥,自到省试下实理十二年,方许免解。前举科场不曾免解,可将绍兴三十年省试下,或绍兴三十年以前御试下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
七年二月八日,册皇太子赦书:「勘会建宁、隆兴、宁国、常德府、剑州进士贡士,如内有实请到三举文解到省试下之人,许将绍兴三十二年覃恩一举揍成四举,免将来文解。」

十四日,四川宣抚司言:「来年科举,被受阵亡恩泽补官之人亲子孙合收试外,余本宗异姓有服

亲愿欲应举,未尝从违。缘法无该载明文,欲望详酌。如许收试,乞下所属,各令召文臣二员结罪委保,州县次第勘验,审实保明,仍依碍格人分数取数取放,庶几有以激劝。」从之。

五月二十四日,诏宁国府特增解额一名。以皇子判宁国府,魏王澧言宁国解额并流寓旧十一名,自并试止解十名,乞增依旧也。

六月二日,尚书省勘会:「命官本贯川、广、福建任别路差遣,并试院官及所试州知、通牒试条令。缘新法未得适中,今删润旧法,将命官川、广、福建任别路遣,或本贯别路而任川、广、福建,得替一年内未起离,许牒试缌麻以上亲之文,改作替在锁院前一季,及诸司应避,旧不载避之目。今增入『亲戚有本贯在所辖路』九字。」从之。

十八日,皇太子领临安府尹惇言:「临安府学生董元鼎等陈乞附两浙转运司取解。契勘往岁科举,朝廷矜恤四方孤寒士人无力归乡,取旨附两浙转运司试,已于(前)[干]道四年住罢不行。今董元鼎亦系四方孤寒见住学人。」诏许收试。

七月五日,臣僚言:「命官牒试贡举条法亦既详备,循习旧弊,尚或结托改移乡贯以就远,或迁服属以为近,宛转干求,至预作保官文书,交通书铺,公立价出卖族坟姓名,冒滥百出,欲乞严行禁止。」诏礼部行下诸路转运司检坐见条,严行核实。如或违戾,告者赏钱五百千,取受者以赃论。仍并依贡举条制,书铺知情受赂,重加配流施行。

十四日,成都府言:「进士杜庭珍等披诉,

本府系西南大藩,举人率常增添。又西北流寓多在本府混试,侵占解额。今以广都县籍镇割隶隆州,仍割本府解额一名,展转侵损,乞量添解额取放。」礼部勘会欲给还一名,从之。

十七日,中书门下省勘会:「诸路运司解额,其避亲门客及有关碍格人,已有定数。旧法每十人解一人,干道新法乃以四十人解一人,诚为大狭。今以酌中之数,依干道二年之制,令二十人解一人。试人虽多,亦不许踰元立解额之数取放。」从之。

八年正月三日,诏:「应国学进士不曾请举该覃恩免解之人,后如实得解,并曾经外路请举后入学该覃恩免解之人,并理为一免一免:疑为「一解」之误。。」以上《干道会要》。

淳熙元年八月二十四日,两浙转运司言:「临安府学生陈大有等见在学一百七十一人,并系川、广等处士子,无力归乡,已逼试期,(试)特令就两浙转运司附试别考,取旨立额。自今不得(授)[援]例。」终场八十七人,诏令解发一名。自今各赴乡举,不许陈乞附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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