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会要卷三十七

唐会要卷三十七

唐会要卷三十七

  五礼篇目

武德初。朝廷草创。未遑制作。郊祀享宴。悉用隋代旧制。至贞观初。诏中书令房元龄。秘书监魏征。礼官学士。备考旧礼。着吉礼六十一篇。宾礼四篇。军礼二十篇。嘉礼四十二篇。凶礼六篇。国恤礼五篇。总一百三十八篇。分为一百卷。初。元龄与礼官建议。以为月令蜡法。唯祭天宗。谓日月已下。近代蜡。五天帝。五人帝。五地祇。皆非古典。今并除之。神州者。国之所托。余八州则义不相及。近代通祭九州岛。今唯祭皇地祇及神州。以正祀典。又皇太子入学。及太常行山陵。天子大射合朔。陈五兵于太社。农隙讲武。纳皇后行六礼。四孟月读时令。天子上陵朝庙。养老于辟雍之礼。皆周隋所阙。凡增二十九条。余并依古礼。七年正月二十四日。献之。诏行用焉。

 苏氏曰。五礼等威。三代沿革。盖上圣有作。情必备于吉凶。后世遵行。事岂变于文质。源清则流永。根正则苗长。我唐始基。刊定礼乐。去亡隋之繁杂。备前古之雅正。作万代法。成四海仪。光阐皇猷。永固帝业。而修礼官不达睿旨。坐守拘忌。近移凶礼。寘于末篇。斯为妄矣。房梁公魏郑公。庶务自殷。一心有限。虽统其事。无暇参详。为礼官所误。不然者。白圭无斯玷矣。暨乎永徽之初。再修典礼。遂删去国恤礼。以为预凶事。非臣子之所宜言。此又乖也。且礼有天子即位。为椑。岁一漆而藏焉。汉则三分租赋。而一奉陵寝。周汉之制。岂谬误耶。是正礼也。且东园秘器。曾不废于有司。国恤礼文。便谓预于凶事。何贵耳而贱目。背实而向声。有以见敬宗义府之大妄也。

永徽二年。议者以贞观礼未备。又诏太尉长孙无忌。中书令杜正伦。中书侍郎李义府。中书侍郎李友益。黄门侍郎刘祥道。许圉师。太子宾客许敬宗。太常少卿韦琨。太学博士史道元。符玺郎孔志约。太常博士萧楚材。孙自觉。贺纪等。重加缉定。勒成一百三十卷。二百二十九篇。至显庆三年正月五日。奏上之。高宗自为之序。诏中外颁行焉。初。五礼仪注。自前代相沿。吉凶备举。萧楚材孔志约。以国恤礼为预凶事。非臣子之宜言。敬宗义府深然之。于是删而定之。其时以许敬宗李义府用事。其所损益。多涉希旨。学者纷议。以为不及贞观礼。至上元三年二月。敕五礼行用已久。并依贞观年礼为定。至仪凤二年八月。又诏。显庆已来新修礼。多不师古。其五礼并宜依周礼行事。自是。礼司益无凭。每有大事。皆参会古今礼文。临时撰定。

开元十年。诏国子司业韦绦。为礼仪使。专掌五礼。十四年。通事舍人王岩。疏请撰礼记。削去旧文。而以今事编之。诏付集贤院学士详议。右丞相张说奏曰。礼记。汉朝所编。遂为历代不刊之典。今去圣久远。恐难改易。今之五礼仪注。贞观显庆。两度所修。前后颇有不同。其中或未折衷。望与学士等更讨论古今。删改行用。制从之。初令学士右散骑常侍徐坚。左拾遗李锐。太常博士施敬本等检撰。历年不就。说卒后。萧嵩代为集贤学士。始奏起居舍人王邱。撰成一百五十卷。名曰大唐开元礼。二十九年九月。颁所司行用焉。

元和十三年八月。礼官王彦威。集开元二十一年已后。至元和十三年。五礼裁制敕格。为曲台新礼。上疏曰。臣闻礼之所始。及损益之文。布于前书。不敢悉数。开元中。命礼官大臣。改撰新礼。五礼之仪始备。又按自开元二十一年已后。迄于圣朝。垂九十余年矣。法通沿革。礼有废兴。或后敕已更裁成。或当寺别禀诏命。贵从权变。以就便宜。又国家每有礼仪大事。则命礼官博士。约旧为之损益。修撰仪注。以合时变。然后宣行。即臣今所集开元以后。至元和十三年。奏定仪制。不惟与古礼有异。与开元仪礼已自不同矣。又检修礼官故事。每详定仪制讫。则约文为之礼科。以移责于百司。又约之以供备。然后礼事毕举。礼科者。名数之总。与仪注相扶而行者也。阙一不可。臣今所集。备礼科之单复。具供给之司存。欲使谒者赞引之徒。官长辟除之吏。开卷尽在。按文易征。其它五礼之仪式。或旧仪所不载。而与新创不同者。莫不次第编录。窃以圣朝典礼。于元和中集录。又曲台者。实礼之义疏。故名曰元和曲台新礼。并目录勒成三十卷。谨诣光顺门奉表以闻。伏乞裁下。从之。

  礼仪使

高祖禅代之际。温大雅与窦威陈叔达。参定礼仪。自后至开元初。参定礼仪者。并不入衔。无由检叙。

开元九年正月。韦绦除国子司业。仍知太常礼仪事。至二十三年二月。凡四改官。至太常卿并带礼仪事。

又至天宝九载正月。除太子少师。方罢礼仪事。

天宝九载正月。置礼仪使。以太子左庶子韦述为之。至十五载六月。更不改易。

至德二载闰八月二十九日。御史中丞崔器。除兼户部侍郎。知礼仪事。至干元元年四月。太常少卿王玙。兼知礼仪事。其月十八日。除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。充礼仪祠祭等使。二年九月七日。太常少卿于休烈。除工部侍郎。充礼仪使。

广德元年。太常卿杜鸿渐。充礼仪使。

永泰二年八月十三日。礼部尚书裴士淹。除礼仪使。

大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。敕停礼仪使事。归太常。至七年正月十九日。复置使。以太常卿杨绾为之。

十四年五月十二日。吏部尚书颜真卿。除礼仪使。建中元年停。自后不置。每有南郊大礼。权置使。毕日停。

  服纪上

贞观十四年。太宗尝从容谓礼官曰。同爨尚有缌麻之恩。而嫂叔无服。又舅之与姨。亲疏相似。而服纪有殊。理未为得。宜集学者详议。余有亲重而服轻者。亦附奏闻。秘书监颜师古议曰。窃以旧馆脱骖。尚云出涕。邻里有殡。且辍巷歌。况乎昆季之亲。严亲是奉。夫之昆季。资业本同。遂乃均诸百姓。绝于五服。当其丧没。阖门缟素。己独晏然。元黄不改。静言至理。殊匪宏通。无益防闲。实开偷薄。相为制服。孰谓非宜。又外氏之亲。俱缘于母。姨舅一例。等属齐尊。姨既小功。舅乃缌麻。曲生异义。兹亦未安。愚谓昆季之妻。服当五月。夫之昆弟。咸亦如之。为舅小功。同于姨服。则亲疏中节。名数有伦。至如舅姑为妇。其服太轻。冢妇止于大功。众妇小功而已。但着代之重。名义特崇。馈奠之勤。诚爱兼极。略其恩礼。有亏慈惠。犹子之妇。普服大功。己子之妻。翻成减降。今谓冢妇周服。众妇大功。既表授室之亲。又答执笄之养。叔仲之后。诸妇齐同。则周给齐平。更无窒碍矣。侍中魏征。礼部侍郎。令狐德棻等。与礼官定议曰。夫亲族有九。服纪有六。随恩以厚薄。称情以立文。原夫舅之与姨。虽为同气。权之于母。轻重相悬。何则。舅为父之本宗。姨乃外戚他族。考之经典。舅诚为重。故周王念齐。每称舅甥之国。秦伯怀晋。实切渭阳之诗。今在舅服止一时。为姨居丧五月。循名责实。逐末弃本。盖古人之情。有所未达。今之损益。实在兹乎。礼记曰。兄弟之子。犹子也。盖引而进之也。嫂叔之无服。盖推而远之也。礼继父同居。则为之期。未尝同居。则不为服。从母之夫。舅之妻。二夫人相为服。或曰。同爨缌麻。然则继父之徒。并非骨肉之亲。服重由乎同爨。恩轻在乎异居。故知制服虽系于名。盖亦缘恩之厚薄者也。或有长年之嫂。遇孩童之叔。劬劳鞠养。情若所生。分饥共寒。契阔偕老。譬同居之继父。方他人之同爨。情义之深浅。宁可同日而言哉。在其生也。爱之同于骨肉。及其死也。则曰推而远之。求之本源。深所未喻。推而远之为是。则不可生而共居。生而共居为是。则不可死而同行路。重其生而轻其死。厚其始而薄其终。称情立文。其义安在。今谨按曾祖父母。旧服齐衰三月。请加为齐衰五月。嫡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期。众子妇旧服小功。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。嫂叔旧无服。今请服小功五月。其弟妻及夫兄。亦小功五月。舅旧服缌麻。请与从母同服小功。制曰。可。

二十三年五月。礼部尚书许敬宗奏言。伏奉遗诏。臣下丧服。以日易月。皆从三十六日之限。但大行在殡。皇帝主丧。山陵事毕。方释衰绖。依礼。近臣君服斯服。敢缘斯义。请延至毕后除。从之。

显庆元年九月二十九日。修礼官长孙无忌等奏曰。依古丧服。甥为舅缌麻。舅报甥亦同此制。贞观年中。八座议奏。舅服同姨小功五月。而今律疏舅报于甥。服犹三月。谨按傍亲之服。礼无不报。己非正尊。不敢降之也。故甥为从母五月。从母报甥小功。甥为舅缌麻。舅亦报甥三月。是其义矣。今甥为舅。使同从母之丧。则舅宜进甥。以同从母之报。修律疏人。不知礼意。舅报甥服。尚止缌麻。于例不通。理须改正。今请修改律疏。舅报甥亦小功。又曰。庶母。古礼缌麻。新礼无服。谨按庶母之子。即是己之昆季。昆季为之杖期。而己与之无服。同气之内。吉凶顿殊。求之礼情。深非至理。今请依典故为服缌麻。制从之。

龙朔二年八月。有司奏。同文正卿萧嗣业。嫡继母改嫁身亡。请申心制。有司奏称。据令。继母改嫁。及为长子并不解官。乃下敕曰。虽云嫡母。终是继母。据理缘情。须有定制。付所司议定奏闻。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义等奏议曰。缅寻丧服。母名斯定。嫡继慈养。皆在其中。唯出母之制。特言出妻之子。明非生己。则皆无服。是以今云母嫁之服。又云出妻之子。出言其子。以明所生。嫁则言母。通包养嫡。俱当解任。并合心丧。其不解者唯有继母之嫁。继母为名。正据前妻之子。嫡于诸孽。礼无继母之文。申令今既见行。嗣业理申心制。然奉敕议定。方垂永则。令有不安。亦须厘正。窃以嫡继慈养。皆非所生。出之与嫁。并同行路。嫁虽比出稍轻。于父终为义绝。继母之嫁。既殊亲母。慈嫡义绝。岂合心丧。望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。为父后者无服。非承重者杖期。并不心丧。一同继母。有符情礼。无玷旧章。又心丧之制。唯施厌降。杖期之服。不悉解官。而令文三年齐斩。亦入心丧之制,杖期解官。又有妻服之舛。又依礼。庶子为其母缌麻三月。既是所生无服。准例亦合解官。令文漏而不言。于事终须修附。既以嫡母等嫁。同一令条。总议请改。理为允惬者。依文武官九品以上议。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。请一依司礼状。嗣业不合解官。得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议。请解嗣业官。不同司礼礼状者。母非所生。出嫁义绝。仍令解职。有紊缘情。杖期解官。不甄妻服。三年齐斩。谬曰心丧。庶子为母缌麻。漏其中制。并令文疏舛。理难因袭。望请依房仁裕等议。总加修附。垂之不朽。其礼及律疏。有相关涉者。亦请准此改正。嗣业既非嫡母。改醮不合解官。诏从之。

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。天后上表曰。夫礼缘人情而立制。因时事而为范。变古者未必是。循旧者不足多也。至如父在。为母止服一期。虽心丧三年。服由尊降。窃谓子之于母。慈养特深。生养劳瘁。恩斯极矣。所以禽兽之情。犹知其母。三年在怀。理宜崇报。若父在为母止一期。尊父之敬虽同。报母之慈有缺。且齐斩之制。足为差减。更令周以一期。恐伤人子之志。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。遂下诏依行焉。当时亦未行用。至垂拱年中。始编入格。至开元五年。左补阙卢履冰上言。准礼。父在为母一周除灵。三年心丧。则天皇后请同父没之服。三年然后始除灵。虽则权行。有紊彝典。今陛下孝治天下。动合礼经。请仍旧章。庶协通典。于是下制。令百官详议。并舅及嫂叔服。

不依旧礼。亦令议定。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曰。干尊坤卑。天一地二。阴阳之位分矣。夫妇之道配焉。至若死丧之威。隆杀之等。礼经五服之制。齐斩有殊。考妣三年之丧。贵贱无隔。以报免怀之德。思酬罔极之恩。稽之上古。丧期无数。自周公制礼之后。孔父刊经已来。方殊厌降之仪。以标服纪之节。重轻从俗。斟酌随时,自古以来。升降不一。三年之制。说者纷然。郑元以为二十七月。王肃以为二十五月。又改葬之礼。郑元云。服缌麻三月。王肃云。讫葬而除。又继母出嫁。郑元云皆服。王肃云。从子继育。乃为之服。又无服之殇。郑元云。子生一月。哭之一日。王肃云。以哭之日。易服之月。郑王等祖经宗传。各有异同。荀挚采古求遗。互为损益。方知去圣渐远。残缺弥多也。

故曰。会礼之家。名为聚讼。宁有定哉。而父在为母三年。行之已踰四纪。编之于格。服之已久。前王所是。疏而为律。后王所是。着而为令。何必乖先帝之旨。阻人子之情。亏仁孝之心。背德义之本。而欲服之周年。与伯叔母齐焉。与姑姊妹同焉。夫三年之丧。如白驹之过隙。君子丧亲。有终身之忧。何况再周乎。服之有制。使愚人企及。衣以斩衰。使见之摧痛。以此防人。人犹有朝死夕忘者。以此制人。人犹有释服从吉者。方今渐归淳朴。须敦孝义。抑贤引愚。理资宁戚。食稻衣锦。所不忍闻。礼记云。父之亲子也。亲贤而下无能。母之亲子也。贤则亲之。无能则怜之。今据齐斩升数。细已降。何忍节制。减至于期。使后代士尽忘枯骨。循古未必是。依今未必非也。又舅及姨之服。

并太宗之制。行之百年矣。辄为刊复。实用有疑。于是纷议不定。履冰又上疏曰。礼。女在室。以父为天。出嫁。以夫为天。又在家从父。出嫁从夫。夫死从子。本无自专抗尊之法。则丧服四制云。天无二日。民无二王。国无二君。家无二尊。以一治之也。所以父在为母服期者。避二尊也。伏惟陛下正持家国。孝治天下。而不断在宸衷。详正此礼。但随末俗。顾念儿女之情。臣恐后代。复有妇夺夫政之败者。疏奏未报。履冰又上表曰。臣闻夫妇之道。人伦之始。尊卑法于天地。动静合于阴阳。阴阳和而天地生成。夫妇正而人伦式序。自家刑国。牝鸡无晨。四德之礼不僭。三从之义斯在。即丧服四制云。家无二尊。以一治之也。故父在为母期者。见无二尊也。准旧仪。父在为母一周除灵。

再周心丧。父必三年而后娶者。达子之志焉。岂先圣无情于所生。固有意于家国者矣。原夫上元肇年。则天已潜秉政。将图僭篡。预自崇先。请升慈爱之丧。以抗尊严之礼。虽齐衰之仪不改。而几筵之制遂同。数年之闲。尚未通用。天皇晏驾。中宗蒙尘。垂拱之初。始编入格。垂拱之末。果行圣母之伪符。载初之元。遂启易代之深衅。孝和虽则反正。韦氏复效晨鸣。孝和非意暴崩。韦氏旋即称制。不蒙陛下英算。宗庙何由克复。且臣所献者。盖请正夫妇之纲。岂忍忘子母之道。诸议所非者。大凡只论罔极之恩。丧也宁戚。禽兽识母而不识父。岂得与伯叔母服同。岂得与姑姊妹制等。此并道听而涂说之言。未习先王之旨。又安足以议经邦治俗之礼乎。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。

谨重以闻。请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。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曰。古之圣人。征性识本。缘情制服。则有申厌。天父天夫。故斩衰三年。情理俱尽者。因心立极也。生则齐体。死则同穴。比阴阳而配合。同两仪而化成。而妻丧杖期。情礼俱杀者。盖远嫌疑。尊干道也。父为嫡子三年斩衰。而不去职者。盖尊祖重嫡。崇礼杀情也。资于事父以事君。孝莫大于严父。故父在为母罢职。齐周而心丧三年。谓之尊厌者。则情申而礼杀也。斯制也。可以异于飞走。别于华夷。羲农尧舜。莫之易也。文武周孔。所同尊也。今若舍尊厌之重。亏严父之义。毕纯素之嫌。贻非圣之责。则事不师古。有伤名教矣。姨兼从母之名。又即母之女党。加于舅服。有理存焉。嫂叔不服。避嫌疑也。若引同爨之缌。

以忘推远之迹。既乖前圣。亦谓难从。谨详三者之仪。并请依古为当。自是百寮议竟不决。至七年八月二十六日。诏曰。周公制礼。当历代不刊。况子夏为传。乃孔门所受。格令之内。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。此而有为。为非重厌之义。与其改作。不如师古。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文。自是卿士之家。父在为母行服不同。议者是非纷然。元行冲谓人曰。圣人制厌降之礼。岂不知母恩之深。但尊祖贵祢。欲其远别禽兽。近异夷狄故也。人情易摇。浅识者众。一紊其度。其可正乎。至二十年。萧嵩与学士改修五礼。又议请依上元元年敕。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定。及颁礼。乃一切依行焉。

圣历元年。太子左庶子王方庆。书问太子文学徐坚曰。女子年幼。稚而早孤。其母贫窭。不能守志。携以适人。为后夫之所鞠养。及长出嫁。不复同居。今母后夫亡。欲制继父服。不知可否。人间世上士庶。此例皆是。至于服纪。有何等差。前代通儒。若为议论。坚答曰。仪礼丧服。继父同居齐衰期。谓子无大功之亲。与之适人。所适亦无大功之亲。而所适者。以货财为之筑宫庙。岁时使之祀焉者也。郑元曰。大功之亲。同财者也。筑宫庙于家门之外。神不歆非族也。以恩服耳。未尝同居。则不服也。小戴礼记。继父服并有明文。斯礼经之正说也。至于马融王肃贺循等。并称达礼。更无异文。唯傅元著书。以为父无可继之理。不当制服。此礼焚书之后。俗儒妄造也。袁准作论。亦以为此则自制文乱名之大者。窃以父犹天也。爱敬斯极。岂宜腼貌。继以他人哉。然而藐尔穷孤。不能自立。既随其母。托命他宗。本族无鞠养之人。因托得存其世嗣。在其生也。实赖其长育。及其死也。顿同之行路。重其生而轻其死。笃其始而薄其终。称情立文。岂应如是。故袁傅之驳。不可为同居者施焉。昔朋友之死。同爨之丧。并制缌麻。详诸经典。比之于此。盖亦何嫌。继父之服。宜依正礼。今女子母携重适人。寄养他门。所适慈流。情均膝下。长而出嫁。始不同居。此则笄总之仪。无不殚备。与筑宫立庙。实无异焉。盖有继父之道也。戴德丧服记曰。女子适人者。为继父服齐衰三月。不分别同居异居。梁氏集说亦云。女子适人者。为继父服齐衰服。继父与不同居者服同。今为服齐衰三月。窃为折衷。方庆深善其答。

其年。四门博士王元感云。三年之丧。合三十六月。凤合侍郎张柬之驳曰。三年之丧。二十五月。不刊之典也。春秋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。公薨。文公二年冬。公子遂如齐纳币。左传云。礼也。此则春秋三年之丧。二十五月之明验也。尚书伊训云。成汤既没。太甲元年。惟元祀十有二月。伊尹祀于先王。奉嗣王祇见厥祖。孔安国注云。汤以元年十一月崩。据此。二年十一月小祥。三年十一月大祥。故太甲中篇云。惟三祀十有二月朔。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。此尚书三年之丧。二十五月之明验也。礼记三年问曰。三年之丧。二十五月而毕。又丧服小记云。再期之丧。三年也。期之丧。四时也。九月七月之丧。三时也。五月之丧。二时也。三月之丧。一时也。此礼记三年之丧。二十五月之明验也。仪礼士虞礼云。期而小祥。又期而大祥。中月而禫。是月也吉祭。此礼周公所制。则仪礼三年之丧。二十五月之明验也。此四验并礼经正文。或周公所制。或仲尼所述。吾子岂得以礼记戴圣所修。辄欲排毁也。议者以柬之所驳。颇合于礼典。

神龙元年五月十八日。皇后表请。天下士庶出母终者。令制服三年。至天宝六载正月十二日敕文。五服之纪。所宜企及。三年之数。以报免怀。齐斩之纪。虽存出母之制。顾复之慕。何申孝子之心。其出嫁之母。宜终服三年。

开元二十三年正月十八日敕文。服纪之制。有所未通。宜令礼官学士。详议具奏。太常卿韦绦奏曰。谨按丧服。舅缌麻三月。从母小功五月。传曰。何以小功。以名加也。堂姨舅舅母。恩所不及。外祖父母。小功五月。传曰。何以小功。以尊加也。舅缌麻三月。并以亲情。而服属疏者。外祖正尊。同于从母之服。姨舅一等。服则轻重有殊。堂姨舅。亲即未疏。恩绝不相为服。亲舅母来承外族。同爨之礼不加。窃以古意。犹有所未畅者。且以外祖小功。此则正尊。情甚亲而服属疏者也。请加至大功九月。姨舅侪类。亲既无别。服宜齐等。请为舅加至小功五月。堂姨舅疏降一等。亲舅母从服之例。先无服制之文。并望加至袒免。望付尚书。省集众官吏详议。务从折衷。永为典则。

太子宾客崔沔议曰。窃闻大道既隐。天下为家。圣人因之。然后制礼。礼教之设。本于正家。家道正而天下定矣。正家之道。不可以二。总一定议。理归本宗。父以尊崇。母以厌降。岂忘爱敬。宜存伦序。是以内有齐斩。外服皆缌麻。尊名所加。不过一等。此先王不易之道也。前圣所志。后贤所传。其来久矣。昔辛有过伊川。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。不及百年。此其戎乎。其礼先亡矣。贞观修礼。时改旧章。渐广渭阳之恩。不尊洙泗之典。及宏道之后。唐隆之闲。国命再移于外族。此则礼亡微兆。因斯见矣。天人之际。可不戒哉。开元初。补阙卢履冰进状。论丧服轻重。敕令佥议。于时众议纷如。各安积习。太常礼部奏。依旧定。陛下运稽古之思。发独断之明。开元八年。特降别敕。

一依古礼。事符典故。人知向方。式固宗盟。社稷之福。更图异议。窃所未详。愿守八年明旨。以为万代成法。职方郎中韦述议曰。上自高祖。下至元孙。以及其身。谓之九族。由近以及远。称情以立文。差其轻重。遂为五服。虽则或以议降。或以名加。教有所存。理不踰等。百王不易。三代可知。日月同悬。咸所仰也。谨按仪礼丧服传曰。外亲之服。皆缌麻。郑元谓外亲异亲。正服不过缌麻。外祖父母小功五月。以尊加也。从母小功五月。以名加也。舅甥外孙。中外昆弟。皆依本服缌麻三月。若以匹敌。外祖则祖也。舅则伯叔父也。父母之恩不殊。而独杀于外氏。圣人之心。良有以也。丧服传曰。禽兽知母而不知父。野人曰。父母何算焉。都邑之士。则知尊祢矣。大夫及学士。

则知尊祖矣。诸侯及其太祖。天子及其始祖。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祢。系姓族而亲其子孙。近则别于贤愚。远则异于禽兽。由此言之。母党比于本族。不可同贯明矣。且家无二尊。丧无二斩。人之所奉。不可二也。特重于大宗者。降其小宗。为人后者。减其父母之服。女子出嫁。杀其本宗之丧。盖所存者远。而所抑者私也。今若外祖及舅。更加一等。堂舅及姨。列于服纪之内。则中外之制。相去几何。废礼徇情。所务者末。且五服有上杀之义。必循源本。方及条流。伯叔父母。本服大功九月。从父昆弟。亦大功九月。并以上出于祖。其服不得过于祖也。从祖祖父母。从祖父母。从祖昆季。皆小功五月。以其出于曾祖。其服不得过于曾祖也。族祖祖父母。族祖父母。族父母昆季。

皆缌麻三月。以其出于高祖。其服不得过于高祖也。其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。若为之制服。即外曾祖父母。及外伯叔祖父母。亦宜制服矣。外祖加至大功九月。则外曾祖合至小功。外高祖合至缌麻。若举此而舍彼。事则不均。弃亲录疏。理则不顺。推而广之。是与本族无异矣。服皆有报。则堂外甥。曾孙侄女之子。皆须制服矣。圣人岂薄其骨肉。背其恩爱。情之亲者。制服乃轻。盖本于公者薄于私。存其大者略其细。义有所断。不得不然。苟可加也。亦可减也。往圣可得而非。则礼经亦可得而隳矣。先王之制。谓之彝伦。奉以周旋。犹恐失坠。一紊其叙。庸可正乎。且旧章沦胥。为日已久。所存无几。又欲弃之。虽曰未达。不知其可。请依仪礼丧服为定。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。

臣闻仪礼曰。外服皆缌。又曰。外祖父母以尊加。从母以名加。并为小功五月。其为舅缌麻。郑文贞公魏征已议同从母例。加至小功五月讫。今之所加。岂异前旨。虽文贞贤也。而周孔圣也。以贤改圣。后学何从。堂舅堂姨堂舅母。并升为袒免。则何以祖述礼经乎。如以外祖父母。加至大功。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。如以外孙为报服大功。则本宗庶孙。何同等而相浅乎。窃恐外内乖序。亲疏夺伦。情之所沿。何所不至。理必然也。礼不云乎。无轻议礼。况夫丧服之纪。先王大猷。奉以周旋。以匡人道。一词宁措。千载是遵。涉于异端。岂曰宏教。伏望各依正礼。以厚儒风。太常所请增加。愚见以为不可。户部郎中杨伯成。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。并同是议。与沔等略同。议奏。

上又谓侍臣等曰。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。则舅母于舅。有三年之丧。是受我而厚。以服制情。则舅母之服。不得全降于舅。宜服缌麻。堂姨舅古今未制服。朕思敦睦九族。引而亲之。宜服袒免。又郑元注礼记曰。同爨缌麻。若比堂姨舅于同爨。亲则厚矣。又丧服传云。外亲之服皆缌。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。若以所服不得过本。而须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服制。亦何伤乎。是皆亲亲敦本之意。卿等更熟详之。侍中裴耀卿。中书令张九龄。礼部尚书李林甫等奏曰。外族之亲无厌降。外甥既为舅母制服。舅母还合报之。夫外甥既合报服。则与夫之姨舅。以类是同。外甥之妻。不得无服。所增者颇广。能引者渐疏。微臣愚蒙。犹有未达。上又手制答曰。从服有六。此其一也。

降杀之制。礼无明文。此皆自身率亲。用为服制。所有存抑。尽是推恩。朕情有未安。故令详议。非欲苟求变古。以示不同。卿等以为外族之亲。礼无厌降。报服之节。所引甚疏。且姨舅者。属从之至近也。以亲言之。则亦姑伯之匹敌也。岂有所引者疏。而降所亲者服。又妇从夫者也。夫之姨舅。夫既有服。从夫而服。由是睦亲。实欲令不肖者企及。贤者俯就。卿等宜熟详之。耀卿等奏曰。陛下体至仁之德。广推恩之道。将宏引进。以示睦亲。再发德音。更令详议。臣等谨按大唐新礼。亲舅加至小功。与从母同服。此盖当时特命。不以轻重递增。盖不欲参于本宗。慎于变礼者也。今圣制亲姨舅小功。更制舅母缌麻。堂姨舅袒免等服。取类新礼。垂示将来。通于物情。自我作古。则群儒风议。徒有稽留。并望准制施行。从之。

唐会要卷三十八

  服纪下

贞元二年十一月。德宗王皇后崩。上及百官已释服。唯皇太子及舒王谊以下则否。将及三年之制也。初。礼官议大行皇后丧服节。摄太常博士柳冕等七人奏请。皇太子依魏晋故事。为大行皇后丧服。既葬而虞。虞而卒哭。卒哭而除。心丧终制。则存厌降之礼。既而事下中书。宰臣召问礼官等曰。今岂可令皇太子缞服侍膳。直至于既葬乎。博士张荐等。请依宋齐闲。皇后为父母服三十日公除例。为皇太子丧服之节。既及公除。诣于正内。则服墨襂。归至本院。缞麻如故。庶允通变之情。宰臣具以闻奏。左补阙穆质上疏曰。臣谨按礼经。兼征近古。皇太子居母后之丧。并无降杀之礼。唯西晋杜元凯。有既葬除服之论。盖穿凿诡词。以说时主。诚不足为后王法也。臣愚以为遵三年之制。则太重。从三十日之服。则太轻。唯行古之道。以周年为定。乃得礼之中矣。诏宰臣更与所司议之。宰臣以穆质所奏。召问礼官。而不言质名。礼官柳冕张荐对曰。准礼。三年之丧。无贵贱一也。岂有父母贵贱。而差降丧服之节乎。且礼有公门脱齐衰。开元礼云。皇后为父母服十三月。其禀朝旨。则十三日而除。皇太子为外祖父母服五月。其从朝旨。则五日而除。所以然者。恐丧服侍奉。有伤至尊之意也。故从权制变。昭著国章。公门脱缞。义亦在此。岂皆为金革乎。皇太子今若抑哀公除。墨襂朝觐。至本院依旧缞麻。酌于变通。庶可传继。宰臣然其对。遂命太常卿郑叔则草议奏曰。准礼。子为母齐衰杖周。更无贵贱降杀之别。伏以圣上以大中立教。以至孝兴理。宪章古道。肃慎礼文。皇太子禀训睿哲。因心孝敬。缘情酌礼。复古为宜。准礼既葬卒哭。十一月小祥。十三月大祥。十五月禫。至于昏定晨省。问安视膳。不可服衰麻。密近宸扆。伏请每诣正内觐谒。蹔服墨襂。归至本院。依旧缞麻。庶适变通。允协情礼。上令宰臣召穆质议焉。对曰。虽不能遂皇太子三年之志。且远依古礼。犹愈魏晋之文。请降制命。宣行于外。亦不妨皇太子在内墨缞也。制可之。其月。诏百官及宗室诸亲。举哀两仪殿。临毕。百辟素服视事。及大殓成服。百官服三日。及甲辰之夕。释之。用晋文明皇后崩天下发哀三日止之义。其文武六品以上。非常参官。及士庶等。各于本家素服临。外命妇各于本家。素缦朝夕临五日。

六年正月诏。百官有私丧公除者。听赴宗庙之祭。初。御史监察者。以开元礼。凡有缌麻以上丧。不得飨庙。移牒吏部。告以差奏祭官有私丧者。于是吏部奏曰。准礼。诸侯绝周。大夫缌者。所以杀旁亲之丧。不敢废大宗之祭。士则缌不祭者。谓同宫未葬。欲人之吉凶不相渎也。魏晋以降。变礼从权。缌以上丧。假内衣缞。谓之丧服。假满即吉。谓之公除。凡既葬公除。则无事不可。故江右潭殷仲堪并云。既葬公除。废祭者非也。故其时公除者。则行公祭。盖大夫不敢以家事辞王事。春秋之义也。今国家行公除之令。既已即吉。于祭无嫌。私家之祭。则无废者。公家之祭。则犹禁之。是有司限文。进退维谷。若以服为禁。则惧亏祭礼。若以例奏差。则惧违令文。先王立礼。所以进人为善也。立法。所以禁人为非也。彼公除者。人各思君亲。莫不欲祭。使子得祭其父。孝莫大焉。臣得祭其君。义莫重焉。苟祭而不许。是禁人为善也。苟私祭不禁。则公祭无嫌。是则垂之空文。不若行其变礼。今请申明旧令。使行之可守。凡有惨服既葬公除。及闻哀假满者。许吉服赴宗庙之祭。其同宫未葬。虽公除者。请依前禁之。庶轻重有伦。以一王法。从之。八年九月。以前太子宾客李愿为太子宾客。前卫尉少卿李怤为韶王傅。愿怤皆太尉晟之子。居母丧既大祥而除官。晟以二子未禫。访于诸相。赵璟陆贽谓曰。故事有大祥授官者。皆终禫而后朝请。晟乃奏行之。

贞元十一年。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状称。堂兄侄女子适李氏。婿见居丧。今时俗妇为舅姑服三年。恐为非礼。请礼院详定垂下。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岩议曰。谨按大唐开元礼。五服制度。妇为舅姑。及女子适人。为其父母。皆齐衰不杖周。稽其礼意。抑有其由也。盖以妇人之道以专一。不得自达。必系于人。故女子适人。服以夫斩。而降其父母。丧服传曰。女子以适人。为父母何以周也。妇人不二斩。妇人从人。无专用之道。故未嫁从父。既嫁从夫。夫死从子。父者子之天也。夫者妻之天也。先圣格言。历代不易。以此论之。父母之丧。尚止周岁。舅姑之服。无容三年。且服者报也。虽有加降。不甚相悬。故舅姑为妇。大功九月。以卑降也。妇为舅姑。齐衰周年。以尊加也。其父母舅姑除变之节。十二月小祥。除腰绖。十三月大祥。除衰裳。去绖。十五月而禫。逾月复吉。

永贞九年九月。礼仪使奏。孙为祖母。合服齐衰五月。汉魏以来。时君皆行易月之制。皇帝为曾太皇太后沈氏。合五日而除。内外百寮。并令从服。以五日为制。其在兴庆宫尝侍奉太上皇者。十三日而除。从之。

开成三年十月。中书门下奏。皇太子今月十六薨。自十六日举哀。二十八日公除。臣等参详惠昭太子例。盖缘在公除内。今从举哀日数至二十八日。十三日满。合公除。不合更待辍朝日满。臣等商量。望令百寮二十九日概行参假。便赴延英奉慰。敕旨宜依。

会昌五年正月。兵部尚书归融奏。伏睹义安殿皇太后遗令。皇帝三日不听政。十三日小祥。二十五日大祥。二十七日释服者。皇帝遵奉遗旨。将欲施行。臣等商量。事贵得中。礼从顺变。伏以宣懿皇太后。常奉太皇太后之命。追尊徽名。祔配庙室。今之议礼。合有等衰。伏请皇帝降服期。行以日易月之制。十三日释服。其内外臣寮。亦请以此除释。至于营奉陵寝。制度法物。即请准旧例。更无降。制从之。

大中六年十月。诏有司。宰臣周亲惨故。欲行宣吊之礼。宜令参酌。太常礼院奏。伏查宰臣周亲。如是伯叔及亲兄弟。或曾居重任。或位列朝行七品以上官。则请行宣吊之礼。如年齿幼。官位卑。及其余周亲。事并请不用遣使。庶轻重之宜有节。降杀之义得中。若宣吊例以期年。伏虑有烦圣听。从之。

  夺情

武德二年正月四日。尚书左丞崔善奏曰。欲求忠臣。必于孝子。比为时多金革。颇遵墨缞之义。丁忧之士。例从起复。无识之辈。不复戚容。如不纠劾。恐伤风俗。至九月。制曰。文官遭父母丧。听去职。

仪凤二年十一月六日。太常少卿韦万石奏。太常博士弟子等。有遭忧者。请百日之后。量追赴上。奉敕依。侍御史刘思立奏曰。窃以移风易俗。莫善于乐。睦亲化人。莫先于孝。所以三年之礼。贵贱咸遵。金革之事。始有墨缞。纵此辈小人。先无俯就。犹须在其上者。勖以企及。若遣释服作乐。则甚紊礼经。带绖理音。又全亏国体。岂以其居家不能报礼。遂欲曹司约为非法。万石身居礼乐之官。辄昧吉凶之本。颁之士卒。理恐未安。既爽风化之源。请举纠绳之典。万石请付法司科断。音声人请停追。至开元十三年。车驾将赴东岳。太常追孝假音声人从驾。华州刺史杨玚奏曰。臣窃考经传。丧记有文。历代相因。损益无替。斯事体大。人谁敢违。国家孝理天下。超迹百王。焉可以苴绖之人。协钟磬之乐。既伤往教。复玷清猷。良史见书。难为直笔。臣职惟宣化。期不奉诏。上嘉之。调露二年。中书舍人欧阳通。起复本官。每入朝。必徒跣至城门外。然后着t靺而朝。直宿在省。则席地籍。非公事不言。亦未尝启齿。归必衣衰绖。号恸无常。国朝夺情者多矣。惟通能合典礼。

长安三年正月二十六日敕。三年之丧。自非从军更籍者。不得辄奏请起复。至广德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敕。三年之丧。谓之达礼。自非金革。不可从权。其文官自今以后。并许终制。一切不得辄有奏闻。

景龙三年。以前工部侍郎张说。起复为黄门侍郎。说乞终丧制。上表。许之。其年十一月。以前昭容上官氏。起复为婕妤。

贞元十三年七月。张茂宗将尚公主。太常博士裴堪上疏曰。伏见驸马都尉张茂宗。犹在母丧。圣恩念其亡母遗表。许公主今年八月出降。仍令茂宗借吉就昏者。伏以夫妇之义。人伦大端。所以关雎冠诗之首者。王化之先也。天属之亲。孝行为本。所以齐衰在服之重者。人道之厚也。圣王知二端为训人之本。不可变也。故制昏礼。曰纳采问名纳吉纳征。皆主人几筵听命于庙。称事立礼。通谓之嘉。所以上承宗庙继嗣也。又制丧礼曰。创巨者其日久。痛甚者其愈迟。三年之丧。二十五月而毕。称情立文。通谓之凶。所以送死者有已。复生有节也。然后夫义妇顺。父慈子孝。驯致不失。臻于太和。历代宝之。以为至教。昔鲁侯改服。晋襄墨缞。事重于夺情。义许其权变。又兵法凿门而出。以丧礼处之。以情相因。体或有类。若茂宗释缞服而衣冠裳。去垩室而行亲迎。虽云辍哀借吉。是亦以凶渎嘉。岂惟失先王之重典。抑亦为国家之爽法。傥茂宗留俟免丧。则日月非远。今公主指期下嫁。又仪注有嫌。固不可废重而就轻。舍大而取小。伏惟皇帝陛下。体天抚运。统天立法。何尝不守先王之至德。往圣之明谟。下尽群言。上留元鉴。彝伦式序。懿范昭明。所以八表肃清。四夷归化。方宏礼义之日。大敦名教之时。于无为之朝。有异议之事。众情未达。疑惧交深。伏愿抑茂宗亡母之诫。顾典章不易之义。待其终制。然后赐昏。收天情于至难。察有司之恳守。垂之史册。圣德弥光。则天下幸甚。

大中五年八月。宰臣奏。伏以通丧三年。臣庶一致。金革无避。军旅从权。近日诸使及诸道多奏请与人吏职掌官并进奏官等起复。因循既久。讹弊转深。非惟大启幸门。实亦颇紊朝典。臣等商量。自今以后。除特敕及翰林并军职外。其诸司诸使人吏职掌官。并诸道进奏官。并不在更请起复授官限。其间或要藉驱使官任。准旧例举追署职。令句当公事。待服阕日即依前奏官。从之。

十二年二月。以前右金吾将军郑汉璋。前鸿胪少卿郑汉卿。并起复授本官。以国舅光之子也。

  葬

旧制。铭旌。三品以上长九尺。五品以上长八尺。六品以下七尺。皆书云某官封姓名之柩。旧制。凡诏丧。大臣一品则鸿胪卿护其丧事。二品则少卿。三品丞。人往皆命司仪示以制。旧制。应给卤簿。职事四品以上。散官二品以上。及京官职事五品以上。本身婚葬皆给之。旧制。碑碣之制。五品以上立碑。螭首龟趺。上高不过九尺。七品以上立碑。圭首方趺。趺上不过四尺。若隐沦道素。孝义着闻。虽不仕亦立碣。凡石人石兽之类。三品以上用六。五品以上用四。

武德六年二月十二日。平阳公主葬。诏加前后鼓吹。太常奏议。以礼妇人无鼓吹。高祖谓曰。鼓吹是军乐也。往者公主于司竹举兵。以应义军。既常为将。执金鼓。有克定功。是以周之文母。列于十乱。公主功参佐命。非常妇人之匹也。何得无鼓吹。宜特加之。以旌殊绩。至景龙三年十二月。皇后上言。自妃主及五品以上母妻。并不因夫子封者。请自今婚葬之日。特给鼓吹。宫官准此。左台侍御史唐绍上疏谏曰。窃闻鼓吹之作。本为军容。昔黄帝涿鹿有功。以为警卫。故棡鼓曲有灵夔吼。鵰鹗争。石坠崖。壮士怒之类。自昔功臣备礼。适得用之。丈夫有四方之功。所以恩加宠锡。假如郊祀天地。诚是重仪。唯有宫悬。而无案架。故知军乐所备。尚不给于神祇。钲鼓之音。岂得接于闺阃。准式。公主王妃以下葬。唯有团扇方扇彩帏锦帐之色。加之鼓吹。历代无闻。又准令。主官婚葬。先无鼓吹。京官五品。得借四品鼓吹仪。今特给五品以下母妻。五品官则不当给限。便是班秩本因夫子。仪饰乃复过之。事非伦次。难为定制。参详义理。不可常行。请停前敕。各依常典。至元年建卯月三日。婚葬卤簿。据散官封至一品。事职官正员三品。并驸马都尉。许随事量给。余一切权停。

太极元年六月。右司郎中唐绍上疏曰。臣闻王公以下。送终明器等物。具标格令。品秩高下。各有节文。孔子曰。明器者。备物而不可用。以刍灵者善。为俑者不仁。传曰。俑者谓有面目机发。似于生人者也。以此而葬。殆将于殉。故曰不仁。比者,王公百官。竞为厚葬。偶人象马。雕饰如生。徒以炫耀路人。本不因心致礼。更相扇动。破产倾资。风俗流行。下兼士庶。若无禁制。奢侈日增。望请王公以下送葬明器。皆依令式。并陈于墓所。不得衢路舁行。

开元二年六月二日敕。缘丧葬事。非崇旧德。别有处分。不得辄请官供。四年七月。王仁皎葬其子驸马都尉守一。请同昭成皇后父窦孝谌故事。坟高五丈一尺。侍中宋璟。中书侍郎苏颋上表曰。臣闻俭。德之恭。侈。恶之大。高坟乃昔贤所诫。厚葬实君子所非。则知奢侈过度。故非达识。故周孔设齐斩缌免之差。衣衾棺椁之度。贤者俯就。不肖者企及。或云窦太尉坟最高。取则不远者。纵令往日无极言者。其事偶行。令出一时。故非常式。岂若韦庶人父。追加王位。擅作酆陵。祸不旋踵。为天下笑。况令之所设。先作于纪纲。情既无穷。故为之制度。不因人以摇动。不变法以爱憎。所谓金科玉条。盖以此也。傥中宫情不可夺。陛下不能苦违。即准令。一品合陪陵葬者。坟高三丈以上。四丈以下。降敕使同陪陵之例。即极是高下得宜。臣参枢近。不敢不奏。

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敕。古之送终。所尚乎俭。其明器墓田等。令于旧数内递减。三品以上明器。先是九十事。请减至七十事。五品以上。先是七十事。请减至四十事。九品以上。先是四十事。请减至二十事。庶人先无文。请限十五事。皆以素瓦为之。不得用木及金银铜锡。其衣不得用罗锦绣画。其下帐不得有珍禽奇兽。鱼龙化生。其园宅不得广作院宇。多列侍从。其辆车不得用金银花。结彩为龙凤。及垂流苏。画云气。其别敕优厚官供者。准本品数十分加三等。不得别为华饰。其墓田。一品茔地。先方九十步。今减至七十步。坟先高一丈八尺。减至一丈六尺。二品先方八十步。减至六十步。坟先高一丈六尺。减至一丈四尺。三品墓田。先方七十步。减至五十步。坟先高一丈四尺。减至一丈二尺。其四品墓田。先方六十步。减至四十步。坟高一丈二尺。减至一丈一尺。五品墓田先方五十步。减至三十步。坟先高一丈。减至九尺。六品以下墓田。先方二十步。减至十五步。坟高八尺。减至七尺。其庶人先无步数。请方七步。坟四尺。其送葬祭盘。不得作假花果及楼阁。数不得过一牙盘。

大历五年五月十五日敕。应准敕供百官丧葬人夫幔幕等。三品以上。给夫一百人。四品五品。五十人。六品以下。三十人。应给夫须和雇。价直委中书门下文计处置。其幔幕。鸿胪卫尉等供者。须所载幔幕张设人。并合本司自备。如特有处分。定人夫数。不在此限。

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敕。如闻士庶在外身亡。将榇还京。多被所司不放入城。自今以后。不须止遏。

贞元九年十二月。故太尉西平郡王太师晟。备礼葬于凤政原。是日。废朝。上御南望春宫临祭。令中使宣吊于柩车。文武常参官。皆素服送至长乐坡。哭拜于路。时太常卿裴郁草仪。设引令式书。隔品致敬之文。乃请宰臣及二品以上官者。哭而不拜。乃礼官失也。

十一年十一月敕。故司徒兼侍中赠太傅燧。今月九日葬。七日发引。百官不须入朝。便于城外送发引。

十三年五月。宗正卿嗣义王巘奏。简王府咨议参军嗣宁王子葬。请卤簿。宰臣等议。以子官卑。不合特给。诏令给。

其年七月敕。自今以后。嗣王薨葬日。宜令所司并供卤簿。仍永为例程。

十四年十一月敕。自今以后。应缘丧葬。俱给卤簿。即遂便于街市宿幔。

元和三年五月。京兆尹郑元修奏。王公士庶丧葬节制。一品二品三品为一等。四品五品为一等。六品至九品为一等。凡命妇各准本品。如夫子官高。听从夫子。其无邑号者。准夫子品。荫子孙未有官者。降损有差。其凶器悉请以瓦木为之。是时厚葬成俗久矣。虽诏命颁下。事竟不行。

六年十二月条流文武官及庶人丧葬。三品以上。明器九十事。四神十二时在内园宅。方五尺。下帐高方三尺。共置五十舁。挽三十六人。辆车用开辙车。油幰。朱丝网络。两厢画龙。幰竿末请用流苏四。披六。铎左右各八。黼翣二。黻翣一。画翣二。士皆布帻深衣。輴车志石车。任画云气。不得置幰竿额带等。方相车除载方相外。及魂车除幰网裙帘外。不得更别加装饰。并用合辙车。纛竿九尺。不得安火珠。贴金银。立鸟兽旗旛等。五品以上。明器六十事。四神十二时。在内园宅。方四尺。下帐高方二尺。共置三十舁。减志石车。幰竿减四尺。流苏减二十道。带减一重。披引铎翣各减二。挽歌一十六人。并无朱丝网络。方相用魌头车。纛竿减一尺。魂车准前。九品以上明器四十事。四神十二时。在内园宅。方三尺。下帐高方一尺。共置一十舁。减輴车辆车。幰竿减三尺。流苏减一十五道。披引铎翣各减二。带减一重。挽歌十人。纛竿减一尺。帏额魌头魂车准前。以前明器。并用瓦木为之。四神不得过一尺。余人物等不得过七寸。并不得用金银雕镂。帖毛发装饰。其散试官。但取散官次第。如散官品卑者。即据试官品。第五品以上。递降一等。六品以下。依本官制度。内侍省品秩高。各随本秩。有章服者。紫同三品。绯同五品以上。绿及应官。并同九品以上。命妇及文武官母妻。无邑号命妇。各准本品。如夫子官高。听从夫子。无邑号者。各准夫子品。辆车准令合用绿及紫色。有品荫家子孙。未有官品者。三品以上降三等。五品以上降二等。九品以上降一等。所用品荫。以祖父为日升降。庶人明器一十五事。共置三舁。丧车用合辙车。幰竿减三尺。流苏减十道。带减一重。帏额魌头车魂车准前。挽歌铎翣四神十二时各仪。请不置。所造明器。并令用瓦。不得过七寸。以前刑部尚书兼京兆尹郑元修。详定品官葬给。素有章程。岁月滋深。名数差异。使人知禁。须重发明制。庶可经久。伏以丧葬条件。明示所司。如五作及工匠之徒。捉搦之后。自合准前后敕文科绳。所司不得更之。丧孝之家。妄有捉搦。只坐工人。亦不得句留。令过时日。敕旨。宜依。

十五年闰正月。时宰相公卿佥议。宪宗皇帝山陵。前敕用十二月二十八日。太远。待诏僧惟英。请改用五月十九日。太常博士王彦威复奏曰。臣按礼经。天子七月而葬。国朝故事。高祖六月而葬。太宗四月而葬。高宗九月而葬。中宗六月而葬。睿宗五月而葬。顺宗七月而葬。元宗肃宗二圣山陵。以圣诞吉凶相属。有司惧不给。故并十二月而葬。盖有为而然。非常典也。今国哀在正月。并闰至六月。即合礼经七月之数。按春秋之义。天子告崩不志葬。葬必其时也。举天下而葬一人。其道不疑。故过期不葬。春秋讥之。待诏杨士端远卜十二月二十八日。今计葬讫而虞。凡虞用九日。虞讫而卒哭。卒哭而祔庙。并择日行事。计至来年正月中旬方毕。即改元及朝贺赐之礼。须发于始。自国哀以至虞祔凶毁之仪。首尾十四月。国朝且无故事。岂惟礼经不合。臣谨参详礼文。用六月为便。

长庆三年十二月。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奏。缘百姓厚葬。及于道途盛设祭奠。兼置音乐等。闾里编甿。罕知报义。生无孝养可纪。殁以厚葬相矜。丧葬僭差。祭奠奢靡。仍以音乐荣其送终。或结社相资。或息利自办。生业以之皆空。习以为常。不敢自废。人户贫破。抑此之由。今百姓等丧葬祭。并不许以金银锦绣为饰。及陈设音乐。其葬物涉于僭越者。勒禁。结社之类。任充死亡丧服粮食等用。伏以风俗之弊。诚宜改张。缘人心习于僭越。莫循守。纔知变革。寻则隳违。臣今已施行。人稍知劝。若后人不改。积渐还淳。伏请臣当道自今以后。如有人却置。准法科罪。其官吏以下。不能节级惩责。仍请常委出使郎官御史访察。所冀遐远之俗。皆知宪章。敕旨。宜依。

太和元年十月敕。故太尉王武俊妻。晋太夫人李氏。以武俊横流之中。拯定奔溃。属当葬事。宜加赠恤。宜令有司。特给仪仗事。

会昌元年十一月。御史台奏。请条流京城文武百寮。及庶人丧葬事。三品以上。輀用阔辙车。方相魂车。志石车。并须合辙。油幰流苏等。任准令式。挽歌三十六人。六铎六翣明器。并用木为之。不得过一百事。数内四神。不得过一尺五寸。余人物等。不得过一尺。舁止七十舁。内外官同。五品以上。輀车及方相魂车等。同三品。不得置志石车。其油幰等。任准令式。挽歌十六人。四铎四翣明器。不得过七十事。数内四神。不得过一尺二寸。余人物不得过八寸。舁止五十舁。内外官同。九品以上。輀车魂车等并同合辙车。其方相魌头。并不得用楯车及志石车。其輀车除油幰流苏等。各准令式外。不得用缯彩结络。兼银器装饰。挽歌一十人。一铎二翣。明器不得过五十事。四神不得过一尺。余人物不得过七寸。舁止三十舁。内外官同。散试官等。任于阶官之中。取最高品。第五品以上。递降一等。六品以下。依令品。有品荫家子孙。未有官者。用三品以上荫者。降三等。用五品以上荫者。降二等。用八品以上荫者。降一等。用九品者不降。仍并须是祖父母荫。内外官同。工商百姓诸色人吏无官者。诸军人无职掌者。丧车魌头同用合辙车。丧车不用油幰流苏等饰。兼不得以缯彩结络。及金银饰。挽歌铎翣。并不得置。丧车之前。不得以鞍马为仪。其明器任以瓦木为之。不得过二十五事。四神十二时。并在内。每事不得过七寸。舁十舁。伏以丧葬之礼。素有等差。士庶之室。近罕遵守。逾越既甚。糜费滋多。臣忝职宪司。理当禁止。虽每令举察。亦怨谤随生。苟全废纠绳。又讥责立至。总以承前令式及制敕。皆务从俭省。减刻过多。遂令人情易逾禁。将求不犯。实在稍宽。臣酌量旧仪。创立新制。所有高卑得体。丰约合宜。免令无知之人。更怀不足之意。伏乞圣恩。宣下京兆府。令准此条流。宣示一切供作行人。散榜城市。及诸城门。令知所守。如有违犯。先罪供造行人贾售之罪。庶其明器。并用瓦木。永无僭差。以前条件。臣寻欲陈论伏候进止。承前已于延英具奏讫。敕旨。宜依。

  辰日

贞观六年。御史大夫韦挺。论风俗失礼表曰。臣闻父母之恩。昊天罔极。创巨之痛。终身何已。至于丧服之数。哭泣之哀。圣人作范。布在礼经。亡禄之家。鲜克由礼。今朝廷贵臣。搢绅士族。衣冠递袭。教义是闻。丁父母重哀。拘挛俗忌。至辰日不哭。谓之重丧。信阴阳之书。惑吉凶之说。忽仁孝之至道。忘圣哲之丕训。浸以成俗。为日已久。有斁皇风。事须惩革。至四月。茹国公张公谨卒。太宗闻之。将出次发哀。有司奏。子在辰不可哭。太宗曰。君臣之义。同于父子。情发于哀。安避辰日。遂哭之。

  杂记

圣历元年十月。凤阁侍郎王方庆奏言。准令。期丧大功未葬。并不得参朝贺。仍终丧不参宴会。比来朝官。不依礼法。身有哀惨。陪列朝贺。手舞足蹈。公违宪章。名教既亏。实玷皇化。请申明更令禁断。诏曰。可。

唐会要卷三十九

  定格令

高祖初入关。除苛政。约法十二条。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。余并蠲除之。

武德元年六月一日。诏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。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之。遂制为五十三条。务从宽简。取便于时。其年十一月四日。颁下。仍令尚书令左仆射裴寂。吏部尚书殷开山。大理卿郎楚之。司门郎中沈叔安。内史舍人崔善为等。更撰定律令。十二月十二日。又加内史令萧瑀。礼部尚书李纲。国子博士丁孝乌等。同修之。至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。诏颁于天下。大略以开皇为准。正五十三条。凡律五百条。格入于新律。他无所改正。

贞观十一年正月十四日。颁新格于天下。凡律五百条。分为十二卷。大辟者九十二条。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。分为三十卷。二十七篇。一千五百九十条。格七百条。以为通式。

永徽二年闰九月十四日。上新删定律令格式。太尉长孙无忌。开府仪同三司李绩。尚书左仆射于志宁。尚书右仆射张行成。侍中高季辅。黄门侍郎宇文节。柳奭。尚书右丞段宝元。吏部侍郎高敬言。刑部侍郎刘燕客。太常少卿令狐德棻。给事中赵文恪。中书舍人李友益。刑部郎中贾敏。行少府监丞张行实。大理丞元诏。太府丞王文端等。同修。勒成律十二卷。令三十卷。式四十卷。颁于天下。遂分格为两部。曹司常务者为留司格。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。散颁格下州县。留司格本司行用。至三年五月。诏律学未有定疏。每年所举明法。遂无凭准。宜广召解律人修义疏奏闻。仍使中书门下监定参撰。律疏成。三十卷。太尉长孙无忌。司空李绩。尚书左仆射于志宁。刑部尚书唐绍。大理卿段宝元。尚书右丞刘燕客。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同撰。四年十月九日上之。诏颁于天下。龙朔二年二月。改易官名。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等。复位格式。唯改曹局之名。而不易篇第。至麟德二年。奏上之。至仪凤二年。官号复旧。又敕删辑。三月九日。删辑格式毕。上之。尚书左仆射刘仁轨。尚书右仆射戴至德。侍中张文瓘。中书令李敬元。太子右庶子郝处俊。黄门侍郎来恒。太子左庶子高智周。吏部侍郎裴行俭。马戴。兵部侍郎萧德昭。裴炎。工部侍郎李义●。刑部侍郎张楚金。右司郎中卢律师等。至垂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。删改格式。加计帐及勾帐式。通旧式成二十卷。又以武德以来。垂拱已前诏敕。便于时者。编为新格二卷。内史裴居道。夏官尚书岑长倩。凤阁侍郎韦方质。与删定官袁智宏等十余人同修。则天自制序。其二卷之外。别编六卷。堪为当司行用。为垂拱留司格。时韦方质详练法理。又委其事于咸阳县尉王守慎。有经理之才。故垂拱格式。议者称为详密。其律唯改二十四条。又有不便者。大抵仍旧。至神龙元年六月二十七日。又删定垂拱格及格后敕。尚书左仆射唐休璟。中书令韦安石。散骑常侍李怀远。礼部尚书祝钦明。尚书右丞苏瑰。兵部郎中姜师度。户部郎中狄光嗣等。同删定至神龙二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制敕。为散颁格七卷。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。表上之。制。令颁于天下。

景龙元年十月十九日。以神龙元年所删定格式漏略。命刑部尚书张锡。集诸明闲法理人。重加删定。至景云元年。敕又令删定格令。太极元年二月二十五日。奏上之。名为太极格。户部尚书岑羲。中书侍郎陆象先。左散骑常侍徐坚。右司郎中唐诏。刑部员外郎邵知与。大理丞陈义海。左卫长史张处斌。大理评事张名播。左卫仓曹参军罗思贞。刑部主事阎义颛等同修。

开元三年正月。又敕删定格式令。上之。名为开元格。六卷。黄门监卢怀慎。刑部尚书李乂。紫微侍郎苏颋。紫微舍人吕延祚。给事中魏奉古。大理评事高智静。韩城县丞侯郢琎。瀛州司法参军阎义颛等同修。至七年三月十九日。修令格。仍旧名曰开元后格。吏部尚书宋璟。中书侍郎苏颋。尚书左丞卢从愿。吏部侍郎裴璀。慕容珣。户部侍郎杨绦。中书舍人刘令植。大理司直高智静。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琎等同修。十九年。侍中裴光庭。中书令萧嵩。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。与格文相违。于事非便。奏令所司。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。颁于天下。二十五年九月一日。复删辑旧格式律令。中书李林甫。侍中牛仙客。中丞王敬从。前左武卫冑曹参军崔冕。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。

酸枣县尉直刑部俞元杞等。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。总七千二十六条。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。于事非要。并删除之。二千一百八十条。随事损益。三千五百九十四条。仍旧不改。总成律十二卷。律疏三十卷。令三十卷。式二十卷。开元新格十卷。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。以类相从。便于省览。奉敕。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。颁于天下。二十五年九月三日。兵部尚书李林甫奏。今年五月三十日前敕。不入新格式者。并望不任行用限。至贞元元年十月。尚书省进贞元定格后敕三十卷。留中不出。至元和二年七月。诏刑部侍郎许孟容。大理少卿柳登。吏部郎中房式。兵部郎中熊执易。度支郎中崔光。礼部员外郎韦贯之等。删定开元格后敕。八月。刑部奏改律卷第八为斗竞。至十年十月。

刑部尚书权德舆奏。自开元二十五年。修格式律令事类三十卷。处分长行敕等。自大历十四年六月。元和二年正月。两度制删之。并施行。伏以诸司所奏。苟便一时。事非经久。或旧章既具。徒更烦文。狱理重轻。系人性命。其元和二年准制删定。至元和五年删定毕。所奏三十卷。岁月最近。伏望且送臣本司。其元和五年已后。续有敕文合长行者。望令诸司录送刑部。臣请与本司侍郎郎官。参详错综。同编入本续。具闻奏。庶人知守法。吏绝舞文。从之。至十三年八月。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。详定格后敕三十卷。左司郎中崔郾。吏部郎中陈讽。礼部员外郎齐庾敬休。著作郎王长文。集贤校理元从质。国子博士林宝用修上。其年。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。奉诏删定格后敕。敕成三十卷。

刑部侍郎刘伯刍等。考定修为三十卷。至长庆三年正月。刑部奏。请户部郎中王正。司门员外郎齐推。详正敕格。从之。其月。又请奏本司郎中裴潾。司门郎中文格。本司员外郎孙革。王永。大理司直杨倞。与本司尚书崔植。侍郎景重。详正敕格。奏可。

至开成元年三月。刑部侍郎狄兼奏。伏准今年正月日制。刑法科条。颇闻繁冗。主吏纵舍。未有所征。宜择刑部大理官。即令商量条流要害。重修格式。务于简当。焚去冗长。以正刑名者。伏以律令格式。着目虽始于秦汉。历代增修。皇朝贞观开元。又重删定。理例精详。难议刊改。自开元二十六年。删定格令后。至今九十余年。中外百司。皆有奏请。各司其局。不能一秉大公。其或恩出一时。便为永式。前后矛盾。是非不同。吏缘为奸。人受其屈。伏见自贞元已来。累曾别敕。选重臣置院删定。前后数四。徒涉历三十岁。未堪行用。今若只令刑部大理官商量。重修格式。遽焚冗长。伏恐奸吏。缘此舞文。伏请但集萧嵩所删定建中以来制敕。分朋比类。删去前后矛盾。及理例重错者。条流编次。具卷数闻奏行用。所删去者。伏请不焚。官同封印。付库收贮。仍慎择法官。法署省等所断刑狱。有不当者。官吏重加贬黜。所冀人知自效。吏不敢欺。上副陛下哀矜钦恤之意。言者宜依。至大中五年四月。刑部侍郎刘瑑等。奉敕修大中刑法统类六十卷。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八日。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。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。都计六百四十六门。二千一百六十五条。至七年五月。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。编集律令格式。条件相类者。一千二百五十条。分为一百二十一门。号曰刑法统类。上之。

景龙三年八月九日敕。应酬功赏。须依格式。格式无文。然始比例。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后永为例程者。不得攀引为例。文明元年四月十四日敕。律令格式。为政之本。内外官人。退食之暇。各宜寻览。仍以当司格令。书于厅事之壁。俯仰观瞻。使免遗忘。

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敕。如闻用例破敕及令式。深非道理。自今以后。不得更然。

贞观二年七月二十三日。刑部侍郎韩洄奏。刑部掌律令。定刑名。按覆大理及诸州应奏之事。并无为诸司寻检格式之文。比年诸司。每有与夺。悉出检头。下吏得生奸。法直因之轻重。又文明敕当司格令。并书于厅事之壁。此则百司皆合自有程序。不唯刑部。独有典章。讹獘日深。事须改正。敕旨。宜委诸曹司。各以本司杂钱。置所要律令格式。其中要节。仍准旧例。录在官厅壁。左右丞勾当事毕日奏闻。其所诸司于刑部检事。待本司写格令等了日停。

宝历二年十月。大理卿裴向。进前本寺丞卢纾所撰刑法要录十卷。

太和四年七月。大理卿裴谊奏。当寺格后敕六十卷。得丞谢登状。准御史台近奏。从今已后。刑部大理寺详断刑狱。一切取最后敕为定。

会昌元年九月。库部郎中知制诰纥干泉等奏。准刑部奏。犯赃官五品以上。合抵死刑。请准狱官。令赐死于家者。伏请永为定式。敕旨。宜依。

  议刑轻重

武德九年九月八日。吏部尚书权检校左武卫大将军长孙无忌。被召。不解佩刀。入东上阁门。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。以监门校尉不觉。合死。无忌误带刀入。徒二年。罚铜二十斤。诏从之。大理少卿戴冑驳曰。校尉不觉。与无忌带入。同为误耳。臣子之于君。不得称误。准律云。供御汤药饮食舟船。误不如法者。皆死。陛下若录其功。非宪司所决。若当据法。罚铜未为得衷。太宗曰。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也。何得以无忌国亲。便欲阿之。更令重议。德彝执议如初。冑又驳曰。校尉缘无忌以致罪。法当轻。若论其过。则其情一也。生死顿殊。敢以固请。乃免校尉死刑。其年九月。盛开选举。或有诈伪资荫者。上令自首。不首者死。俄有诈伪者。大理少卿戴冑断流。上曰。朕下敕不首者死。今断流。示天下以不信。卿欲卖狱乎。冑曰。陛下当即杀之。非臣所及。今既付所司。臣不敢亏法。上曰。卿自守法。而令我失信耶。冑曰。法者国家之所以大信于天下。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。陛下发一朝之忿。而许杀之。既知不可。寘之于流。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。若顺忿违信。臣窃为陛下惜之。上曰。法有所失。公能正之。朕何忧也。

贞观元年三月。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宏献。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事。宏献于是与房元龄建议。以为古者五刑。刖居其一。及肉刑既废。制为死流徒杖笞五等。以备五刑。今复设刖足。是谓六刑。然减死意在于宽。加刑又加繁峻。乃与八座定议奏闻。于是又除断趾法。改为加役流三千里。居作二年。又旧条。兄弟分后。荫不相及。连坐俱死。祖孙配流。会有同州人房强。弟任。统军于岷州。以谋反伏诛。强当从坐。太宗尝录囚徒。悯其将死。为之动容。令百寮详议。元龄等复定议曰。按礼。孙为王父尸。案令。祖有荫孙之义。然则祖孙亲重。而兄弟属轻。应重反流。合轻翻死。据理论情。深为未惬。请定律。祖孙与兄弟缘坐。俱配流。其以恶言犯法。不能为害者。情状稍轻。兄弟免死配流为允。从之。

十一年五月。上问大理寺卿刘德威曰。近来刑网稍密。何也。对曰。诚在君上。不由臣下。主好宽则宽。好急则急。律文失入。减三等。失出减五等。今则反是。失入则无辜。失出则获大罪。所以吏各自爱。竞执深文。畏罪之所致耳。太宗然其言。由是失于出入者。各依律文。

十六年七月敕。今后自害之人。据法加罪。仍从赋役。自隋季政乱。征役繁多。人不聊生。又自折生体。称为福手福足。以避征戍。无赖之徒。尚习未除。故立此例。

十八年九月。茂州童子张仲文。忽自称天子。口署其流辈数人为官司。大理以为指斥乘舆。虽会赦犹斩。太常卿摄刑部尚书韦挺奏。仲文所犯。止当妖言。今既会赦。准法免死。上怒挺曰。去十五年。怀州人吴法至浪入先置钩陈。口称天子。大理刑部。皆言指斥乘舆。咸断处斩。今仲文称妖。乃同罪异罚。卿乃作福于下。而归虐于上耶。挺拜谢趋退。自是宪司不敢以闻。数日。刑部尚书张亮复奏。仲文请依前以妖言论。上谓亮曰。韦挺不识刑典。以重为轻。当时怪其所执。不为处断。卿今日复为执奏。不过欲自取删正之名耳。屈法要名。朕所不尚。亮默然就列。上谓之曰。尔无恨色。而我有猜心。夫人君含容。屈在于我。可申君所请。屈我所见。其仲文宜处以妖言。二十一年。刑部奏言。准律。谋反大逆。父子皆坐死。兄弟处流。此则轻而不惩。望请改重法。制遣百寮详议。司议郎敬播议曰。昆弟孔怀。人伦虽重。比于父子。情理已殊。生有异室之文。死有别宗之义。今有高官重爵。本荫惟逮子孙。胙土析珪。余光不及昆季。岂有不沾其荫。辄受其辜。背理违情。恐为太甚。必其反兹春令。踵彼秋荼。创次骨于道德之辰。建深文于刑措之日。臣将不及。物论谓宜。诏从之。

永徽二年七月二十五日。华州刺史萧龄之。前任广州都督。受左智远及冯盎妻等金银奴婢等。诏付群臣议奏。上怒。令于朝廷处尽。御史大夫唐临奏曰。臣闻国家大典。在于刑赏。古先圣王。惟刑是恤。今天下太平。合用尧舜之典。比来有司。多行重法。叙勋必须刻削。论罪务从重科。非是憎恶前人。止欲自为身计。今议龄之之事。有轻有重。重者至流。轻者请除名。以龄之受委大藩。赃罚狼籍。原情取事。死有余辜。然既遣详议。终须近法。臣窃以律有八议。并依周礼旧文。矜其异于众臣。所以特制议法。礼王族刑于僻处。所以议亲。刑不上大夫。所以议贵。明知重其亲贵。议欲缓刑。非为嫉其贤能。谋致深法。今议官必于常法之外。议令入重。正与尧舜相反。不可为万代法。臣既处法官。不敢以闻。诏遂配流岭南。

神龙元年正月。赵冬曦上书。臣闻夫今之律者。昔乃有千余条。近者隋之奸臣。将弄其法。故着律曰。犯罪而律无正条者。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。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。立夫一条。而废其数百条。自是迄今。竟无刊革。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。轻重必由乎爱憎。受罚者不知其然。举事者不知其犯。臣恐贾谊见之。必为之恸哭矣。夫立法者。贵乎下人尽知。则天下不敢犯耳。何必饰其文义。简其科条哉。夫科条省则下人难知。文义深则法吏得便。下人难知。则暗陷机阱矣。安得无犯法之人哉。法吏得便。则比附而用之矣。安得无弄法之臣哉。臣请律令格式。复更刊定其科条。言罪直书其事。无假饰其文。以准加减比附量情。及举轻以明重。不应得为而为之类。皆勿用之。使愚夫愚妇。闻之必悟。则相率而远之矣。亦安肯知而故犯哉。苟有犯。虽贵必坐。则宇宙之内。肃肃然咸服矣。故曰。法明则人信。法一则主尊。书曰。刑期于无刑。诚哉是言。

开元十年十一月。前广州都督裴先下狱。中书令张嘉贞。奏请决杖。兵部尚书张说进曰。臣闻刑不上大夫。以近于君也。故曰。士可杀不可辱。臣今秋巡边。中途闻姜皎朝堂决杖流。皎是三品。亦有微功。不宜决杖廷辱。以卒伍待之。且律有八议。勋贵在焉。令先既不可轻。岂可决罚。上然其言。嘉贞不悦。退而谓说曰何言事之深也。说曰。宰相者。时来即为。岂能长据。若贵臣尽当可杖。但恐吾等行当及之。此言非为先。乃为天下士君子也。

天宝六载正月十三日敕。自今已后。所断绞斩刑者。宜削除此条。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。

干元元年十二月十四日。刑部奏。准名例律法云。狱成。谓赃状露验。及尚书省断讫未奏。疏曰。赃。谓所犯之赃。见获本物。状。谓杀人之类。得状为验。虽在州县。并为狱成。若尚书省断讫未奏。即刑部覆讫未奏。亦为狱成。今法官商量。若款自承伏。已经闻奏。及有敕付法。刑名更无可移者。谓同狱成。臣今与法官审加详议。将为稳便。如天恩允许。仍永为例程。敕旨。依。二年六月十四日。刑部奏。谨按五刑。笞杖徒流死是也。今准敕。除削绞死。唯有四刑。每定罪。须降死刑。不免还计斩绞。敕律互用。法理难明。又应决重杖之人。令式先无分析。京城知是蠹害。决者多死。外州见流岭南。决不至死。决有两种。法开二门。敕旨。斩绞刑宜依格律处分。至宝应元年九月八日。刑部大理奏。准式。制敕处分与一顿杖者。决四十。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。并决六十。无文至死者。为准式处分。又制敕或有令决痛杖一顿者。式文既不载杖数。请准至到与一顿决六十。并不至死。敕旨。依。至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。刑部侍郎班宏奏。其十恶中。恶逆已上四等罪。请准律用刑。其余犯别罪应合处斩刑。自今已后。并请决重杖一顿处死。以代极法。重杖既是死刑。诸司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。敕旨。依。

元和二年十一月。斩李锜并男师回于子城西南隅。初。诏书削锜属籍。宰臣郑絪李吉甫等。议其所坐。亲疏未定。乃召兵部郎中蒋乂问曰。诏罪锜一房。当是大功内耶。乂曰。大功是锜堂兄弟。即淮安王神通之下。锜即淮安王五代孙也。淮安有大功于国。陪陵配飨。事着史册。今若以其裔孙叛逆之罪。而上累淮安。非也。吉甫又问曰。锜亲兄弟当连坐否。乂曰。锜亲昆弟皆是若幽之子。若幽累着功勋。死于王事。即使锜之兄弟从坐。若幽便当籍没者。于典礼亦所未安。宰臣颇以为然。

五年五月敕。李师古尝经任使。待以始终。虽是师道近亲。典章宜有差降。其妻裴氏及女宜娘。并于邓州安置。又敕。李宗奭本于凶狠。自抵诛夷。用戒猖狂。合从孥戮。故其微细。已正刑章。特示含宏。载宽缘坐。其妻韦氏及男女等。先收在掖庭。并宜放出。前数日。上谓宰臣曰。李师古虽自袭祖父。然朝廷待以始终。其妻于师道。即嫂叔也。虽曰逆人亲属。量其轻重。宜降等。又宗奭虽抵严宪。其情比之大逆。亦有不同。其妻士族也。今与其子女。俱在掖庭。于法皆似过深。卿等曾留意否。崔群对曰。圣情仁恻。罪止凶魁。其妻子近属。傥获宽恕。实合宏覆之道。上遂出之。准法。逆人亲属。得原免者。唯止一身。至是。其奴婢资货。悉令还付。

长庆二年四月。刑部员外郎孙革奏。准京兆府申。云阳力人张莅。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。惩理之。莅乘醉拉宪。气息将绝。宪男买得。年十四。将救其父。以莅角抵力人。不敢挥解。遂将木锸。击莅之首。见血。后三日致死者。准律。父为人所殴。子往救。击其人折伤。减比斗三等。至死者。依常律。即买得合当死刑。伏以律令者。用防凶暴。孝行者。以开教化。今买得救父难。是性孝非暴。击张莅。是心切非凶。以髫丱之岁。正父子之亲。若非圣化所加。童子安能及此。王制称五刑之理。必原父子之亲。春秋之义。原心定罪。周书以训。诸罚有权。今买得生被皇风。幼符至孝。哀矜之宥。伏在圣慈。职当谳刑。合申善恶。谨先具事由陈奏。伏冀下中书门下商量敕旨。康买得尚在童年。能知子道。虽杀人当死。而为父可哀。若从沈命之科。恐失原情之义。宜付法司。减死罪一等处分。

宝历三年。京兆府有姑鞭妇致死者。奏请断以偿死。刑部尚书柳公绰议。以尊殴卑。非殴也。且其子在。以妻而戮其母。非教也。遂减死焉。

太和四年十二月。刑部员外郎张讽。大理少卿崔圮等奏议亲议贵事。其一议亲曰。皇帝至太皇太后皇后亲。有内外服同者。皆在议条。伏以亲疏之序。既有等衰。即雨露之恩。皆宜沾洽。此实皇王大猷。自家刑国。亲九族。协万邦之旨也。近者。绛州刺史裴锐。所犯赃罪至深。陛下以太皇太后之亲。下尚书省集议。此乃陛下知刑赏之理重。与众共之。伏请今后。亲有任刺史监临主守。犯赃罪。得蒙减死者。必重其过。直以赃罪为污累。定刑流决外。其后子孙。并不得任理人官。及为监临主守。庶得家知其耻。人革非心。其一议贵曰。谨按礼经。贵谓近于君也。非独高秩厚俸之为贵。今后刺史非在朝文武职事三品官任者。于所部犯赃抵死罪。并不得以刺史品秩议贵。征司议条。免所犯罪。如先任在朝三品。合在议条者。即准议亲条决流外。子孙者未得任理人官及监临主守。如有法官及本官推官。不详官品。妄有引议。请科违敕罪。其功勤宾故等。有犯赃罪同者。并请准亲贵之法。敕。官必任亲贤贵。无宜轻授。罚不及嗣。经训具有明文。若坐子孙。虑伤事理。此一节且仍旧。余依。

六年五月。兴平县民上官兴。因醉杀人而亡。官捕其父囚之。兴自归有司请罪。京兆尹杜悰。御史中丞宇文鼎。以兴自首免父之囚。其孝可奖。请免死。诏两省官参议。皆言杀人者死。古今共守。兴不可免。久不决。上竟以兴免父囚。近于义。依悰等议。免死。决杖八十。配流灵州。

开成三年五月。刑部奏。准今年二月八日赦书。官典犯罪。不在此限者。伏以律载赃名。其数有六。官典有犯。并列科则。其闲有入己者。罪即悬别。今请监临主守将官物私自贷用。并借贷人。及百端欺诈等。不在赦限。如将官物还充公用。文记分明者。并请原免。敕旨。宜依。

会昌元年十二月。都省奏。准开成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奏。准律。窃盗五匹以上。加役流。今自京兆河南尹。逮于牧守。所在为政。宽猛不同。或以百钱以下毙踣。或至数十千不死。轻重既违法律。多以收禁为名。法自专行。人皆异政。然禁严则盗贼屏息。闾里皆安。政缓则攘窃盗行。平人受弊。定其取舍。在峻典刑。自今已后,天下州府窃盗贼。计赃几贯。须处极法。臣等商量。望委中书门下五品以上。尚书省四品以上。御史台五品已上。与京兆尹同议奏闻。仍编入格令。所冀巽懦者政无宽纵。刚戾者刑不至残。各奉朝章。法归画一。其强盗贼。法律已重。不在此限。仍委出使郎官御史。及度支盐铁巡院察访。务令遵守。不得隳违者。伏以窃盗本无死刑。遂使刑法不一。臣等既奉诏旨。敢不尽心。臣请自今已后。入不应窃盗贼赃至绢三疋。即处极法。如未满二疋。即任节级科处。不失罪人。其计赃数。即请准律以所在估绢为定。其两京及军府浩穰之地。或事繁一时。制断有异。则请许量情定罪。务在得中。自然法禁不亏。刑名可守。敕旨。朝廷施令。所贵必行。合于事情。方可经久。自今已后。窃盗计赃至钱一贯以上。处极法。抵犯者便准法处分。不得以收禁为名。其奴婢本主。及亲戚同居行盗。并许减等。任长使酌度轻重处分。如再四抵犯。及有徒党须惩。不在此例。

三年十二月。泽潞刘祯平。欲定其母裴氏罪。令百寮议之。刑部郎中陈商议曰。周礼司寇之职。男子入于罪隶。女子入于舂槁。汉律云。妻子没为奴婢。锺繇曰。自古帝王。罪及妻子。又晋朝议。在室之女。从父母之诛。既适之妇。从夫家之罚。谨按奴婢舂槁。罪罚之类。名则为重。而非罪刑。然事出一时。法由情断。裴氏为恶有素。为奸已成。分衣固其人心。申令安其逆志。臣等参议。宜从重典。从之。

五年正月三日制节文。据律已去任者。公罪流已下勿论。公罪之条。情有轻重。苟涉欺诈。岂得勿论。自后公罪有情状难恕。并不在勿论之限。

大中四年正月敕。攘窃之兴。起于不足。近日刑法颇峻。窃盗益烦。赃至一千。便处极法。轻人性命。重彼货财。既多杀伤。且乖教化。况非旧制。须议更改。其会昌元年二月二十六日敕。宜令所司。重详定条流。

四年四月。请依建中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。每有盗贼赃满绢三疋已上决杀。如赃数不充。量情科处。

五年十月敕。今后有官典犯赃。及诸色取受。但是全未发觉已前。能经陈首。即准律文与减等。如知事发。已有萌兆。虽未被追捕勘问。亦不许陈首之限。

干符四年正月五日敕。法律有去任勿论之条。颇为侥幸。今后应删。吏所犯诸罪。五年之后。去任勿论。五年内。同见任官例追收。据事定刑。

唐会要卷四十

  君上慎恤

武德二年二月。武功人严甘罗行劫。为吏所拘。高祖谓曰。汝何为作贼。甘罗言。饥寒交切。所以为盗。高祖曰。吾为汝君。使汝穷乏。吾罪也。因命舍之。

贞观二年十月三日。殿中监卢宽。持私药入尚食厨。所司议当重刑。上曰。秖是错误。遂赦之。

三年三月五日。大理少卿胡演。进每月囚帐。上览焉。问曰。其闲罪。亦有情或可矜。何容皆以律断。对曰。原情宥过。非臣下所敢。上谓侍臣。古人曰。鬻棺之家。欲岁之疫。非恶于人。而利于棺。故今之法司。覆理一狱。必求深刻。欲成其考。今作何法。得使平允。王珪奏曰。但选良善平恕人。断狱允当者。赏之。即奸伪自息。上曰。古者断狱。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。今三公九卿。即其职也。自今天下大辟罪。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。及尚书议之。至三月十七日。大理引囚过次。到岐州刺史郑善果。上谓胡演曰。郑善果等官位不卑。纵令犯罪。不可与诸囚同列。自今三品已上犯罪。不须将身过朝堂听进止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。决罪人不得鞭背。初。太宗以暇日阅明堂孔穴图。见五脏之系。咸附于背。乃叹曰。夫棰。五刑之最轻者也。岂容以最轻之刑。而或致之死。古帝王不悟。不亦悲夫。即日遂下此诏。

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。死刑虽令即决。仍三覆奏。在京五覆奏。以决前一日三覆奏。决日三覆奏。惟犯恶逆者。一覆奏。着于令。初。河内人李好德。风疾瞀乱。有妖妄之言。诏大理丞张蕴古按其事。蕴古奏。好德颠病有征。法不当坐。治书侍御史权万纪。劾蕴古贯属相州。好德兄厚德为其刺史。情在阿纵。遂斩于东市。既而悔之。遂有此诏。至上元元年闰四月十九日赦文。自今已后。其犯极刑。宜令本司。依旧三覆。

其年十一月九日敕。前敕在京决死囚日。进蔬食。自今已后。决外州囚第三日。亦进蔬食。因谓三品已上曰。今曹司未能奉法。在下仍多犯罪。数行刑戮。使朕数食空饭。公等岂不为媿。宜各存心。以尽匡救。

六年十二月十日。亲录囚徒。放死罪三百九十人。归于家。令明年秋来就刑。其后应期毕至。诏悉原之。

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诏。三品已上。犯公罪流。私罪徒。送问皆不追身。

总章二年五月十一日。上以常法外。先决杖一百。各致殒毙。乃下诏曰。别令于律外决杖一百者。前后总五十九条。决杖既多。或至于死。其五十九条内。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。今后量留一十二条。自余四十七条。并宜停。开元十二年四月敕。比来犯盗。先决一百。虽非死刑。大半殒毙。言念于此。良用恻然。今后抵罪人。合杖敕杖。并从宽。决杖六十。一房家口。移隶碛西。其岭南人移隶安南。江淮人移隶广府。剑南人移隶姚嶲州。其碛西姚嶲安南人。各依例程。

天宝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敕。官吏准律应枉法赃十五匹合绞者。自今已后。特宜加至二十四。仍即编诸律。着为不刊。

四年八月十二日敕。刑之所设。将以闲邪。法不在严。贵于知禁。今后应犯徒罪者。并量事宜。配于诸军效力。

贞元八年十一月敕。比来所司断罪。拘守科条。或至死刑。犹先决杖。处之极法。更此伤残。恻隐之怀。实所不忍。自今已后。罪之死者先决杖宜停。

十三年四月敕。农事方兴。时雨犹少。言念囚系。虑有滞冤。京城百司及畿内。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。合处极法。宜从宽典。各决四十。配流诸州。其余禁系者。委御史台与诸司计会。敕到后五日内。疏理讫闻奏。

元和四年二月敕。自今已后。在京诸司。应决死囚。不承正敕。并不得行决。如事迹凶险。须速决遣。并有特敕处分者。亦宜令一度覆奏。时。右街功德使吐突承瓘牒京兆府。称奉敕令杖死杀人僧惠寂。府司都不覆奏。故有是诏。八年九月诏书。减死戍边。前代美政。量其远近。宜有便宜。自今已后。两京及关内。河南。河东。河北。淮南。山南东西两道。州府犯罪系囚。除大逆及手杀人外。其余应入死罪。并免死配流天德五城诸镇。有妻儿者。亦任自随。又缘顷年已来。所有配隶。或非重辟。便至远迁。有司上陈。又烦年限。今后如有轻犯。更不得配流五城。

开成四年五月敕。京城百司。及府县禁囚。动经岁月。推鞫未毕。其有绝小事者。经数个月不速穷诘。延至暑时。盖由官吏因循。致兹留狱。炎蒸在候。冤滞难堪。宜付御史台。委裴元裕选强明御史三两人。各本司分阅文按。据理疏决闻奏。如官吏稽慢。亦具名衔闻奏。

其年十月敕。自今已后。将敕决死囚。不令覆奏者。有司亦须准故事覆奏。

太和二年二月。刑部奏。伏准今年正月三日制。刑狱之内。官吏用情。推断不平。因成冤滥者。无问有赃无赃。并不在原免之限。又准律文。出入人罪。合当坐者。不言有赃无赃。今请准律科本罪。不得原免。敕旨。依。

三年三月敕。京畿之内。万类聚居。触刑章者。多于天下。加以百役牵应。由斯致咎。若一一不恕。则杀戮滋多。应京畿内见禁囚犯。死者降一等。从流当徙者。以远近节级递减一等处分。

四年四月敕。法寺用法。或持巧诈。分律两端。遂成其罪。既奸吏得计。则黎庶何安。今后宜令每书罪定刑。但直指其事。不得舞文。妄有援引。仍须颁示天下长吏。严加觉察。不得辄用奸吏。如有此色。当即停解。

八年四月敕。朕比属暇日。周览国史。伏睹太宗因阅明堂孔穴图。见五脏之系。咸附于背。乃制决罪人不得鞭背。且人之有生。系于脏腑。针灸失所。尚致夭伤。鞭扑苟施。能无枉横。况五刑之内。笞最为轻。岂可以至轻之刑。而或致之死。朕恭承丕业。思奉贻谋。言念于兹。载怀恻隐。其天下州府。应犯轻罪人。除罪状巨蠹。法所难原者。其它过误罪愆。及寻常公事违犯。并宜准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处分。不得鞭背。今年以后。每立夏至秋已前。犯罪人就州府常条之中。亦宜量与矜减。仍速为疏理。不得久令禁系。仍并委御史台切加纠察。永为例程。

咸通十四年五月敕。慎恤刑狱。大易格言语曰。如得其情。则哀矜而勿喜。而狱吏苛刻。务在舞文。守臣因循。罕闻亲事。以此械系之辈。溢于狴牢。逮捕之徒。繁于简牍。实伤和气。用致沴氛。况时属歊蒸。化先茂育。宜覃赦宥。以顺生成。其诸州府罪人。并委本道十日内速理。或信任人吏。生情系留。观察使判官。州府本曹官。必加惩谴。

光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敕。近日用刑。皆隳旧例。多黩斧锧。鲜行鞭笞。今后应天下州县科断罪人。切须明于格律。不得以军法戮人。

  臣下守法

武德四年。王世充窦建德平。大赦天下。既而责其党与。并令迁配。治书侍御史孙伏伽上表谏曰。今月十三日。发云雨之制。既云常赦不免。皆赦除之。非直赦其有罪。亦是与天下以更新。因何世充建德部下。赦后又欲迁之。此是陛下自违本心。欲遣下人。若何取法。如臣愚见。经赦合免责罚。诸欲迁配者。请并放之。则天下幸甚。

贞观元年。太宗务正奸吏。乃遣人以财物试之。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。上怒。将杀之。民部尚书裴矩谏曰。此人受赂。诚合重诛。但陛下以物试之。即行极法。所谓陷人于罪。恐非道德齐礼之义。上纳其言。谓百寮曰。矩能廷折。不肯面从。每事如此。天下何忧不理。其年。温州司户参军柳雄。于隋资妄加阶级。人有言之者。上令其自首。若不首。与尔死罪。固言是真。竟不肯首。大理推得其伪。将处雄死罪。少卿戴冑奏据法止合徒。上曰。我已与其断。当与死罪。冑曰。陛下既不即杀。付臣法司。罪不至死。不可酷滥。上作色遣杀。冑言之不已。至四五。然后赦之。仍谓之曰。曹司但能为我如此守法。岂畏滥有诛夷也。

七年。贝州鄃县令裴仁轨。私役门夫。上欲斩之。殿中侍御史李干佑奏曰。法令者。陛下制之于上。率土遵之于下。与天下共之。非陛下独有也。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。便乖画一之理。臣忝宪司。不敢奉制。

十四年。尚书左丞韦悰。勾司农木橦七十价。百姓者四十价。奏其干没。上责有司。召大理卿孙伏伽。亟书司农罪。伏伽曰。司农无罪。上惊问之。伏伽曰。只为官木橦贵。所以百姓者贱。向使官木橦贱。百姓无由贱矣。但见司农不识大体。不知其过也。上乃悟。顾谓韦悰曰。卿识用不逮伏伽远矣。遂罢司农罪焉。

永徽元年正月。有洛阳人李宏泰。诬告太尉长孙无忌谋反。上令不待时而斩之。侍中于志宁上疏谏曰。陛下情笃功臣。恩隆右戚。以无忌横遭诬告。事并是虚。故戮告人。以明赏罚。窃据左传声子曰。赏以春夏。刑以秋冬。顺天时也。又按礼记月令曰。孟春之月。无杀昆虫。省囹圄。去桎梏。无肆掠。止狱讼。又汉书董仲舒曰。王者欲有所为。宜求其端于天。天道之大者。在于阴阳。阳为德。阴为刑。刑主杀。而德主生。阳常居大夏。而以生育长养为事。阴常居大冬。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。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。伏惟陛下暂回圣虑。察古之言。傥蒙垂纳。则生灵幸甚。疏奏。从之。

上元三年九月七日。左威大将军权善才。右监门中郎将范怀义。并为斫昭陵柏木。大理奏。以官减死。并除名。上特令杀之。大理丞狄仁杰执奏。称不当死。上引入。谓曰。善才斫陵上柏。是我不孝。必须杀之。仁杰又执奏。上作色令出。仁杰进曰。臣闻逆龙鳞。忤人主。自古为难。臣愚以为不然。居桀纣时则难。居尧舜时则易。臣今幸逢尧舜。不惧比干之诛。昔汉文时。有盗高庙玉环。张释之廷诤。罪止弃市。魏文将徒其人。辛毗引裾而谏。亦见纳用。且明主可以理夺。忠臣不可以威惧。今陛下不纳臣言。臣恐瞑目之后。羞见释之。辛毗于地下也。陛下作法。县之于象魏。徒罪死罪。具有等差。岂有犯罪极轻。即令赐死。法既无常。则万姓何以措手足。陛下必欲变法。请从今日为始。古人云。假使盗长陵一坏土。陛下何以加之。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。杀二军将。千载之后。谓陛下为何如主。此臣所以不敢奉诏。杀善才。陷陛下于不道。上意乃解。谓仁杰曰。既能为善才正我。岂不能为我正天下也。

神龙元年正月。韦月将上变。告武三思谋逆。中宗大怒。命斩之。大理卿尹思贞。以发生之月。执奏以为不可行刑。竟决杖流岭南。三思令所由司以非法害之。思贞又固争之。三年。节愍之诛。武三思事变之后。其诖误守门者。并配流未行。有韦氏党。密奏请尽诛之。上令鞫断。大理卿郑惟忠奏曰。今大狱始决。人心未宁。若更改推。必递相惊恐。则反侧之子。无由自安。遂依旧断。

开元二年八月。监察御史蒋挺有犯。敕朝堂杖之。黄门侍郎张廷珪执奏曰。御史。宪司清望。耳目之官。有犯当杀即杀。当流即流。不可决杖。可杀而不可辱也。

十年八月。冀州武强县令裴景仙。犯乞取赃积五千匹。事发。上大怒。令集众杀之。大理卿李朝隐奏曰。景仙缘是乞赃。罪不至死。又景仙曾祖。故司空寂。往属缔构。首参元勋。载初年中。家陷非罪。凡其兄弟。皆被诛夷。唯景仙独存。今见承嫡。据赃未当死坐。准犯犹入议条。十世宥贤。功实宜录。一门绝祀。情或可哀。愿宽暴市之刑。俾就投荒之役。则旧勋不弃。平典斯允。手诏不许。朝隐又奏曰。有断自天。处之极法。生杀之柄。人主合专。轻重有条。臣下当守。枉法者。枉理而取。十五匹便抵死刑。乞取者。因乞为赃。数千匹止当流坐。若今乞取得罪。便处斩刑。后有枉法当科。欲加何辟。所以为国惜法。期守律文。非取以法随人。曲矜仙命。射兔魏苑。惊马汉桥。初震皇赫。竟从廷议。岂威不能制。而法贵有常。又景仙曾祖寂。定为元勋。恩倍常数。若寂勋都弃。仙罪特加。则叔向之贤。何足称者。若敖之鬼。不其馁而。舍罪念功。乞垂天听。遂决杖一百。配流。

元和三年三月。御史中丞卢坦奏。前山南西道节度使柳晟。授任方隅。所寄尤重。至于赦令。理合遵行。一时归朝。固违明旨。复修贡赋。有紊典章。伏请付法。又奏前浙东观察使阎济美。到城亦有进献。当时勘者。称离越州后。方见赦文。道路已遥。付纳无处。既经恩赦。须为商量。将诫来者之心。必举赎刑之典。已书罚讫。伏准今年正月制。自今已后。诸道长吏。有离任赴阙廷者。并不得取本道财物。妄称进奉。苟有违越。必举宪章。柳晟等既违新令。不敢不奏。上曰。山南所进。与柳晟并不相关。先释放讫。阎济美。制书颁下之时。寻离本道。身已在近。物须有归。以此奏请进纳。非赦文所革之意。其罚亦宜释放。坦既奏晟济美二人皆当罪。上召坦等褒慰久之曰。晟等所献。皆是家财。朕已许原。不可失信。坦奏曰。赦令。陛下之大信也。天下皆知之。今二臣违令。是不畏法。陛下奈何受小利。而失大信乎。上曰。朕已受之如何。坦曰。归之有司。不入内藏。使四方知之。以昭圣德。上嘉纳之。

六年九月。富平县人梁悦。为父报雠杀人。自投县请罪。敕。复雠杀人。固有彝典。以其申冤请罪。视死如归。自诣公门。发于天性。志在殉节。本无求生。宁失不经。特减死宜。决一百。配流循州。于是史官职方员外郎韩愈。献复雠议曰。伏奉今月五日敕。复雠据礼经。则义不同天。征法令。则杀人者死。礼法二事。皆王教大端。有此异同。固宜辨论。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。伏以子复父雠。见于春秋。见于礼记。见于周官。见于诸子史。不可胜数。未有非而罪之者也。最宜详于律。而律无其条。非阙文也。盖以为不许复雠。则伤孝子之心。而乖先王之训。许复雠。则人将倚法专杀。无以禁止其端矣。夫律虽本于圣人。然执而行之者。有司也。经之所明者。制有司者也。丁宁其义于经。而深没其文于律者。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。而经术之士。得引经而议也。周官曰。凡杀人而义者。令勿雠。雠之则死。义。宜也。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。子得复雠也。如百姓相雠者也。公羊传曰。父不受诛。子复雠可也。不受诛者。罪不当诛也。诛者。上施于下之辞。非百姓之相杀者也。又周官曰。凡报雠者。书于士。杀之无罪。言将复雠。必先言于官。则无罪也。今陛下垂意典章。思立定制。惜有司之守。怜孝子之心。示不自专。访议群下。臣愚以为复雠之名虽同。而其事各异。或百姓相雠。如周官所称。可议于今者。或为官吏所诛。如公羊所称。不可行于今者。又周礼所称。将复雠先告于士。则无罪者。若孤稚羸弱。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。恐不能自言于官。未可以为断于今也。然则杀之与赦。不可一例。宜定其制曰。凡有复父雠者。事发。具其事申尚书省集议奏闻。酌其宜而处之。则经律无失其指矣。

八年二月。僧鉴虚付京兆府。决重杖一顿处死。仍籍其财产。鉴虚在贞元中。以讲说丐敛。用货利交权贵。恣为奸滥。事发。中外掌权者。欲便保捄之。有诏。初命释其罪。时御史中丞薛存诚不受诏。翌日。又宣旨。吾要此僧。面诘其事。非赦之也。存诚又奏曰。鉴虚。陛下欲召之。请先贬臣。然后取。上嘉其有守。遂令杖杀之。

开成二年八月。上御紫宸殿。召御史中丞狄兼。问李伯展狱如何。兼奏曰。不知陛下疑何事。李伯展。卢行简。及和州知场官卢元度。已结奏讫。并合处极法。臣是法官。只知有法。陛下若欲原宥。特降恩旨即得。上嘉叹之曰。从前法不一。是向前大臣不守。

  定赃估

开元十六年五月三日。御史中丞李林甫奏。天下定赃估。互有高下。如山南绢贱。河南绢贵。贱处计赃。不至三百。即入死刑。贵处至七百已上。方至死刑。即轻重不侔。刑典安寄。请天下定赃估。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价为限。敕依。其应征赃入公私。依例程。至上元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敕。先准格例。每例五百五十价。估当绢一匹。自今已后。应定赃数。宜约当时绢估。并准实钱。庶协从宽。俾在不易。刑部尚书卢正己奏。

天宝六年四月八日敕节文。其赎铜如情愿纳钱。每觔一百二十文。若负欠官物。应征正赃。及赎物无财。以备官役折庸。其物虽多。止限三年。一人一日折绢四尺。若会恩旨。其物合免者。停役。

上元二年正月敕。名例律。评赃者。皆据犯处当时物价。及上绢估评功庸者。计一人一日。为绢三尺。牛马驴骡车亦同。其船及碾硙邸店之类。各依当时赁直。庸虽多不得过其本价。自今已后。应定赃数。宜约当时绢估。并准实钱。

元和三年正月敕。今后应坐赃。及他罪当赎者。诸道委观察判官一人。专勾当。及时申报。如蔽匿不申者。节级科贬加罪。不系奏官长。量情处置者。其赃但准前申送御史台。充本色给用。仍差御史一人。专知赃赎。不得以赃罚为名。如罪名未正。妄罚其财。亦委观察判官勾当。差定后先。具名闻奏。

太和九年十月。大理丞周太元奏。准制条云。杂物依上估绢结赃。所犯若干匹。并无估定计折字者。伏以监利物与两税物。好恶有殊。一例科决。虑忧有屈。今请盗换两税绸绫绢等物。请依元盗换匹数结罪科断。更不估定。如盗换监利物。杂麻布焦葛匹段丝绵纸。及诸色进贡物。不是两税匹段等。请准法式估定数。依上绢结赃科断。敕旨。依奏。

大中六年闰七月敕。应犯赃人。其平赃定估等。议取所犯处及所犯月上绢之价。假有蒲州盗盐。嶲州事发。盐已费使。依令悬平。即蒲州中估之盐。准蒲州上绢之价。于嶲州决断之类。纵有卖价贵贱。所估不同。亦依估为定。其年十月。中书门下奏。其犯赃人平赃定估等。其外州府比者。虽准律文。取当处上估绢定赃平估。或有不出土绢处。纵有出处。亦虑结狱之时。须为勘估。因其贵贱。便生异端。兼以州府绢价。除果阆州外。无贵于宋亳州。上估绢者。则外州府不计有土绢及无土绢处。并请一例。取宋亳州上绢估。每匹九百文结计。如所取得绢已费使。及不记得当时州土色目。即请取犯处市肆见货当处中估绢价平之。如不出绢处。亦请以当处见货杂州中估绢价平之。庶推劾有准。断覆无疑。从之。

  论赦宥

贞观二年七月。上谓侍臣曰。凡赦。唯及不轨之辈。古语云。小人之幸。君子不幸。一岁再赦。善人喑哑。凡养稂莠者伤禾稼。惠奸宄者贼良人。昔文王作罚。刑兹无赦。夫小仁者。大仁之贼。故我有天下已来。不甚放赦。今四海安宁。礼义兴行。数赦则愚人常冀侥幸。唯欲犯法。不能改过。当须慎赦。

证圣元年。获嘉县主簿刘知几上表曰。臣闻小不忍。乱大谋。小仁者。大仁之贼。窃以赦之为用。复何益于国哉。若乃皇业权舆。天地初辟。嗣君即位。黎元更始。则时藉非常之庆。申以再造之恩。必求之政术。犹为未允。况乃时非变革。代属清平。而辄降彼谬恩。原兹罪罚者乎。是以历观敻古。两汉旧事。匡衡儒学之俊才。吴汉弼谐之良辅。至于谠言规主。惟愿勿赦。刘先主亦尝谓诸葛亮曰。我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闲。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。曾不语赦也。若刘景升季玉父子。岁岁赦宥。何益于理。及后主嗣业。蜀赦渐多。故孟光于众中责费祎曰。夫赦者。偏枯之物。非明世所宜有也。今主上仁贤。百寮称职。有何旦夕之急。而数惠奸宄之徒。上违天时。下违人理。岂具瞻之美。所望于明德哉。自是蜀政凌迟。浸以雕弊。自皇家受命。赦宥之泽。可谓多矣。近则一年再降。远则每岁无遗。至若违法悖礼之徒。无赖不仁之辈。编户则敓攘为业。当官则赃贿是求。莫不公然故犯。了无疑惮。设使身婴桎梏。迹窘狴牢。而元日之朝。指期天泽。重阳之节。伫降皇恩。如其忖度。咸果释免。且下愚不移。习性难改。虽频烦肆眚。每放自新。而见利忘义。终焉不易。用使俗多顽悖。时罕廉隅。为善者不沐恩光。作恶者独承侥幸。若乃方正直言之士。守善嫉恶之夫。每欲览辔埋轮。效鹰鹯而报国。褰帷露冕。去蝥贼以安人。而遇赦无以效其功。阅恩无所施其巧。古语云。小人之幸。君子不幸。其斯之谓也。伏望远览匡吴陈郑之说。近寻刘葛费孟之谈。而今而后。颇节于赦。

开成元年五月。上御紫宸殿。问宰臣曰。为政之道。自古所难。宰臣李石曰。但朝廷法令行则易。上曰。凡犯罪过人。不得赦宥。

唐会要

唐会要卷四十一

  断屠钓

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。自今以后。每年正月九日。及每月十斋日。并不得行刑。所在公私。宜断屠钓。

如意元年五月。禁天下屠杀。

圣历三年。断屠杀。凤阁舍人崔融议曰。春生秋杀。天之常道。冬狩夏苗。国之大事。豺祭兽。獭祭鱼。自然之理也。一干豆。二宾客。不易之义也。上自天子。下至庶人。莫不挥其鸾刀。烹之鹤鼎。所以充庖厨。故能幽明感通。人祇辑穆。百王千帝。殊途同归。今若禁屠宰。断弋猎。三驱莫行。一切不许。便恐违圣人之达训。紊明主之善经。一不可也。且如江南诸州。乃以鱼为命。河西诸国。以肉为斋。一朝禁止。倍生劳弊。富者未革。贫者难堪。二不可也。又如贫贱之流。刲割为事。家业傥失。性命不全。虽复日戮一人。终虑未能总绝。但益恐吓。唯长奸欺。外有断屠之名。内诚鼓刀者众。势利依倚。请托纷纭。三不可也。虽好生恶杀。是君子之用心。而考古会今。非国家之大体。但使顺月令。奉天经。造次合礼仪。从容中刑典。自然人得其性。物遂其生。何必改革。方为尽善。

景龙元年。遣使江淮。分道赎生。以所在官物充直。中书舍人李乂上疏曰。江南水乡。采捕为业。鱼鳖之利。黎元所资。虽云雨之私。有沾于末类。而生成之惠。未洽于平人。何则。江湖之饶。生育无限。府库之用。支供易殚。费之若少。则所济何成。用之傥多。则常支有阙。与其拯物。岂若忧民。且生鬻之徒。惟利是视。钱刀日至。网罟年滋。施之一朝。营之百倍。未若回救赎之钱物。减贫无之徭赋。治国爱人。其福胜彼。

景龙二年九月八日敕。鸟雀昆虫之属。不得擒捕。以求赎生。犯者先决三十。宜令金吾及县市司严加禁断。

先天元年十二月敕。禁人屠杀鸡犬。

二年六月敕。杀牛马骡等。犯者科罪。不得官当荫赎。公私贱隶犯者。先决杖六十。然后科罪。

开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。诸州有广造沪取鱼。并宜禁断。

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。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。起十三日至十五日。并宜禁断宰杀渔猎。

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。两京五百里内。宜禁捕猎。如犯者。王公以下录奏。余委所司。量罪决责。

天宝五载七月二十三日。河南道采访使张倚奏。诸州府今后应缘春秋二时私社。望请不得宰杀。如犯者请科违敕罪。从之。

六载正月二十九日诏。今属阳和布气。蠢物怀生。在于含养。必期遂性。其荥阳仆射陂。陈留篷池。自今以后。特宜禁断采捕。仍改仆射陂为广仁陂。篷池为福源池。

七载五月十三日敕文。自今以后。天下每月十斋日。不得辄有宰杀。

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。三长斋月。并十斋日。并宜断屠钓。永为例程。

干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敕。每月十斋日。及忌日。并不得采捕屠宰。仍永为式。

建中元年五月敕。自今以后。每年五月。宜令天下州县。禁断采捕弋猎。仍令所在断屠宰。永为例程。并委州府长吏。严加捉搦。其应合供陵庙。并依例程。

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敕。每年中和节。及九月九日。自今以后。逼节放三日开屠。

开成二年八月敕。庆成节。宜令内外司及天下州府。但以素食。不用屠杀。永为例程。

会昌四年四月。中书门下奏。正月五月九月断屠。伏以斋月断屠。出于释氏。缘国初风俗。犹近梁陈。卿相大臣。颇遵此教。又弛禁不一。只断屠羊。宰杀驴牛。其数不少。鼓刀者坐获厚利。纠察者皆受贿财。比来人情。共知此弊。臣等商量。正月一岁之首。万物生育之初。请起元日断三日。每遇列圣忌日。断一日。国家崇元祖之道。竭严奉之诚。既以广阐其风。即须参用其教。仍望准开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。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。各断屠三日。余望并停。缘断屠日数既少。法令所宜画一。望委御史台别条流闻奏。从之。

大中二年二月制。爰念农耕。是资牛力。绝其屠宰。须峻科条。天下诸州屠牛。访闻近日。都不遵守。自今以后。切宜禁断。委所在州府长官。并录事参军等。严加捉搦。如有牛主自杀牛。并盗窃杀者。宜准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。先决六十。然后准法科罪。其本界官吏不钤辖。即委所在长吏。节级重加科责。庶令止绝。

五年正月敕。畿甸及天下州。应屠宰牛犊。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后。三年内不得屠宰。仍切加禁断。如郊庙飨祀。合用牛犊者。即以诸畜代之。其年五月敕。寿昌节。天下不得屠杀。

咸通十一年六月赦文。其京城久旱。未降雨间。宜权断屠宰。

天佑元年九月敕。干和节。文武百寮。诸道进奏官。准故事于寺观设斋。不得宰杀。许设酒果脯醢。

  左降官及流人

贞观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。流罪三等。不限以里数。量配边要之州。十五年四月敕。犯反逆免死配流人。六岁之后。仍不听仕。

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。犯罪之色。授以文武远官。年考未满。方便解退者。宜令依旧重任。续前考满。

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。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。仍容三五日装束。至任日。不得别摄余州县官。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。

开元七年三月十六日敕。左降人考未满间。重有犯。应解免及放归田里者。并申奏。更据状轻重量贬。若是五流及余犯。自依常法。

十年六月十二日敕。自今以后。准格及敕。应合决杖人。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。决讫。许一月内将息。然后发遣。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。临时发遣。

天宝五载七月六日敕。应流贬之人。皆负谴罪。如闻在路多作逗遛。郡县阿容。许其停滞。自今以后。左降官量情状稍重者。日驰十驿以上赴任。流人押领。纲典画时。递相分付。如更因循。所由官当别有处分。

十三载二月九日赦文。左降官承前遭忧。皆不得离任。孝行之道。所未宏通。情礼之间。深可哀恤。如有此类。并宜放还。仍申省计至服满日。准法处分。自今以后。编入例程。

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。其左降官。非反逆缘坐。及犯恶逆名教。枉法强盗赃。如有亲年八十以上。及患在床枕。不堪扶持。更无兄弟者。许停官终养。其流移人亦准此。

建中三年正月敕。诸流贬人。及左降官。身死。并许亲属收之。本贯殡葬。其造蛊毒移乡人。不在此限。

其年四月。御史台奏。天下断狱。一切请待谳报。以正刑名。唯除杀人当罪。自徒以上结竟者。并徙置边州。京兆尹严郢驳奏曰。臣伏以徙置边州者。流之异名。流罪者。有三等。一例移配。或恐未当。其死罪除杀人之外。有十恶重罪。造伪刻印。并主典伪用印。及强盗光火等。若一切免罪徙边。于法太轻。不足惩戒。其徒罪条目至多。或斗殴争竞。小有伤损。或夫妻离异。不犯义绝。或养男别姓。或立嫡违式。或私行度关。或相冒合户。如此之类。不可悉数。今一切徙边。与十恶造伪同等。即轻重悬殊。又准刑部格。京城殷杂。愆犯百端。触网陷刑。徒罪偏广。若皆送覆。系滞实多。其徒以下罪。非除免官当及敕杖者。宜准外州县例。量事处分。今若天下徒罪。悉申所司。皆待谳报。法司断结。准式有程。州县禁囚。动盈千百。计每月徒配。必不啻五六千人。此则百姓动摇。刑章紊挠。又边州及近边。犯死罪及徒流者。复何以处。伏请下删定使详覆。然后施行。从之。

贞元三年七月诏。停省天下州府官员。其左降官仍旧。

十一年五月。左降官于邵。刘。并量移授官。故事。量移六品以下官。皆吏部旨授。至是特制授之。

元和六年闰十二月。庐州奏。量移官司户参军员外置同正员颜。母在扬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。今请奔丧者。准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。自今以后。流人左降官。称遭忧奔丧者。宜令所司。先奏听进止。

八年正月。刑部侍郎王播奏。天德军五城。及诸边城配流人。臣等窃见诸处配流人。每逢恩赦。悉得放还。唯前件流人。皆被本道重奏。称要防边。遂令没身。终无归日。臣又见比年边城犯流者。多是胥徒小吏。或是斗打轻刑。据罪可原。在边无益。伏请自今以后。流人及先流人等。准格例。满六年后。并许放还。冀抵法者足以悛惩。满岁者绝其愁怨。从之。

十二年四月敕。应左降官流人。不得补职。及留连宴会。如擅离州县。具名闻奏。

其年七月敕。自今以后。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。并从到任后。经五考满。许量移。今日以前左降官等。及量移未复资官。亦宜准此处分。考满后。委本任处州府具元贬事例。及到州县月日。申刑部勘责。俾吏部量资望位量移官。仍每季具名闻奏。并申中书门下。其曾任刺史、都督、郎官、御史、并五品以上。及常参官。刑部检勘其所犯事由闻奏。中书门下商量处分。其月。敕。左降官等。考满量移。先有敕令。因循日久。都不举行。遂使幽遐之中。恩泽不及。自今以后。左降官及量移未复资官。亦宜准此处分。如是本犯十恶五逆。反指斥乘舆。妖言不顺。假托休咎。反逆缘累。及赃贿数多。情状稍重者。宜具事由奏闻。其曾任刺史。都督。郎官。御史。五品以上常参官。刑部检勘。具元犯事由闻奏。并申中书门下。商量处分。未满五考以前。遇恩赦者。准当时节文处分。其复资度数。准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敕。

其年九月。刑部奏。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。诸道左降官等。经五考满日。许量移者。其贬降日授正员官。或无责辞。亦是责授。并请至五考满。然后许本任处申阙。并余左降官。缘任处州府。多是遐远。至考满日。其有申牒稽迟。致留滞者。其刺史。本判官。录事参军等。请与下考。如考满后。虽已申牒。未经量移间。其禄料并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。依旧支给。其本犯十恶等罪。已有正名。仍请依旧。从之。

其年十月敕。自今以后。流人不得因事差使离本处。

十四年十一月。吏部奏。今请应责授官。前制已改转者。各敕依今任考数。停替日便放。东西合选时。任自参选。不要反更有检辖。庶使人无凝滞。事有指归。敕旨。依奏。

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。应亡官失爵。及放还流人。如先有庄田。不经没官。被人侵射作主。如本主及子孙已归。并委州府却还。务令安业。

四年四月。刑部奏。准其年三月三日起。请准制。以流贬量移。轻重相悬。贬则降秩而已。流为摈死之刑。部寺论理。条件闻奏。今谨详赦文。流为减死。贬乃降资。量移者却限年数。流放者便议归还。准今年三月赦文。放还人其中有犯赃死。及诸色免死配流者。如去上都五千里外。量移校近处。如去上都五千里以下者。则约一千里内。与量移近处。如经一度两度移。六年未满者。更与量移。亦以一千里为限。如经三度两度量移。如本罪不是减死者。请准制放还。如左降官未复资。遇恩满五考者。请准元和十二年九月敕。与量移。又准今年正月德音。诸色流人。与减一年。除赃限外。满五年即放还收叙。其配流在德音以后者。不在减限。又天德五城流人。准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。以十年为限。又限准三月十二日敕。纵遭恩赦。不在放归限。今请待十年满。即放归。仍任取配流日计年数。不在援引德音减年之限。制可之。

开成元年二月敕。贬责降资授正员官员。及曾经误累停免。未经引用者。并与进改。左降官有事情可恕。才用足称者。中书门下量才处分。

四年五月敕。诸州府有责授六品以下正员官。起今以后。宜委吏部许终四考满。与替。仍先具事由。申中书门下取指检。不得同寻常员阙使用。

其年十月五日敕节文。今后流人。宜准名例律。及狱官令。有身名者。六年以后听赦。无官爵者。六年满日放归。

会昌六年五月赦书节文。应徒流人。在天德振武者。官中量借粮种。俾令耕田。以为生业。

大中三年六月敕。先经流贬罪人。殁于贬所。有情非恶逆。任经刑部陈牒许归葬。绝远之处。仍量事给棺槥。

四年正月敕。徒流人比在天德者。以十年为限。既遇鸿恩。例减三年。但使循环添换。边不阙人。次第放归。人无怨苦。其秦原威武诸州诸关。先准格。徒流人亦量与立限。止于七年。如要住者亦听。

其年十一月敕。收复成维扶等三州。建立已定。条令制置一切合同。其已配到流人。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人例。七年放还。

其年五月。御史台奏。起请赦书节文。流人该恩例须磨勘文书。虽曰放还。尚为拘绊。其人经三度量移者。赦书后。委所在长吏。子细检勘。无可疑者。便任东西。讫具名闻奏。臣今条流。其流人每每量移之时。请委刑部具先流甚处。相承牒。准赦文。当日放东西讫。具名闻奏。其流人未有处分者。请委刑部。准此磨勘。牒报本道。并其事由报台。庶免留滞。五年十一月。中书门下奏。今后有配长流。及本罪合死。遇恩得减等者。并勒将妻同去。有儿女情愿者。亦听。如流人所在身死。其妻等并许东西。州县不在句留。情愿住者亦听。

干符二年九月十六日敕。应残疾笃废。犯徒流罪。或是连累。即许征赎。如身犯罪。不在免限。其年十五以下者。准律文处分。

五年五月二十六日。刑部侍郎李景庄奏。配州府流人。流刑三等。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。每五百里为一等。准律。诸犯流应配者。二流俱役一年。称加役。流三千里。役三年。役满及会赦免役者。即于配所。从户口例。今后望请诸流人应配者。依所配里数。无要重城镇之处。仍逐罪配之。准得就近。敕旨。从之。

  酷吏

载初元年九月。来俊臣主制大狱。每鞫囚。不问轻重。多以醋灌鼻。禁地牢中。或盛之于瓮。围炙以火。绝其糇粮。至有抽衣絮以噉之者。又令寝处粪秽。备诸苦毒。但入新开狱者。自非身死。终不得出。每有制书赦宥囚徒。俊臣必先遣狱吏尽杀之。然后宣示。公卿入朝。默遭收捕。故每出必与家人诀曰。不知重见否。其月。于都城丽景门内。别置推事院。谓之新开狱。作大枷。凡有十号。一曰定百脉。二曰喘不得。三曰突地吼。四曰着即承。五曰失魂魄。六曰实同反。七曰反是实。八曰死猪愁。九曰求即死。十曰求破家。王宏义戏谓丽景门为例竟门。

天授二年正月。御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真。以来俊臣等用法严酷。上疏曰。臣闻陈平事汉祖。谋疏楚君臣。乃用黄金五万觔。行反间之术。项王果疑臣下。陈平反间遂行。今告事纷纭。虚多实少。当有凶慝。焉知必无陈平。先谋疏陛下君臣。后谋国家良善。陛下昨语臣云。我比来已作此意。是愚臣管测。先天而天弗违。至如罗织之徒。即疏间之渐。陈平反间。其远乎哉。王制曰。凡用刑决狱。以成告于正。正听之。以狱成告于大司寇。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。与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。以狱成告于王。王命三公参听之。三公以狱成。又告于王。王三宥之。然后制刑。臣窃见比日狱官。一单车使推讫。万事即定。法家随断。不令重推。或有临时使决。不待闻奏。此权由臣下。非审慎之法。傥有冤滥。何由可知。况乎九品之官。专命推覆。按覆既不在秋官。官省。审复不由门下。事非可久。物情骇惧。老子云。国之利器。不可以示人。今日假此威权。便是窥国家之利器也。不可不慎。

长寿元年。有上封事人。言岭南流人有阴谋逆者。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。摄监察御史就案之。若得反状。便许斩决。国俊至广州。遍召流人。拥之水滨。以次加戮。三百余人。一时并命。然后锻炼。曲成反状。仍诬奏云。诸流人咸有怨望。若不推究。为变不遥。则天然其奏。又命摄监察御史刘光业。王德寿。鲍思恭。王处贞屈贞筠等。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。案鞫流人。于是光业诛九百人。德寿诛七百人。其余少者。不减数百人。时周兴来俊臣相次受制。推究大狱。又与侯思正。王宏义。郭霸。卫遂忠等。招集告事者数百人。共为罗织。以陷良善。又造罗织经一卷。其意旨皆网罗前人。织成反状。海内震惧。道路以目。麟台正字陈子昂上书曰。臣闻之。圣人出。必有驱除。

盖天人之符。应休命也。日者。东南微孽。敢谋乱常。陛下顺天行诛。罪恶咸服。岂非天意欲彰陛下神武之功哉。而执事者不察天心。以为人意。恶其首乱倡祸。法合诛屠。将息奸源。穷其党与。遂使陛下大开诏狱。重设严刑。冀以惩创于天下。大或流血。小御魑魅。今朝廷惶惶。莫能自固。海内倾听。以相惊恐。愚臣昧焉。窃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吊人之意也。顷年已来。伏见诸方告密。囚累百千。大抵所告。皆以扬州为名。及其穷竟。百无一实。遂使奸恶之党。快意相雠。睚眦之嫌。即称有密。一人被讼。百人满狱。使者推捕。冠盖如市。或谓陛下爱一人而害百人。天下喁喁。莫知宁所。伏愿念之。天下幸甚。万年县主簿徐坚上疏曰。臣闻书有五听之道。虑失情实也。今着三覆之奏。

恐致虚枉也。比见有敕。勘当反逆。命使者得实。便行决杀。人命至重。死不可生。傥万分之中。有一不实。欲诉无路。怀枉谁明。饮恨吞声。赤族从戮。岂不痛哉。此不足肃奸逆而明刑典。适所以长威福而生疑惧。臣望绝此处分。依法覆奏。则死者甘伏。知泣辜之恩。生人欢悦。见详刑之意。凤阁舍人韦嗣立上疏曰。臣闻尧舜之日。画其衣冠。文景之时。几致刑措。历兹千载。以为美谈。今四海多衔冤之人。九泉有抱痛之鬼。并自扬豫之后。刑狱渐兴。用法之伍。务于穷竟。连坐相牵。数年不绝。遂使巨奸大猾。伺隙乘间。内包豺狼之心。外示鹰鹯之迹。阴图潜结。共相影会。构似是之言。成不赦之罪。皆深为巧诋。恣行楚毒。人不胜痛。便乞自诬。公卿士庶。连颈受戮。

道路藉藉。虽知非辜。而锻炼已成。辨占皆合。纵皋陶为理。于公定刑。则谓污宫毁柩。犹未塞责。虽陛下仁慈哀念。恤狱缓死。及览辞状。便已周密。皆谓勘鞫得情。是其实罪。虽欲宽舍。其如法何。于是小乃身诛。大则族灭。相缘共坐者。不可胜言。此岂宿构雠嫌。将申报复。皆图苟成功效。自求官赏。当时称传。谓为罗织。弄法舞文。伤人实甚。且如仁杰元忠。俱罹枉陷。被勘鞫之际。亦皆以自诬。向非陛下至明。无以省察。则菹醢之戮。已及其身。欲望输忠圣世。安可复得。陛下擢而升之。遂各为良辅。国之栋干。称此二人。何乃前非而后是耶。诚由枉陷与甄明耳。陛下傥录垂拱已来伏法者。并追还官爵。缘累之徙。普沾恩造。如此则天下皆知彼所陷罪。元非陛下之意。

监察御史魏靖上疏曰。夫酷吏者。资矫佞以事君。行刻薄以临下。矫佞似乎用意。刻薄类乎无私。侮宪害公。弄权挠法。臣见周兴来俊臣等。恣意骋暴。纵虐含毒。雠疾在位。安忍朝臣。罪遂情加。刑随意改。当其时也。囹圄如市。朝廷以目。既而神灵不昧。冤魂有托。窃见来俊臣。身处极法者。以其罗织良善。屠陷忠贤。籍没以劝将来。显戮以谢天下。臣又闻之道路。上至圣主。傍洎贵臣。明知有罗织之事矣。俊臣既死。推者获功。索元礼超迁。裴谈受赏。中外称庆。朝野载安。破其党者。既能赏不逾时。被其陷者。岂可衔冤累岁。且称反之徒。须得反状。唯据片辞。即请行刑。拷楚妄加。疑似何限。臣又闻之。郭霸自刺而唱快。万国俊被遮而遽亡。崔献可临终。膝拳于顶。

李敬仁将死。舌至于脐。备在人谣。不为虚说。伯有昼见。殆无以过。此亦罗织之一据也。臣以至愚。不识大体。傥使平反者数人。众共详覆来俊臣等所推大狱。庶邓艾获申于今日。孝妇不滥于昔时。涣恩一流。天下幸甚。来俊臣所推鞫。人身死籍没者。令三司重检勘。有冤滥者。并皆雪冤。圣历元年。则天谓侍臣曰。往者来俊臣等推勘制狱。朝臣递相牵引。咸承反逆。中间疑有枉滥。更遣近臣就狱亲问。皆得手状。承引不虚。近日俊臣死后。更无闻有反者。然则已前受戮者。不有冤滥耶。夏官侍郎姚元崇对曰。比破家者。皆是冤酷自诬。告者持以为功。天下号为罗织。甚于汉之党锢。陛下令近臣就狱亲问者。近臣亦不得自保。何敢动摇。今日以后。臣以一门百口。保见在内外官吏无反者。乞陛下得告状收掌。更不须推问。则天大悦曰。以前宰相。皆顺成其事。陷朕为淫刑之主。

万岁通天二年九月。初。契丹平。命神兵道大总管河内王懿宗。按抚河内诸州。懿宗所过残酷。有犯法应死者。必生取胆。然后杀之。虽流血盈庭。言笑自若。先贼帅何阿小。攻陷冀州。亦多屠害士女。故时人号懿宗阿小为两河。语曰。唯此两河。杀人最多。嫉之甚矣。

神龙元年三月二日制。故司仆少卿徐有功。执事平恕。追赠越州都督。特受一子官。又以刘光业。王德寿。王处贞。刘景阳。屈贞筠。邱神绩。来子珣。万国俊。周兴。来俊臣。鱼承煜。王景昭。索元礼。傅游艺。王宏义。张知默。裴籍。焦仁亶。侯思立。郭霸。李敬仁。皇甫文备。陈嘉言等二十三人。自垂拱以来。任滥杀人。所有官爵。并令追夺。唐奉乙。李秦授。曹仁哲。依前配流。至开元二年二月一日敕。周利贞。裴谈。张福贞。张思敬。王承。刘晖。杨允。姜暐。封行珣。张知。卫遂忠。公孙琰。锺思廉等十三人。皆为酷吏。比周兴来俊臣侯思立等。事迹稍轻。并宜放归草泽。终身勿齿。至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敕。周酷吏来子珣等。身在者宜长流岭南。身没。子孙亦不许仕。陈嘉言。鱼承煜。皇甫文备。傅游艺。宜配岭南。身没。子孙亦不许仕。

元年建子月。御史中丞敬羽。贬夔州刺史。初。肃宗将收两京。以国用不足。自得若虚敬羽。以苛刻征剥求进。相继为中丞。皆为上亲信。乃为大枷。號尾榆。着即闷绝。又卧囚于地。门关辗其腹。号肉馎饦。掘地为坑。实以丛棘。以败席覆之。囚至则临坑以讯。不服者。投于万刺之中。人多滥死。又有裴升。毕曜。亦以酷闻。时号毛敬裴毕。

贞元二十一年二月。贬京兆尹李实为通州长史。实为京兆尹。自国哀已后。残害人吏。悉不聊生。无辜毙踣者甚众。及谴日。市井欢呼。人皆袖瓦砾。将碎其首。间道获免。

元和十四年七月。沂海观察使王遂。为众所杀。遂初到镇。好以污俗诋将卒曰。反残贼。喜怒不中理。其将王弁。乘人心不堪。率众为乱。遂竟遇害。始遂每有笞挞。其杖率过制。既遇祸。监使封其杖来献。命中使出示于朝。以作诫焉。

  杂记

贞观十一年正月敕。在京禁囚。每月奏。自立春至秋分。不得奏决死刑。

十三年八月敕。身体发肤。受之父母。不合毁伤。比来诉竞之人。即自刑害耳目。今后犯者。先决四十。然后依法。

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诏。盗贼之作。为害实深。州县官人。多求虚誉。苟言盗发。不欲陈告。村乡长正。知其此情。递相劝止。十不言一。假有被论。先劾物主。爰及邻伍。久婴缧绁。有一于斯。实亏政化。自今以后。勿使更然。

永徽五年三月制。州胥吏犯赃一匹以上。先决一百。然后准法。

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。投匿名书。国有常禁。凡厥寮庶。咸应具悉。近遂有人向朝堂之侧。投书于地。藏其姓名。诬人之罪。朕察其所陈。皆极虚妄。此风若扇。为蠹方深。自今以后。内外法司。及别敕据事。宜并依律文。勿更别为酷法。其匿名书。亦宜准律处分。

永淳二年二月制。官人犯决经断后得雪者。并申尚书省详定。前被枉断及有妄雪者。具状闻奏。

延载元年敕。盗公私尊像。入大逆条。盗佛殿内物。同乘御物。

神龙三年八月七日。反逆缘坐人。应没官者。年至十六以上。并配岭南远恶州为城奴。

景云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敕。新授官以上者。不得更诉屈。

开元三年二月敕。禁别宅妇人。如犯者。五品以上。贬远恶处。妇人配入掖庭。

四年正月六日敕。除长官以外。因公事责决。罚不过十下。其使及专执当者。不得过二十。

二十二年十月九日敕。犯罪逃走者。其赃即先征纳。后捉获推勘。赃数减少。不在却还之限。

天宝五载十一月五日敕。其伪画印。宜用伪铸印刻印之例处分。永为例程。

九载十二月二十九日敕。责情状专知官。有二十减十下。自今以后。判司县令一人犯。夺太守一季禄。丞簿尉一人有犯。与县令中下考。三人以上。既量事贬黜。至建中元年二月十五日敕。责情状。宜准格式处分。至贞元六年十一月八日敕。自今以后。太守县令。有犯赃者。宜令加例程一等。

元年建丑月二十一日。京兆尹魏少游奏。令长职在亲民。丞簿尉有犯。无不委悉。比来各相蒙蔽。悉徇人情。百姓艰辛。职由于此。今以后丞簿尉有犯赃私。连坐县令。其罪减所犯官二等。冀递相管辖。不得为非。敕旨。依。天下诸州准此。

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。州县佐官以下。笞杖不得过十下。以上。须取长官处分。

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敕节文。应天下刑狱。大理正断。刑部详覆。下中书门下处分。

元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。御史台奏。决囚。准令。以未后者。不得至申时。如州府及诸司。已至未后者。许至来日。仍请勒本司官准制。与御史同监行决。从之。

长庆二年九月敕。应犯赃罪。今后不得以散试官当罪。

元和三年四月敕。应勋官及六品以下阶。宜准散试官例。不得当罪。

大中五年四月敕。应诸道州府及京诸司所有推勘奏状。宜令具小节目。状于大状前同进。今天下谓之小状。自此始也。

七年四月六日敕。法司断罪。每脊杖一下。折法杖十下。臀杖一下。折笞杖五下。则吏无逾制。法守常规。

唐会要卷四十二

  历

武德元年五月。太史令庾俭。丞傅奕上言。东都道士傅仁均。能为历算。于是下诏。令仁均与俭等议造唐历。是岁九月。历成。仁均奏新术七事。其一曰。昔洛下闳以汉武太初元年。岁在丁丑。更历起元。元在丁丑。今大唐以戊寅年受命。甲子日登极。所造之历。即上元之岁。岁在戊寅。命日又起甲子。以三元之法。一百八十去其积岁。

武德元年戊寅。为上元之首。则日月如合璧。五星如连珠。悬合于今日。其二曰。尧典云。日短星昴。以正仲冬。前代造历。莫能允合。臣今创法。五十余年冬至。辄差一度。则却检周汉。千载无违。其三曰。经书日蚀。毛诗为先。十月之交。朔蚀辛卯。臣今立法。却推得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蚀。即能明其中间。并皆符合。其四曰。春秋命历序云。鲁僖公五年壬子朔旦冬至。诸历莫能符合。臣今造历。却推僖公五年春正月壬子朔日冬至则同。自斯以降。并无差爽。其五曰。古历日蚀。或在于晦。或在二日。月蚀或有望前。或在望后。臣今立法。月有三大三小。则日蚀常在于朔。月蚀常在于望。却检鲁史。并无违爽。其六曰。前代造历命辰。不从子半。命度不起虚中。臣今造历。命辰起子半。命度起于虚六度。命合辰得中于子。符阴阳之始。会历术之宜。其七曰。前代诸历。月行或有晦。犹东见朔已西朓。臣今已迟疾定朔。永无此病。疏奏。上善之。擢拜仁均员外散骑侍郎。寻改太史令。明年。遂施行。戊寅元历至武德三年。太史奏。正月望。及二月八月朔当蚀。比不效。其后。中书令封德彝奏言历。诏吏部郎中祖孝孙。考其得失。孝孙使算学博士王孝通。以甲辰历法。驳仁均所缪。仁均援引答难。孝孙乃略去尤疏阔者。余依仁均旧时。武德九年九月。诏大理卿崔善为考正历数。善为所改。凡三十余条。至贞观元年。将仕郎李淳风。又奏驳太史历十有八事。诏下善为。课二家得失。其七条改从淳风。余一十一条。并依旧也。

十四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。初。太史令傅仁均。定历以癸亥为朔旦。诏下公卿八座详议。公卿以下奏曰。伏见李淳风表称。古历分日。起于子半。勘得今岁十一月当甲子合朔冬至。故太史令傅仁均。欲苟异张冑元法。减余稍多。子初为朔。遂差三刻。用乖天正。又南宫子明薛赜等并云。子初及半。日月未离。淳风子午之法。推校春秋已来晷度薄蚀。事皆符合。奉敕。付所司。及公卿详加考定。谨与国子祭酒孔颖达等一十一人。尚书八座。参议得失。惟仁均定朔。事有微差。淳风推校。理尤精密。请从淳风议。至十八年。太史丞李淳风。与司历使士通等上言。故太史令傅仁均。武德初云。历代已来。日月薄蚀。或差于朔望者。此由一月大。一月小。晦朔或致参差。今所制法。三大三小。日月之蚀。必在朔望。今依仁均造法。一十九年九月后。四月频大。即仁均之术。于古法有违。诏令集诸解历者详之。不能取定。其后制令所造历。还依傅仁均平朔法。迄于麟德元年。至二年正月二十日。以秘阁郎中李淳风所撰麟德历。颁于天下。诏曰。朕仰观七曜。傍总五家。去其繁衍。裁以要密。古所未通。今即备载。而改元之初。占历岁。推甲子。得于天正。合朔之夜。应以嘉祥。五纬若连珠。二曜如合璧。以此授农。升平可致。昔洛下闳汉历律云。后八百岁。当有圣人受之。自我大唐。年将八百。事异当仁。朕亦何让。宜即宣布。永为诒范。可名曰麟德历。来年正月行用之。又太史瞿昙罗上经纬历法九卷。诏令与麟德历相参行。

宏道元年十二月。太史颁历。是月当小尽去八月有敕。来年正月。宜用朔。故加癸未焉。三十日癸未。

神功二年闰十月二十六日。制改正月为闰十月。腊月二日为正月一日。腊月诏曰。顷者。所司造历。以腊月为闰。稽考史籍。便紊旧章。遂令一岁之中。晦仍见月。重更寻讨。果差一日。可以本月为闰十月。来月为正月。是岁得甲子合朔冬至。

神龙元年。太史丞南宫说奏。麟德历加时浸疏远。诏更治乙巳元历。至景龙中成之。

开元十六年八月十六日。特进张说进开元大衍历。命有司行用之。先是九年。太史频奏日蚀不验。诏沙门一行刊定律历。上本颛顼。下至麟德。洎十五年。一行定草。诏说成之。因编以勒成一部。经章十卷。长历五卷。历议十卷。立成法天竺九执历二卷。古今历书二十四卷。略例奏章一卷。凡五十二卷。

干元元年六月十七日。颁山人韩颖等所造新历。每节后加旧历二日。

代宗用郭献之五纪历。

德宗用徐承嗣贞元历。

元和二年二月。司天徐昴。造新历成。献之。诏名元和观象历。

  浑仪图

贞观初。李淳风上言。灵台候仪。是后魏遗范。法制疏略。难为占步。上因令淳风改造浑仪。铸铜为之。至七年三月十六日。直太史局将仕郎李淳风。铸浑天黄道仪成。奏之。置于凝晖阁。其制度以铜为之。表里三重。下据准基。状如十字。末树鳌足。以表四极焉。

第一仪名六合仪。有天经双规。浑纬规。金常规。相结于四极之内。备二十八宿。十干。十二辰。纬三百五十五度。

第二仪名三辰仪。圜径八尺。有璇玑规。黄道规。月游规。天宿矩度。七曜所行。并备于此。转于六合之内。

第三仪名四游仪。元枢为轴。以连结玉衡。游筩而贯约规矩。又元枢北树北辰。南距地轴。傍转于内。又玉衡在元枢之间。而南北游。仰以观天之辰宿。下以识器之晷度。因撰法象志七卷。以论前代浑仪得失之差。

开元八年六月十五日。左金吾卫长史南宫说奏。浑天图空有其书。今臣既修九曜占书。要须量校星象。望请造两枚。一进内。一留曹司。许之。

九年。太史频奏日蚀。不效。诏改新历。沙门一行奏曰今欲创历立元。须知黄道进退。请更令太史测候。时率府兵曹参军梁令瓒。待制于丽正书院。因造游仪木样。甚为精密。一行乃上言曰。黄道游仪。古有其术。而无其器。以黄道随天运动。难用常仪格之。故昔人潜思。皆不能得。今梁令瓒创造此图。日道月交。莫不自然契合。既于推步尤要。望就书院。更以铜为之。庶得考验星度。无有差舛。从之。至十三年。造成游仪。又上疏曰。舜典云。在璇玑玉衡。以齐七政。说者以为取其转运者为枢。持正者为衡。皆以玉为之。用齐七政之变。知其盈缩进退。得失政之所在。即古太史浑天仪也。自周室衰微。畴人丧职。其制度遗象。莫有传者。汉兴。丞相张苍。首创律历之学。

至武帝。诏司马迁等。更造汉历。乃定东西。立晷仪下漏刻。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星度。与古不同。故唐都分天部。洛下闳运算转历。今赤道历星度。则其遗法也。后汉永元中。左中郎将贾逵奏曰。臣前上傅安等用黄道度日月弦望。多合。近太史官。一以赤道度之。不与天合。愿请太史官日月宿簿。及星辰晷度。与待诏星官考校。奏可。问典星待诏姚崇等十二人。皆曰。星图有规法。日月实从黄道。官无其器。不知施行。甘露二年。大司农丞耿寿昌奏。以圆仪度日月行。考验天运。日月行赤道。至牵牛东井。日行一度。月行十五度。至娄角。日行一度。月行十三度。此前代所共知也。是岁永元四载也。明年。始诏太史造黄道铜仪。冬至。日在斗十九度四分度之一。与赤道定差二度。

史官以校日月弦望。虽密近而不为望日。铜仪黄道。与度运转难候。是以少终其事。其后。刘洪因黄道浑仪。以考月行出入迟速。而后世治历者。不遵其法。更从赤道命文。以验贾逵所言。差谬益甚。此治历者之大惑也。今灵台铁仪。后魏明元时。都匠解兰所造。规制朴略。度刻不均。赤道不动。乃如胶柱。不置黄道。进退无准。此据赤道月行。以验入历迟速。多者或至十七度。少者仅出十度。不足以上稽天象。敬授人时。近秘阁郎中李淳风。着法象志。备载黄道浑仪法。以玉衡旋规。别带日道。傍列二百四十九交。以推月游。用法颇杂。其术竟寝。臣伏承旨。更造游仪。使黄道运行。以追列舍之变。因二分之中。以立黄道。交于轸奎之间。二至陟降二十四度。黄道之内。

又施白道月环。用究阴阳朓朒之数。动合天运。简而易从。足以制器垂象。永传不朽。于是。上亲为制铭。置之于灵台。以考星度。二十八宿及中外官。与古经不同者。凡数十条。又诏一行与梁令瓒。及诸术士。更造浑天仪。铸铜为之。若圆天之象。上具列宿赤道。及周天度数。注水激轮。令其自转。一日一夜。天转一周。又别置二轮。络在天外。缀以日月。令得运行。每天西转一匝。日东行一度。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。凡二十九转有余。而日月会。三百六十五转。而日行匝。仍置木柜。以为地平。令仪半在地上。半在地下。晦明朔望。迟速有准。又立二木人。于平地之上。前置钟鼓。以候辰刻。每一刻。作自然击鼓。每一辰。则自然撞钟。皆于柜中。各施轮轴。钩键交错。关锁相持。既与天道合同。当时甚称其妙。铸成。命之曰水运浑天俯视图。置于武成殿前。以示百寮。无几。而铜铁渐涩。不能自转。遂收置于集贤院。不复行。

  测景

仪凤四年五月。太常博士检校太史令姚元辩奏。于阳城测影台。依古法立八尺表。夏至日中测影有一尺五寸。正与古法同。调露元年十一月十一日。于周立测影台所得圭。长二尺七寸。

开元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。命太史监南宫说。及太史官大相元太等。驰传往安南朗蔡蔚等州。测候日影。回日奏闻。数年伺候。及还京。与一行师一时校之。安南景。北极高二十一度六分。冬至日影。长在表北七尺九寸四分。春秋二分。影二尺九寸三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南三寸三分。测影使者大相元太云。交州望极。纔出地二十余度。以八月自海中南望老人星。殊高。老人星下。众星粲然。其明大者。甚众。图所不载。莫辨其名。大率去南极二十度已上。其星皆见。自古浑天家。以为常没地中。伏而不见之所也。蔚州横野军。北极高四十度。冬至。影一丈五尺八寸九分。春秋二分。影六尺六寸二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二尺二寸九分。此二所为中土南北之极。其朗襄蔡许河南府滑太原等州。各有使住。并差不同。一行以南北日影校量。用句股法算之。大约南北极相去。纔八万余里。其诸州测影尺寸如左。林邑国。北极高十七度四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六尺九寸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二尺六寸五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南五寸七分。安南都护府。北极高二十一度六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七尺九寸四分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二尺九寸三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南三寸三分。朗州武陵。北极高二十九度五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五寸三分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四尺四寸七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七寸七分。襄州。恒春分。影在表北四尺八寸。蔡州武津馆。北极高三十三度八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二尺三寸八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一尺三寸六分。许州扶沟。北极高三十四度三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二尺五寸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五尺三寸七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一尺四寸四分。河南府告成。北极高三十四度七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二尺七寸一分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五尺四寸五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一尺四寸九分。汴州浚仪太岳台。北极高三十四度八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二尺八寸五分。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五尺五寸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一尺五寸三分。滑州白马。北极高三十五度三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三尺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五尺五寸六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一尺五寸七分。太原府。恒春分。影在表北六尺。蔚州横野军。北极高四十度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五尺八寸九分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六尺六寸二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二尺二寸九分。

  地震

贞观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。松丛二州地震。坏人庐舍。二十年九月十五日。灵州地震。有声如雷。二十三年八月。晋州地震。坏人庐舍。压死者五十余人。三日。又震。十一月五日。又震。

永徽元年四月一日。地震。六月十二日。又震。上以晋地屡震。谓群臣曰。朕政教不明。使晋地屡有震动。侍中张行成曰。天阳也。地阴也。君象阳。臣象阴。君宜动转。臣宜安静。今晋州地震。弥旬不休。臣恐女谒用事。大臣阴谋。且晋州陛下本封。今地屡震。尤彰其应。曹愿深思远虑。以杜其萌。帝深然之。

九年三月丙辰。嶲州地震。昼夜八十震。坏庐舍。死伤者百余人。

十五年闰正月。京师地震半刻已下。

开元二十二年二月十八日。秦州地震。令右丞相萧嵩。致祭山川。又令仓部员外郎韦伯阳往宣慰。存恤所损之家。委随事处置闻奏。先是。秦州百姓闻州西北地下殷殷有声。俄而地震。廨字及居人庐舍悉崩毁。地裂而复合。经时不定。压死官吏及百姓四千余人。

至德元年十一月。河西地震。有声。坼裂陷庐舍。张掖酒泉尤甚。二年三月。河西又震。

大历四年二月十六夜。京师地震。有声如雷。

建中四年三月甲子。京师地震。生毛或白或黄。有长尺余者。其年五月辛巳夜。京师地又震。

贞元三年十一月。京师地夕三震。巢鸟惊散。东都蒲陕地并震。

四年正月庚戌。上御丹凤门。宣赦。是夕。京师地震。辛亥。又震。丁卯。又震。庚午。又震。诏修政以答天谴。癸酉。又震。乙亥。又震。是月。金州房州地震尤甚。江溢山裂。屋宇摧坏。至二月辛未。又震。甲申。又震。乙酉。又震。丙申。又震。己未。京师又震。庚午。又震。三月甲寅。又震。四月丙寅。又震。八月甲午。又震。其声如雷。上谓宰相曰。朕寡德数震。当修政道。以答灾谴。甲午。又震。

九年四月辛酉。京师地震。有声如雷。河中关辅尤甚。坏屋壁庐舍。或地裂涌出水。

十年夏四月戊申。京师地震。癸丑。又震。

十三年七月乙未。司天监奏。今日午时地震。从东来。须臾而止。

元和七年八月。京师地震。上谓宰臣曰。昨者地震。草树皆动摇。何祥也。宰臣李绛曰。在昔元元皇帝。以大圣明睿。通于天人之理。因周三川之震云。天地之气。不过其序。若过其序。人政乱也。人政乖错。则上感阴阳之气。阳伏而不能出。阴迫而不能升。于是有地震。又孔子修春秋。所纪灾异。先地震日蚀。盖地载万物。日为君象。政有感伤。天地见眚。书之示戒。用儆后王。伏愿陛下勉励虔恭之戒。动以利万物绥万方为念。则变异自消。休征自致。

开成元年二月。京师地震。屋瓦皆堕。二年十一月乙丑。京师地震。

大中三年十一月。京师地震。振武。天德。灵武。夏州。盐州。皆奏地大震。坏军城庐舍。云迦镇使。及荆南押防秋兵马小使。并压死。傔卒死者数十辈。

十四年五月庚戌。京师地震。山谷禽兽惊走。

咸通八年五月丁未。河中晋绛三州地大震。庐舍压仆。伤人有死者。

干符三年。雄州奏。自六月地震。至七月不止。压伤人甚众。

  日蚀

高祖朝四。 武德元年十月壬申朔。四年八月丙戌朔。六年十二月壬寅朔。九年十月丙辰朔。

太宗朝十五。 贞观元年闰三月癸丑朔。九月庚戌朔。二年三月戊申朔。七月乙巳朔。三年八月己巳朔。四年正月丁卯朔。六年正月乙卯朔。九年闰四月丁卯朔。十一年三月丙戌朔。十二年闰二月庚辰朔。十三年八月辛未朔。十七年六月己卯朔。十八年十月辛丑朔。二十年闰三月癸巳朔。二十二年八月己酉朔。

高宗朝十二。 显庆五年六月庚午朔。干封二年八月己丑朔。总章二年六月戊申朔。咸亨元年六月壬寅朔。二年十一月甲午朔。三年十一月戊子朔。上元元年三月辛亥朔。调露二年四月乙巳朔。十一月壬寅朔。开耀元年十月丙寅朔。永淳元年四月甲子朔。十一月庚申朔。

天后朝十三。 垂拱二年二月辛未朔。四年六月丁亥朔。天授二年四月壬寅朔。如意元年四月丙申朔。长寿元年九月丁亥朔。三年九月壬午朔。延载元年九月壬午朔。证圣元年二月己酉朔。圣历三年五月乙酉朔。久视元年五月己酉朔。长安二年九月乙丑朔。三年三月壬戌朔。九月庚寅朔。

中宗朝二。 神龙三年六月丁卯朔。景龙元年十二月乙丑朔。

睿宗朝一。 太极元年二月丁卯朔。

元宗朝十七。 先天元年九月丁卯朔。开元三年七月庚辰朔。六年五月乙丑朔。七年五月己丑朔。九年五月乙巳朔。十二年闰十月壬辰朔。十七年十月丙午朔。二十年二月癸酉朔。八月辛未朔。二十一年十月己丑朔。二十二年十二月戊子朔。二十三年闰十一月壬午朔。二十六年九月丙申朔。二十八年三月丁亥朔。天宝元年七月癸卯朔。五载五月壬子朔。十二载六月乙丑朔。

肃宗朝二。 上元二年七月癸未朔。蚀既。大星皆见。至德元年十月辛巳朔。

代宗朝二。 大历三年三月己巳朔。四年正月庚午朔。

德宗朝七。 贞元三年八月辛巳朔。日有蚀之。有司奏。准礼。请伐鼓于社。未许。太常卿董晋奏曰。伐鼓于社。所以责群阴助阳光也。所宣诏命。不合经义。奏请不报。竟不伐鼓。六年正月戊戌朔。先是。有司奏。元日太阳亏。遂罢朝会。至时不蚀。百寮称贺。七年六月庚寅朔。先是。司天监奏。是日太阳亏。至时。以阴云不见。百寮称贺。八年十一月壬子朔。日有蚀之。上不视朝。司天监徐承嗣奏。据历数。合蚀八分。今退蚀三分。计减强半。准古。君盛明则阴匿而潜退。请宣示朝廷。编诸史册。诏付所司。十年三月壬寅。司天奏。四月癸卯朔。太阳亏。巳后五刻。蚀既。未后五刻复满者。旧例合宣行。太常博士姜公复状奏。准开元礼。太阳亏。皇帝不视事。其朝会合停。敕旨。依奏。至时。阴云不见。百官表贺。十二年八月乙未朔。十七年五月壬戌朔。

宪宗朝五。 元和三年七月癸巳。上谓宰臣曰。昨太史奏。太阳亏。及朔日上。瞻如言皆验。其故何也。又素服救日之仪。有何所凭。李吉甫对曰。日月运行。迟速不齐。凡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余。日行一度。月行十三度有余。率二十九日半而与日会。又月行有南北九道之异。或进或退。若晦朔之交。又南北同道。即日为月之所掩。故有薄蚀之变。虽自然常数。可以推步。然日为阳精。人君之象。若君行有缓急。即日为之迟速。稍逾常制。为月所掩。即阴侵于阳。亦犹人君。行或失中。应感所致。故礼记云。男教不修。阳事不得。谪见于天。日为之蚀。妇顺不修。阴事不得。谪见于天。月为之蚀。古者。日蚀则天子素服。而修六官之职。月蚀则后素服。而修六宫之职。所以惧天戒。自省惕也。君人者。居物之上。易为骄盈。故圣人制礼。务干恭兢惕。以奉顺天道。苟德大备。则天人合应。百福来臻。陛下恭已向明。日慎一日。又顾忧天谴。则圣德益固。升平何远。伏望长保睿志。以永无疆之休。臣等不胜欢幸之至。因与同列称贺。上深然其言。谓吉甫等曰。书传皆言天人交感。妖详应德。盖如卿说。且素服救日。乃自贬之旨。朕自维不德。实惧有以致谴咎。载深兢惕。卿等当悉心务理。匡我不逮也。十年八月己亥朔。十三年六月壬子朔。

穆宗朝一。 长庆二年三月。大礼院奏。四月一日太阳亏。准开元礼。其日废务。皇帝不视事。居数日。上谓户部尚书韦绶曰。灾可禳。福可祷乎。对曰。可以德禳。宋景公善言。而罚星为之退舍是也。福不可以求致。故汉文帝于祠祀。命有司敬而不祈。用能变已成之灾。享自致之福。着于史传。其理甚明。今人或不慎行。以祈灾销。媚于神而冀福至。神苟有知。当因致谴。上深然其言。

文宗朝三。 太和八年二月壬午朔。开成元年正月丙辰朔。二年十二月庚寅朔。司天奏。是日太阳亏。至时。阴雪不见。

武宗朝四。 会昌三年二月庚申朔。四年三月甲寅朔。五年七月丙午朔。六年十二月戊辰朔。

宣宗朝一。 大中二年五月己未朔。

昭宗朝一。 天佑元年十月辛卯朔。蚀在心宿初度十五分之三。

哀帝朝一。 天佑三年四月癸未朔。蚀在毕十二度。属赵分。太常礼院奏。准故事。伐鼓于社。皇帝素服避正殿。百官素服。各守本局。于厅事前重行。每等异位。向日端立。俟复明而止。

  月蚀

高祖朝八。 武德元年九月丁巳望。二年闰二月己卯望。四年十二月丁卯望。六年六月庚申望。十二月丁巳望。七年十一月乙卯望。八年四月乙卯望。九年十月庚午望。

太宗朝十八。 贞观二年二月壬辰望。三年二月丁亥望。八月甲申望。四年七月戊寅望。六年六月丁酉望。十一月乙未望。七年五月辛卯望。九年九月戊申望。十一年九月丁酉望。十三年正月乙未望。十四年七月庚戌望。十二月丁未望。十五年十二月乙酉望。十七年十月辛酉望。十八年十月乙卯望。二十一年八月庚申望。二十二年四月乙巳望。二十三年十二月乙酉望。

高宗朝二十五。 永徽元年六月壬午望。十二月辛巳望。二年六月丁丑望。十一月甲戌望。四年十月癸巳望。五年九月戊子望。显庆二年闰正月甲辰望。七月辛丑望。龙朔元年十一月丙午望。二年五月甲申望。麟德元年九月庚申望。干封二年闰十二月辛未望。总章二年十二月庚申望。咸亨元年六月丁巳望。三年四月壬戌望。十月癸丑望。四年四月庚午望。上元二年八月丙戌望。仪凤元年二月甲申望。二年七月乙亥望。永隆元年九月乙酉望。十二月丁酉望。永淳元年三月戊申望。二年九月庚子望。

天后朝十九。 文明元年二月丁巳望。八月甲午望。垂拱二年七月癸丑望。三年十月乙巳望。四年六月辛巳望。永昌元年十月甲子望。载初元年四月辛酉望。天授二年十月乙酉望。长寿二年二月乙亥望。证圣元年七月辛酉望。通天二年六月乙酉望。圣历二年正月辛未望。三年正月丙寅望。九月辛卯望。大足元年九月乙酉望。长安二年九月庚辰望。三年八月癸酉望。四年正月壬寅望。七月戊戌望。

中宗朝三。 神龙元年正月丙申望。二年十二月甲申望。景龙元年十日己丑望。

睿宗朝三。 景云二年八月丁巳望。太极元年三月乙卯望。八月辛未望。

元宗朝十一。 开元二年十二月戊辰望。三年十二月壬戌望。四年六月庚申望。五年五月甲寅望。六年十月丙子望。十年二月丁亥望。十一年正月辛巳望。七月戊寅望。十二年七月癸酉望。天宝三载十一月丁未望。

肃宗朝二。 干元二年二月癸酉望。八月丁卯望。

代宗朝二。 宝应元年十二月庚申望。永泰三年三月辛未望。

 苏氏曰。载月甚详。然仲尼修春秋。二百四十二年。日星之变必书。而月蚀不纪。解之者云。月。诸侯道也。夷狄象也。彼有亏。则王者中国之政胜矣。故不谓为灾。或云。盖取诗人。彼月而蚀。则惟其常之义。会要亦国史之支也。学于史。宜取法春秋。以是不宜备书。

唐会要卷四十三

  彗孛

武德九年二月二十三日。有星孛于胃昴之闲。二十八日。又有星孛于卷舌。

贞观八年八月二十三日。有星孛于虚危。历于元枵。凡十一日乃灭。太宗问虞世南曰。是何妖也。对曰。昔齐景公时。有彗见。晏婴对曰。君穿池沼畏不深。筑台榭畏不高。行刑罚畏不重。是以天见彗星。为公戒耳。景公惧而修德。十六日而星灭。臣闻政德不修。虽麟凤数见。终无补也。苟政教无阙。虽有灾变。何损于时。伏愿陛下勿以功高古人。而自矜大。勿以太平渐久。而自骄惰。慎终如始。彗何足忧。太宗曰。吾十有八举义兵。二十四定天下。二十九即帝位。三代以来。拨乱之主。莫臻于此。颇有自矜之意。以轻天下之士。此吾之罪也。上天见变。良有是乎。秦始皇平六国。隋炀帝富有四海。既骄且逸。一朝而败。吾亦何得自骄也。言念于此。不觉惕惧。魏征进曰。自古帝王。未有无灾变者。但能修德。灾变自销。温彦博进曰。宋公一言。星三徙舍。陛下见变而惧。灾其销乎。

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。有星孛于毕昴。

十五年六月十九日。有星孛于太微。犯郎位。七月甲戌灭。

总章元年四月。有彗见于五车。上避正殿。减膳。令内外五品以上。各上封事。极言得失。许敬宗上言。星虽孛而光芒小。此非国眚。不足上劳圣虑。请御正殿。复常膳。不从。敬宗又进曰。星孛于东北。王师问罪。此高丽将灭之征。上曰。我为万国之主。岂得推过于小藩哉。二十二日。星灭。

上元二年十月十三日。彗见于角亢之南。长五尺。

三年七月二十一日。彗见于东井。指南河积薪。长三尺。余渐向东北。光芒益褭。长半天。埽中台。指文昌。经五十八日乃灭。八月十九日。御史大夫乐彦玮卒。

永隆二年九月一日。万年县女子刘静凝。乘白马。着白衣。男子从者八九十人。入太史局。升令厅床。座问比见有何灾异。太史令姚元辨执之以闻。是夜。彗见天市中。长五尺。渐小。向东行。出天市。至河鼓右旗。十七日灭。

永淳二年三月十八日。彗见于五车之北。凡二十五日灭。

文明元年七月二十二日。西北方有彗。长丈余。经四十二日灭。

光宅元年九月二十九日。有星如半月。见西方。

景龙元年十月十八日。有彗见于西方。四十三日灭。

二年七月七日。有星彗于胃昴之闲。

三年八月八日有星孛于紫微垣。

太极元年七月四日。有彗入太微垣。

延和元年六月。彗自轩辕入太微。至大角灭。时睿宗以为彗者除旧布新之象。乃下诏传位太子。

开元十八年六月十一日。彗见于五车。三十日。有星孛于毕昴。

二十六年三月八日。有星孛于紫微垣中。历斗魁。十余日。因阴云不见。

干元三年四月二十七日。彗见于东方。在娄胃闲。色白。长四尺。疾行向东北。历昴毕觜参井鬼柳轩辕宿。至太微西。右执法西七尺许灭。凡经五十余日。

上元元年闰四月二十一日。妖星见于西方。长数丈。至五月灭。

大历元年十二月十七日。彗见于匏瓜。芒渐侵宦者星。长尺余。二旬灭。

五年四月二十七日。彗出于五车。长五丈余。六月二十八日灭。

七年十二月二十日。长星见。

元和十二年正月戊子。彗见于毕南。指西南。凡三日。南近参旗灭。

长庆元年正月二十一日。有星孛于东南方。二十九日。又有星孛于辰上。

太和二年七月甲辰。彗出右摄提南二尺。

八年九月辛亥夜。彗起太微。越郎位西北。五日乃灭。庚申。彗复出东方。长三尺。芒耀甚伟。

开成二年二月丙午夜。彗出东方。长七尺。在危西。指南斗。辛酉。彗复出。长丈余。直西行稍南指。在虚一度半。壬戌。渐长二丈余。广三尺。在女九度。三月乙丑夜。彗长五丈。岐分两尾。其一指氐。其一掩房。至戊辰。渐长八丈。西北行。在张十四度。敕尚食云。自后每一日食料。分为十日。乃停内中修造。以答天谴。

三年十月十九日。有彗出于辰上。长二丈余。二十日夜。见于辰上。长三丈五尺。二十一日夜。见于辰。长三丈余。西指轸东南星。二十二日。夜。见于辰。长三丈五尺余。西指轸魁。

四年正月三十日。有彗见于室南。历壁奎娄胃等宿。至闰二月十三日。又见于卷舌北。凡三十有三日。后二十四日。二十五日阴。二十六日晴。巳灭。

会昌元年十一月六日。有彗见于西南室宿之分。凡五十六日灭。

大中十一年九月乙未。彗出于房。长三尺。

光启二年五月。星孛于箕尾。历北斗摄提。

天佑二年四月甲辰夜。彗起北河。贯文昌。长三丈。在西北方。诏以孛彗谪见。放京畿军镇诸司禁囚。常赦不原外。罪无轻重。递减一等。限三日内疏理。

其年五月乙酉夜。西北彗星长六七十丈。自轩辕大角。及天市西垣。光芒猛怒。其长竟天。

  五星临犯

武德五年十二月甲戌。太白犯轩辕。

七年六月三日。荧惑犯左执法。尚书右仆射萧瑀。上表逊位。不许。

八年九月二十二日。荧惑入太微。

九年五月。傅奕密奏。太白昼见于秦。秦国当有天下。高祖以状授太宗。及太宗即位。召奕谓曰。汝前奏事。几累于我。然今日之后。但须悉心尽言。无以为虑。

贞观十三年五月。荧惑犯右执法。司空长孙无忌上奏请逊位。不许。

十五年二月十五日。荧惑逆行。犯太微东藩上相。十七年正月十七日。特进魏征卒。

十七年三月七日。荧惑守心前星。十九日退。其月二十二日。又犯钩陈。四月一日。大理囚纥干承基上变。称太子承干。汉王元昌等谋反。六日。太子废为庶人。元昌并赐死。吏部尚书侯君集诛。六月十九日。尚书右仆射高士廉逊位。七月二十日。司空房元龄丁忧。其年九月二十九日。荧惑犯太微西藩上将。

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。太白在太微。犯左执法。光芒相及。十二月十四日。侍中刘洎赐死。

永徽三年六月二日。荧惑犯右执法。三日。太白入太微。犯右执法。四年正月。侍中宇文节配流桂州。九月十三日。右仆射张行成薨。十二月。侍中高季辅卒。

显庆五年二月三日。荧惑入南斗。

龙朔元年七月十四日。太白犯太微左执法。

干封三年五月十日。荧惑入轩辕。

咸亨元年十二月。荧惑入太微。

上元二年正月九日。荧惑犯房星。

仪凤四年四月九日。荧惑入羽林。

调露二年五月二十四日。太白经天。

长安四年。荧惑入月及填星。犯天关。太史令严善思奏曰。法有乱臣伏罪。臣下谋上之象。岁余诛张易之兄弟。

神龙二年九月十一日。焚惑犯左执法。其月十七日。左散骑常侍李怀远卒。

景龙三年六月八日。太白昼见于东井。

景云二年三月二十七日。太白入羽林。

其年八月十七日岁星犯左执法。窦怀贞请罢所职为安国寺奴。罢职从之。为寺奴不许。

 苏氏议曰。吉凶悔吝。惟人所召。人守中道。天不上变。岂有位登宰辅。名践国公。以谄谀为政事。用奸妄为身计。而欲以上穹示诫。下就臧获。其可得乎。先天之诛。天道不昧矣。

太极元年二月三日。荧惑入东井,四月十二日。荧惑与太白守东井。

先天元年八月十六日。太白袭月。

开元十年七月二十九目。荧惑入南斗。

天宝十三载五月。荧惑守心。五十余日。

至德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。荧惑与太白同犯昴。

大历四年三月三日。荧惑守上相。经二十一日。退入氐。十一月十九日。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杜鸿渐卒。七月十二日。荧惑入羽林。

九年六月十三日。荧惑入太微。

贞元三年闰五月戊寅。太白昼见四十余日。

其年六月癸卯。荧惑退行入羽林。

六年五月戊辰。太白与月并。闲容一指。戊寅。荧惑犯填星。不及者一寸。

八年十月乙酉。太白犯太微左执法。

十年夏四月。太白昼见。

十一年九月。荧惑太白犯上将星。其年。北平王马燧薨。

二十一年正月己酉。太白犯昴。

永贞元年十二月己酉。岁星犯太微西垣。

元和十五年七月庚申。荧惑退行入羽林。

长庆元年八月壬辰。太白犯太微垣南第一星一尺所。九月戊戌。入太微。

四年二月癸卯。太白犯东井北辕。三月甲子。荧惑犯岁星。壬申。太白犯东井。八月丁丑。荧惑犯填星。癸未。犯东井。丁亥。复入东井。己丑。太白犯轩辕右角。

宝历元年九月癸未。太白犯南斗。

太和六年九月癸卯。荧惑入太微。犯右执法。

九年八月二日。太白犯太微。

其年九月八日。荧惑犯氐西南星。二十八日。又犯钩钤。开成元年十月三日。荧惑入氐。

二年五月十二日。太白犯毕。十月二十五日。又犯房。

三年五月五日。太白犯舆鬼。六月一日。犯荧惑。二十八日。又犯右执法。十月七日。又犯南斗。

会昌元年九月癸巳。荧惑犯舆鬼。闰九月丁酉。贯鬼宿。戊戌。在鬼中。

二年六月乙丑。荧惑犯岁星。丙寅。太白犯东井。

三年七月癸巳。荧惑苍赤色。动摇于井中。至八月十六日。犯舆鬼。

四年五月戊午。太白犯填。

五年二月五日。太白掩昴北侧。在昴宿一度。五月辛酉。太白入毕口距星东南一尺。八月七日。太白犯轩辕大星。九月二十九日。荧惑犯上将星。

大中十一年八月。荧惑犯东井。

  星聚

武德二年三月二十七日。太白辰填聚于东井。

九年六月十一日。辰岁会于东井。二十三日。辰岁又会于东井。

贞观十八年五月。太白辰会于东井。

十九年九月。太白入太微。时太宗平高丽。初下白岩城也。

二十年七月丁未。岁星守东壁。

景云二年七月。太白填同在张宿。

太极元年四月。荧惑太白同守东井。

至德二载四月乙酉。太白与荧惑集于东井。

干元元年四月庚戌。荧惑与填星聚于营室。时上立张氏为皇后。

大历三年七月。五星聚于东井。九月。四星聚于东井。

贞元四年乙亥。荧惑岁填三星。聚营室三十余日。

六年闰四月庚戌。太白辰聚于东井。

元和十一年五月丁卯。辰星与岁会东井。六月己未。辰星岁星会于东井。相去一尺。十一月戊子。填荧惑会于虚危。

十四年八月丁丑。太白辰星岁星聚于轸。

太和九年八月三日。太白荧惑会于角五度。

开成四年正月丙辰。荧惑太白辰会于南斗。

  流星

武德三年十月三十日。有流星坠于东都城内。殷殷有声。高祖谓侍臣曰。此何祥也。起居舍人令狐德棻曰。司马懿之伐辽东也。有流星坠辽东梁水上。寻而公孙渊败走。晋军追之。至其星坠所。斩之。此王世充灭亡之兆也。

贞观十六年六月甲辰。有流星状如月。西南流三丈乃灭。

十八年五月五日。有流星如斗。出东壁。光照地。声如雷。景龙二年二月十九日。有大星坠于西南。有声如雷。野雉皆雊。

景云二年八月十七日。东方有流星出五车。至上台。

其年九月十二日。北方有流星出中台。至相灭。十月三日。韦安石郭元振张说李日知并罢相。

太极元年正月二十一日。有流星出太微。至相而灭。

天宝三年闰二月十七日。有流星如月。坠于东南。有声。元和二年十二月己巳。西北角有流星亘天。尾迹散落如珠。

九年四月辛巳。北方有大流星。尾迹长五丈。光芒照地。至右摄提西三尺灭。

十一年正月壬辰。夜有流星长二丈余。出天井之西。有尾迹。

十三年七月庚寅。有星色白。尾长一丈五尺。东南入浊。八月己未。东方一大流星。其色赤。西流至危灭

十五年五月己亥。西北有大流星。长二丈余。出北斗魁南。抵轩辕而灭。

其年七月癸亥。有大流星出钩陈南。至娄北灭。

长庆元年正月丙辰。南方有大流星。色赤。尾有迹。长三丈。光明照地。出狼星北三尺。东北流至七星南三尺灭。其年七月己丑。东方有大流星。色黄。有尾迹长六七丈。光明照地。出西北。西流至羽林灭。

二年八月丙子。东方有大星。西流至昴灭。有声如雷。

四年七月丙子。有大星出天大将军东北。流入浊灭。

其年十二月甲午夜。西北有流星出阁道。至北极灭。

宝历元年闰七月庚子。有流星出北极。至南斗柄灭。

二年七月丙戌。日初入。有流星向南灭。八月丙申。北方有大流星。长四丈余。出王良。流至北斗杓灭。

太和四年六月辛未。自昏至戌。夜流星或大或小。不能数。

九年六月二十三日。有流星纵横大小。约有二十余。出没多近天河。

开成元年十一月十日。西方有流星。大如一斗器。光明照地。尾迹凝着天。良久不灭。出上台。经中台西北灭。

三年四月二十一日。东方有流星。尾迹凝着天。良久不灭。出天市中帛星。经宗人星东南灭。

其年七月六日未后。东北方有流星。尾迹光明三丈余。灭。其声如雷。九月五日。北方有流星。尾迹凝着天。光明照地。至室宿向南灭。

四年二月二十六日。从四更至五更。上方及四方。约有流星。大小共二百余。并西流。皆有尾迹。长一丈或三丈至五丈。三月二十三日。一更至五更。上方及四方。有流星大小百余。交横出灭。

其年八月辛未。夜有流星出羽林。尾长八十余尺。灭后有声如雷。十月二十六日。南方有流星。尾迹凝着天。光明照地。出参右足。近九斿南灭。

会昌元年六月二十九日。从一更至五更。有小流星五十余。于四方交横散流。七月二日。北方有流星。光明照地。东北流。有声如雷。十一月六日。有大流星。光明照地。东北流。有声如雷。

六年二月丁酉。东北有流星。色赤。其光烛地。尾迹入大角西。流穿紫微。

  山摧石陨

武德六年七月二十日。嶲州山崩。川水咽流。

贞观八年七月七日。陇右山崩。大蛇屡见。太宗问秘书监虞世南曰。是何灾异。对曰。春秋时。梁山崩。晋侯召伯宗而问焉。对曰。国主山川。故山崩川竭。君为之不举乐。降服出次。祝币以礼焉。晋侯从之。故得无害。汉文帝九年。齐楚地二十九山同日崩。文帝出令。郡国无来贡献。施惠于天下。远近欢洽。亦不为灾。后汉灵帝时。青蛇见御座。晋惠帝时。大蛇长三百步。经市入庙。今蛇见山泽。盖深山大泽。实生龙蛇。亦不足怪也。惟修德可以销变。上然之。

永徽四年八月二十日。陨石十八于同州冯翊县。光耀有声如雷。上问于志宁。此何祥也。当由朕政之有阙也。对曰。春秋。陨石于宋五。内史过曰。是阴阳之事。非吉凶所生。自古灾变。杳不可测。但恐物之自然。未必关于人事。今陛下发书诫惧。责躬自省。未必不为福也。

开元十七年四月五日。大风震雷。蓝田山开百余步。

大历十三年十一月。郴州黄芩山摧。震压杀数百人。

贞元十五年正月。柳州蓝山县山摧。得古锺四枚。

  水灾上

贞观十一年七月一日。黄气竟天。大雨。谷水溢入洛阳宫。深四尺。坏左掖门。毁宫寺一十九所。漂六百余家。中书舍人岑文本上疏曰。伏惟陛下览古今之事。察安危之机。上以社稷为重。下以亿兆为念。明选举。慎刑罚。进贤才。退不肖。闻过即改。从谏如流。为善在于不疑。出令期于必信。颐神养性。省畋游之娱。去奢从俭。减工役之费。务静方内。而不求辟土。载櫜弓矢。而无忘武备。凡此数者。惟愿陛下行之不怠。则至道之美。与三五比隆。虽桑谷龙蛇。犹当转祸为福。变咎为祥。况水雨之患。阴阳常理。岂可谓之天谴。而系圣心哉。特进魏征谏曰。昔贞观之始。闻善若惊。暨五六年闲。犹悦以从谏。自时厥后。渐恶直言。虽或勉强。时有所容。非复曩时之豁如也。謇谔之士。稍避龙鳞。便佞之徒。肆其巧辨。谓同心者为朋党。谓告奸者为至公。谓强直者为擅权。谓忠谠者为诽谤。谓之朋党。虽忠信而可疑。谓之至忠。虽矫伪而无咎。强直者畏擅权之议。忠谠者虑诽谤之尤。至于窃发生疑。投杼致惑。正人不得尽其言。大臣莫能与之争。荧惑视听。郁于大道。妨治损德。其在兹乎。而欲无水之灾。不可得也。十三日。诏曰。暴雨为灾。大水泛滥。静思厥咎。朕甚惧焉。文武百寮。各上封事。极言朕过。无有所讳。诸司供进。悉令减省。凡所作役。量事停废。遭水之处。赐帛有差。二十日。废明德宫。及飞山宫之元圃院。分给河南洛阳遭水户。九月。黄河泛滥。溢坏陕州河北县。及太原仓。毁河阳中潭。幸白司马阪以观之。

永徽五年六月七日。滹沱州河水泛溢。损五千三百家。

总章二年七月。益州大雨。坏居人屋宇。凡一万四千二百九十家。害田四千四百九十六顷。九月十八日括州海水翻上。坏永嘉安固二县百姓庐舍六千八百四十三家。溺死人九千七十。牛五百头。田四千一百五十顷。咸亨四年七月二十七日。婺州暴雨。山川泛溢。溺死者五千人。

永淳九年五月十四日。连日澍雨。二十三日。洛水溢。坏天津桥。损居人千余家。

文明元年七月。温州大水。损四千余家。

如意元年七月一日。洛水溢。损居人五千余家。

神龙元年七月二十七日。洛水暴涨。坏百姓庐舍二千余家。溺死者数百人。八月一日。以水灾令文武九品以上。直言极谏。右卫骑参军宋务光上疏曰。伏见明制。令文武九品以上。直言极谏。大哉德音。真尧舜之用心。禹汤之罪己也。臣尝谓天人相与之际。休咎冥符之兆。有感必通。其闲甚密。是以政失于此。变生于彼。亦犹影之象形。响之赴声。动而辄随。各以类应。故曰。天垂象。见吉凶。圣人象之。窃见自夏已来。水气悖戾。郡国多罹其灾。去月二十七日。洛水暴涨。漂损百姓。臣谨按五行传曰。简宗庙。废祭祀。则水不润下。夫王者即位。必郊祀天地。严配祖宗。是故鬼神歆飨。多获福助。自陛下光临宝极。绵历炎凉。郊庙迟留。不时殷荐。山川寂寞。未议怀柔。水之贻灾。殆因此发。臣又按水者阴类。臣妾之道。阴气盛满。则水泉迸溢。加以虹蜺纷杂。澍雨滞霪。虽丁厥时。而汨常度。亦阴胜阳之沴也。臣恐后庭近习。或有离中馈之职。干外朝之政。伏愿陛下深思天变。杜绝其萌。以万方为念。不以声色为娱。以百姓为忧。不以犬马为乐。暂劳宵旰。用缉明良。岂不休哉。夫灾变应天。实系人事。故日蚀修德。月蚀修刑。若乃雨旸或愆。则貌言为咎。雩禜之法。存乎礼典。今暂降霖雨。即闭坊门。弃先圣之明训。遵后来之浅术。时偶中之。安足神耶。盖当屏翳收津。丰隆戢响之日也。岂有一坊一市。遂能感召皇灵。暂开暂闭。便欲发挥神道。必不然矣。何其谬哉。至今巷议街谈。共呼坊门为宰相。谓能节宣风雨。燮理阴阳。天工人代。乃为虚设。悠悠苍生。复何望哉。尚书右仆射唐休璟。以水雨为害。咎在主司。上表曰。臣闻天运其工。以人代之而理。神行其化。为政资之以和。得其理则阴阳以调。失其和则灾沴斯作。故举才而授。帝惟其难。论道于邦。官不必备。顷自中夏。及乎首秋。郡国水灾。屡为人害。夫水阴氛也。臣实主之。臣忝职右枢。致此阴沴。是不能调理其气。而旷居其官。虽运属尧年。则无治水之用。位侔殷相。且阙济川之功。犹负明刑。坐逃皇谴。皇恩不弃。其若天何。昔汉家故事。丞相以天灾免职。臣窃遇圣朝。岂敢腼颜居位。乞解所任。待罪私门。冀移阴咎之征。复免夜行之责。

二年四月。洛水涨。坏天津桥。损居人庐舍。死者数千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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